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與供地計劃 第七條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編制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統籌安排城鄉建設用地的總要求,合理確定小城鎮和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范圍和用地規模。 第八條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區、鎮人民政府應根據有關規定及時組織編制鎮的村莊、集鎮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沒有編制村莊建設規劃的,原則上不予安排 宅基地 。市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指導、協助鎮人民政府做好村莊、集鎮建設規劃的編制工作。市、區人民政府應為鎮人民政府編制村莊、集鎮建設規劃安排專項經費。 第九條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統籌安排全市 農村宅基地 的年度計劃指標。各區、鎮的農村宅基地安排不得超過供地計劃指標。 第十條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據農村宅基地的年度計劃指標,結合本鎮實際,編制本鎮農村宅基地年度使用計劃。鎮農村宅基地年度使用計劃應經區人民政府同意,并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予以公告實施。 第十一條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應當優先安排村內的舊宅基地、空閑地、荒坡地和廢棄地,嚴格控制占用農用地,禁止占用基本農田。 第十二條 海南 農村宅基地 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其中占用耕地的,由集體 土地所有權 代表行使人負責組織開墾與所占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開墾完畢按規定驗收合格后,才能辦理宅基地批準手續。沒有條件開墾的,應當按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
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申請 農村宅基地 的條件: 農村居民每戶只能有一處 宅基地 ,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首先必須是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并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現在住房影響鄉(鎮)村建設規劃,需要搬遷重建的; 農村村民戶除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戶標準的; 經主管部門批準,由外地遷入的農戶無住房的; 集體組織招聘的技術人員要求在當地落戶且戶口已遷入的; 離休、 退休 、退職的干部職工,復退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無宅基地的; 因原宅基地存在地址滑坡、泥石流隱患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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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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