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本次疫情爆發以來,各級政府依據《傳染病防治法》迅速做出回應
針對人群密集的營業場所發布停業禁令,部分商戶由此受到營業損失。如果從事該行業的經營場地是租賃場地,針對該部分損失,經營者能否以不可抗力為免責事由,主張與房屋所有者簽訂的租賃合同予以解除?如果經營者不解除合同,是否可以選擇不支付當期租金或減少當期租金?
一、疫情的的爆發應屬于不可抗力
本次大范圍爆發的疫情,作為一種突發性的異常事件,不僅當事人不能預見,即便是具有醫學知識的專家也無法預見。從其爆發至今,盡管有許多病人經過治療病愈出院,但醫學界還沒有確定確切有效的治療方法。因此,這次疫情應被認定為無法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存在, 其性質屬于法律上規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但實務中,對不可抗力的認定亦不能一概而論,應當從嚴把握肺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免責事由的認定標準。即:肺炎疫情作為一種不可抗力的客觀情況, 必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以前,如果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以前發生肺炎疫情,或者在遲延履行合同期間發生疫情,則不能認定為不可抗力。
二、不可抗力的舉證責任
《合同法》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且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該條規定了債務人的不可抗力通知義務和證據的提供義務。通知對方肺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事件(不是通報有關情況和理由) 并提供證據,是債務人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附隨義務,債務人必須履行該義務,否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此,建議經營者或者承租人收集、固定與不可抗力有關的事實證據,以及能夠證明己方已經履行告知義務的相關證據材料,以備維護合法權益之需。
三、認定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免責事由后的法律后果
由于租賃合同的目的是承租人通過租賃場地進行營業,如果因疫情的爆發政府采取行政措施使得營業被禁止,則意味著合同目的已經落空,應當允許承租人解除合同。如果承租人不解除合同,則意味著他愿意承擔風險,其不支付當期租金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因為這樣將使不可抗力引起的風險完全由出租人承擔,造成不公平結果。
同時,還要正確理解《合同法》第117條完全免責和部分免責的規定。《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并非只要發生了不可抗力, 就要全部或部分地免除債務人的責任。完全忽視了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也不符合立法宗旨。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只是說在不可抗力影響所及的范圍內不發生責任,在此范圍內可以說是完全免責;如果不可抗力與債務人的原因共同構成損害發生的原因,則應本著“原因與責任相比例”的精神,要求債務人承擔相應部分的責任,即部分免責。
法律分析:疫情期間的房租由承租人承擔,如果因為疫情不能及時交房租,可以要求緩交房租,還可以與房東協商對房租進行減免。
依據相關的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二、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三、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指導和服務,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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