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買賣。只有國有土地才能出讓,也就是所有的買賣。而 集體土地 必須通過土地征用才能變為國有土地。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因此城鎮戶口居民不能購買土地,也不能夠買農村土地上附著的房屋。雖然現在的確有不少買賣農村房屋的現象,也有村委會出具的所謂“ 房產證 ”,但都得不到法律保護。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法律分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四)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轉讓、倒賣土地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民法典》規定集體土地不可以買賣。集體性質的土地依法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民個人對集體土地僅享有使用權和收益權,不具備任意處分進行買賣的權利。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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