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強制拆除的賠償標準
違法強制拆除的賠償標準如下: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不得實施強制拆遷的情形如下:
1、未經裁決,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2、拆遷人未按裁決意見提供補償資金或者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3、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實施強制拆遷,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
4、此外,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單位代表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房屋內物品進行公證。
強制拆遷的法定條件如下:
1、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
2、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
3、必須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
4、征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
(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6)超越職權;
(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綜上所述,現實中可能會出現居住幾十年的房屋,因公共建設需要,被拆遷的情況,一般情況下這種拆遷也是應向被拆遷戶支付一定標準的補償款的。但實際上,對于違章建筑可能是沒有賠償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非法強拆是幾倍賠償
非法強拆是五倍賠償。1、執法部門下達書面的整改通知書或限期拆除通知書或行政處罰文書,在文書上會告知你違法的事實、處罰的依據、限期拆除或整改的時間、對處罰不服的訴訟或復議申請時間和部門等內容,而且文書上要有執法單位的公章,執法人員在送達文書時必須是兩人以上,而且必須將文書送達給你或你的直系親屬(你是否簽收不是必須的,只要送達就可以),如果你的違法建筑未處于使用狀態,個別城市也允許現場張貼送達(這種送達方式的合法性本身就存在爭議);2、強制拆除的部門,既可以是執法部門,也可以是法院,但如果涉及到罰款的話,則必須由法院執行。從你陳述的情況看,你們當地的執法部門并未履行上述程序,則他們的執法涉嫌程序違法,你可以到當地市政府行政復議機關(一般是市政府或區政府法制辦,看執法單位的行政級別和隸屬)或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具體依據的法規是《行政處罰法》和《城鄉規劃》。《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第三十四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強拆房屋怎么賠償
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違法強拆行政賠償的賠償范圍、賠償方式、賠償標準
1.賠償范圍:根據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行政機關基于合法行政行為造成他人損失產生的是補償責任,反之因違法實施行政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產生的是賠償責任。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一種形式。《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定的”直接損失”的范圍,包括被拆建筑物重置成本損失(重新建造與原有房屋結構、式樣、質量、功能基本相同的房屋所需的費用)、當事人應享有的農房拆遷安置補償權益(產權調換安置房或特殊情況安置指標回購、過渡費、搬家費、獎勵費等)、對動產造成的直接損失(附屬物、室內物品)等。
2.賠償方式:在房屋損失的賠償方式上,雖然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僅是判令賠償義務機關支付賠償金,但從切實保障其應享有合法權益角度看,賠償義務機關仍有提供產權安置房或者支付拆遷安置賠償金的義務,以保障當事人的賠償方式(貨幣賠償或產權調換)選擇權。要盡可能保障當事人的產權調換權益,避免因房地產價格上漲、采取單一貨幣賠償難以有效保障當事人的居住權益。
3.賠償標準:首先,應當秉持的基本原則是,對當事人的行政賠償不應低于其原應得的相關拆遷安置補償權益。其次,要以補償安置方案為基礎,兼顧其他被拆遷人已獲得的補償安置利益,全面考慮法律、行政法規、當地政策規定及其他項目的類似補償方式與標準,統籌考慮房地產價格變化因素,確保當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連續性、一致性和公平性,確保當事人的基本居住權益得到充分保障(居住條件不降低、有改善)。再次,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盡可能給予當事人必要、合理的照顧和安排,以體現對違法行政行為的懲戒和對被侵權人的關愛與體恤。
觀點引自網頁鏈接焦作市自然資源與規劃局
違法強拆賠償計算方法
法律分析:在違法強制拆除房屋的情形下,被征收人獲得的行政賠償數額不應低于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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