1、定金糾紛
定金糾紛是房產糾紛中的一個很常見的種類,合同簽訂時定金一定要以書面的形式進行約定才有法律效力。定金的約定要全面,特別是對定金退回的適用情況進行明確的說明。合同法中適用定金罰則,如果購房者不履行債務,沒有權利要求售房者返還定金。售房者如果不履行債務,需要向購房者返還雙倍定金。
2、一房二賣糾紛
一房二賣也是房產交易中常見的糾紛,簡單來說,一房二賣就是售房者將同樣的房子賣給兩個人。避免一房二賣,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首先,購房者要保證定金是交給售房者;其次,檢視售房者的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情況,最好將房屋所有權證書提存;第三,房子交易的款項不要一次性付清;最后,網簽要及時。
3、二手房買賣中承租人糾紛
合同簽訂完之后,很可能會出現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權,而導致原先的買賣合同無效,因此為購房者帶來了一系列的糾紛。所以,購房者買房之前,一定要做好調查,確保是否有承租人的存在,如果有,應該要求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承諾。
4、房屋質量糾紛
房屋質量一般在房屋交付之后購房者才容易發現,比如一些裂縫、滲漏等問題。如果您遇到這樣的情況,有以下解決辦法:第一,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第二,雙方協商調解;第三,向仲裁機構提起仲裁;第四,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正當權益。
5、中介費糾紛
很多人買房是通過中介,因此通過中介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很有可能因為一些原因無法履行,這個時候購房者想要要回中介費,但是中介機構卻不退。對于這樣的問題,需要具體分析,應該檢視合同沒有履行的原因是否是中介方面的問題。簽訂協議的時候,最好在協議中約定好中介費的退回情況。
6、房屋廣告虛假糾紛
售房者買房的時候很喜歡對自己的房屋進行美化,比如形容房子有美好的環境、有假山、有公立學校等,但是最后購房者收房的時候卻發現與形容的完全不符。對于這樣的情況,購房者應該將廣告中有的事物寫進合同中,并且約定好虛假的話應該承擔什么違約責任。
7、共有房產單獨處分糾紛
一般夫妻共同財產處分的時候容易出現這樣的糾紛,購房者事先沒有進行詳細的調查,也沒有看房產證,很有可能出現合同解除的風險。所以,購房者買房之前一定要檢視房產證,詢問財產是否有共有關系。
8、小產權房買賣糾紛
很多小產權房因為價格比較低而受到很多人的青睞,但是購房者要知道買賣這種產權性質的房屋是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的。如果發生糾紛,買賣合同就是無效的,最后房子還要被退回。最購房者來說就是吃了很大的虧。
9、房屋配套設施無法及時使用糾紛
很多購房者買了房子但是住進去之后發現房子配套的暖氣等無法使用。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這些配套不能正常使用的情況,因此,一定要在購房合同中對這些問題進行約定。
10、房產買賣中戶口遷出糾紛
購房者買房之后卻發現原房主的戶口還沒有遷出,購房者要求售房者盡快遷出,但是原房主卻遲遲不解決。對于這樣的情況,購房者一定要在合同的補充協議中進行約定,一定要約定好不履行的違約責任。
一、農村房屋買賣糾紛有哪些 1、賣方起訴的糾紛 賣方起訴的糾紛多表現為:賣方沒有房屋權屬證明,以較低的價格將其農房出賣給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如城鎮居民,但隨著房價的飛速上漲,利益的驅動使賣方不甘于當時的價格而試圖收回房屋再次獲利。因此,賣方常以買賣合同違反《合同法》第52條之規定為由,即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之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為無效合同,請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2、買方起訴的糾紛 買方起訴的糾紛具體來說為:由于農村房屋不具有產權證,或僅有鄉鎮產權,因此,在買賣合同簽訂后,買方是無法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或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取得房屋產權的。加之,目前一些政策性檔案禁止向城鎮居民出售農村房屋,于是買方便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由賣方返還購房款,或請求賣方支付相應的違約金等。 3、其他與農房買賣有關的糾紛 此類糾紛并不直接表現為買賣合同糾紛。例如,農房聯建一般是農民出地,他人出資來共同修建房屋,修好的房屋由雙方協商進行適當分配。 二、農村房屋買賣糾紛怎么解決 1、爭議雙方直接協商是目前解決房地產爭議的最常見途徑 針對房產交易過程中自身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購房者可以以口頭、書面等多種形式與房屋銷售方直接溝通,指出問題并商議解決辦法。 2、求助于消費者協會商品房購銷產生爭議 解決過程中單個購房者與開發商相比處于弱勢,購房者可將商品房購銷糾紛投訴于當地消費者協會,求助消費者協會對相關商品房購銷糾紛的買賣雙方進行調解、處理問題。 3、向 *** 主管部門申請申請調解處理 針對所購商品房存在的與購房合同不符、施工質量、延期交付、物業管理、虛假廣告、收費等問題,購房者可向包括地方建設委員會、規劃委員會、房管局、工商管理等相關 *** 主管部門投訴并申請調解、處理。 4、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房地產交易過程中出現的法律規定應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之外的糾紛,如購房合同的履行等問題,購房者可依據購房合同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另行簽訂的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結果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5、通過法院司法途徑 購房者通過協商、調解無法解決的房地產爭議問題,可通過司法途徑,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相關問題。小貼士:購房者在選擇解決房地產爭議的途徑時,應立足于解決問題,分清不同的法律、利害關系,而不要引起訟爭。
房屋買賣有哪幾種稅?房本未滿5年的房子,需:契稅,印花稅,營業稅(房主交的 一般由買房人承擔),個人所得稅(房主交的 一般由買房人承擔)
遇到房屋買賣糾紛怎么解決 您好!
根據我國司法的有關規定,消費者在購買房屋的過程中,與房地產開發商發生糾紛,一般有以下幾種解決的方式:
1、協商
協商是指當事人行使自己的合法處分權,在法律規定許可的前提下,互諒互讓,協商解決糾紛。購房者和開發商對雙方所發生的糾紛進行協商,提出一個雙方都滿意的解決方案,并就此達成一個糾紛解決協議。由雙方協商解決糾紛,對購房者和開發商來講都是最好的解決糾紛的方式,因為這種方式既省時省力又省錢。
2、調解
這是指在非仲裁機關和訴訟外的第三人主持下,房屋買賣糾紛的當事人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仲裁
仲裁是指買賣雙方當事人依據他們事先或事后達成的協議,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給雙方同意的仲裁機關,由該仲裁機關依據有關法律和事實作出裁決,以解決糾紛。仲裁解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不存在當事人上訴的問題,加上仲裁簡單、靈活,因此它能比訴訟更迅速處理糾紛,同時費用更低廉。但是要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發生糾紛的雙方中有一方不愿將糾紛提交仲裁解決,那么就木能采用這種方式來解決糾紛。
4、訴訟
訴訟是指買賣雙方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和事實作出判決以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就雙方之間的糾紛作出解決。由于我國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資訊,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1,正規合同上有違約金比例的。一般在付款金額的20%。2,因為房東在開發商處付過錢,如果你們退款會造成房東更多損失。3,如果法律終止合同可以,但可能要賠款,20%+房東損失。建意:不要用法律方式解決。這樣肯定吃虧的。先與中介方溝通好。盡量說服房東。跟他講時有幾個要點。1,要告訴房東,如果走法律途徑,這種屬民事糾紛。這場官司打下來時間會很長。會影響他手房。2,要讓房東知道,一但走法律途徑,此房的交易許可權將會鎖掉。在交易會顯示查封。而且起碼半年內這套房子不能進行買賣交易。對他也是損失。3,法律規定:房地產買賣合同每一頁都有條形碼,全部為國家備案。一本不完整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有存在欺詐嫌疑),所以這場官司打下來結果不一定會他有利。4,告訴他,此次更改合同只是為了更方便于貸款,這樣也有利于房東更快的拿到錢。所以要打消他的顧慮。
應該怎樣解決房產糾紛
1、繼承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開始。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繼承關系就不會發生,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后,繼承權才會成為既得權。遺囑繼承權的實現,必須存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和被繼承人已死亡,否則遺囑繼承關系也不會發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產子女就不能繼承。父母意愿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子女是可以的,但這種行為叫生前贈與,不叫繼承。
2、繼承遺產的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即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我國繼承法確定的法定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依法可以繼承的其它合法財產權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以及合伙財產不加分割作為遺產來繼承。像這樣的財產必須分割以后屬于死者個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遺產。一切非法所得的財產不屬于遺產,不得繼承。
一、房屋交付糾紛有哪幾種
房屋交付是出賣人將所建房屋交付于買受人的行為。交付房屋關系質量驗收、逾期責任、風險負擔,雙方對房屋質量及相關問題經常產生糾紛。本文梳理出常見十種糾紛并提出相應解決意見。
1、一般質量問題。
一般質量問題包括裂縫、脫皮、空鼓、漏水、漏電等。因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房屋通常品質,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由出賣人承擔修理、更換、重做與賠償損失責 任,逾期交付的,應當支付延期履行違約金。交付后質量問題產生或隱蔽瑕疵暴露的,出賣人應當承擔保修責任,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根據《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13條,買受人可以自行修復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2、房屋質量不合格。
《建筑法》61條規定:“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遲延交付房屋。
根據《解釋》第15條,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后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賣人承擔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配套設施遲延或者交付不能。
配套基礎設施包括水、電、氣、暖、通訊、有線、寬頻等;配套公共設施包括停車場、運動場、游泳池、道路、花園、綠化、醫院、學校、超市、會所等。基礎設施 完備是買受人正常居住必備條件,如該設施缺乏,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房屋,逾期交付的,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5、裝飾和裝置不合約定。
買賣合同經常約定出賣人提供精裝房,并在合同附件三和補充協議中約定裝飾材料與工藝標準。房屋交付時,買受人發現材料低檔、做工粗糙,因此與出賣人發生爭 執。材料與工藝標準應當依合同約定為準,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根據《合同法》62條確定。裝修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由出賣人承擔更換、重做、維修和賠償損失的責任。交付房屋時,出賣人必須提供室內空間檢測報告,否則買受人有權拒絕接受。裝修物存在有害物質如氨氣、甲醛、氡氣,造成室內空氣污染,危及人體健康 時,出賣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房屋相關資料不完備。
房屋交付時,出賣人應當提供以下資料:1、 *** 機構出具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較權威地證明房屋業已竣工驗收合格;2、房屋測繪機構出具測繪資 料,該資料用于權屬登記,也可以確定實測面積與約定面積之間的誤差;3、《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前者是出賣人對商品住宅承擔質量責任的 法律檔案,后者是對住宅的結構、效能和各部位(部件)的型別、效能、標準等作出說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項的文書。出賣人未提供第1和2項資料時,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房屋;未提供“兩書”時,有判例認為:“兩書”是為加強商品住宅質量管理,確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務水平,維護住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規定,未提供 不構成拒絕接受房屋的條件。
7、房屋負擔其他權利或產權瑕疵。
出賣人交付的房屋之上可能負擔多種權利,如銀行的抵押權、先買受人的債權、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或者已被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 房屋權利。
8、規劃、設計變更。
如果出賣人擅自變更規劃與設計,可能影響房屋的使用功 能、舒適程度、增值潛力等,買受人購房目的將受到重大影響甚至落空,故出賣人應當尊重買受人的知情權,如實告知變更情況,由買受人選擇繼續履行合同還是解除合同。房屋交付時發現規劃與設計變更,出賣人未事先告知或者未如實告知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房屋和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9、前期物業糾紛。
物業管理企業本應由業主大會選聘,由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但物業建成至業主大會之前,必需實施物業管理,出賣人可基于第一業主身份選聘物業企業實 施前期物業管理。前期物業管理的內容與正常時期物業管理基本一致,買受人權利義務亦基本一致,可以接受物業企業服務,同時應當接受前期物業合同與業主臨時公約約束,按時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用。前期物業服務可以約定期限,但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10、交納稅費糾紛。
二、如何解決購房合同糾紛
紛繁復雜的房產新政下,購房者對于如何購房、如何維護自身購房權益問題多多。
目前最多的糾紛是付了定金或者是首付款但辦不出貸款,開發商卻不予退還定金或首付款,甚至要求購房者支付違約金。這類糾紛購房者完全可以借助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利。不過,買家能否維權成功的關鍵在于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有沒有約定“貸款若貸不下來,必須自籌資金補足。”如果有這條白紙黑字的約定,那么購房人必須履約。否則可以起訴或者仲裁維權。
依照2003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四條規定:“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此次出臺的新政,完全可歸為“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因此,如無“自籌資金補足”的約定,那么購房者有權向開發商申請解除合同,并拿回相應款項甚至向開發商要求返還相應的利息。
在《合同法》中也有相應的法律條款,來解決新政產生的二手房糾紛。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可以依照協議進行仲裁或訴訟,解除合同,并不承擔違約金。因為這個不屬于違約,而是屬于情勢變更。不過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或根據買賣雙方的實際情況進行協調。
遇到房產糾紛的時候不清楚如何處理,最好是咨詢房產方面的律師,畢竟律師在房產方面更專業,委托律師處理。
如何解決農村房屋買賣糾紛每個案件不同,解決方式不同。一般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找村委會調解,如果還不行,可以訴訟解決。
農村房屋買賣糾紛有幾類,怎么處理農村房屋買賣糾紛 一、農村房屋買賣糾紛有幾類
根據農村房屋買賣合同主體的差異,可以將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分為三類:
一是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糾紛;
二是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糾紛;
三是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城鎮居民之間的糾紛。因為合同主體的不同,所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也大有不同。
二、怎么處理農村房屋買賣糾紛
1、對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應認定有效。
因購買者具有房屋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這便排除了宅基地不能進行流轉的障礙。因此,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農村房屋買賣,只要買賣雙方所訂立的買賣合同符合合同法關于有效合同要件,就應當認定買賣合同有效。
2、慎重對待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認定。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雖然禁止將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但如前文所述,法律、法規對農村居民轉讓房屋所有權并無禁止性規定,而國家相關政策也無禁止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外的農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規定。因此,法官就不應、也無權在法律未禁止房屋轉讓的情況下,憑主觀認識去用禁止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規定來否定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和妨害農村村民對自己房屋所有權的行使。因此,筆者主張對這類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關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應依法認定為有效合同。
3、對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城鎮居民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應認定無效。
對于農村居民是否能向城鎮居民出售房屋,我國雖無法律、法規的相關禁止性規定,但國務院辦公廳在1999年《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通知》中明確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違法為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2004年11月,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又進一步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這些雖然都是國家規定的有關政策,但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六條“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的規定,法院在司法中應當嚴格適用。因此,筆者認為,對這類合同,因違反國家政策而應認定為合同無效。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處理原則農村私有房屋交易是在城鄉流動加大、居住區域界限打破和城鄉一體化的大背景下產生的,對此缺少監管是造成這種現狀的制度誘因,而土地市場價格的持續上揚、房屋拆遷補償等是引起此類案件的主要原因。如果遇到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最好咨詢一下專業律師,尤其是鄰里之間發生的糾紛,專業的法律意見有助于更好地解決糾紛,更利于以后鄰里之間相處。
在二手房交易中,最怕的是遇到買家一房多賣。一房多賣引起的房產交易糾紛時常發生,到底如何才能避免這種糾紛呢?小編就交給大家一招,讓你具備火眼精金一眼識破一房多賣的詭計。
名詞解釋:一房多賣是指房產所有人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購房者簽訂購房合同,將同一房屋賣于不同的購房者的行為。
一房多賣,是二手房市場不規范的產物,購房者交了錢才知道房子早已賣給了別人。房子無法拿到,錢也無法追討,損失太大了。
下面讓小編和大家聊一聊我們應該避免遇上“一房多賣”吧!
首先,交定金前,購房者應該查詢房產的所有權人。
一套房子不可能同時歸屬到很多人名下的(共有產權人除外),過戶前,只要你確定房產所有權人是和你交易的賣家就行了。
至于房屋產權查詢,則需要產權本人持房產證原件和身份證件去房管部門查詢。買家也可同去,以便核實房源產權是否為賣家所有。
如果你要求查詢房源產權狀況,房東卻以各種理由推脫,你就得小心了。雖然不一定是“一房多賣”,但至少產權可能存在問題。
其次,及時網簽。
通過網簽鎖定房源買賣是防止“一房多賣”的重要手段,如果中介敢配合房主解除網簽合同并完成“一房多賣”,則會面臨被取消網簽資格。
一房多賣的處理原則
一房多賣會產生兩種后果。第一種,已經完成過戶的購房者將獲得商品房所有權。凡是辦理登記過戶手續的購房人,已經合法取得該房產的所有權,其他購房人無法再要求過戶。另外,如果辦理過戶的購房者被認定為和賣房人惡意勾結過戶,其他購房者則可以主張該過戶手續無效,房屋交易無效。
第二種,沒有完成過戶手續的購房人可追求賣房者違約責任。由于僅僅完成了購房合同簽訂,但房屋所有權并沒有過戶。這種情況下,購房者即使付了全款,也只能追求違約責任。
(以上回答發布于2016-12-29,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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