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拆遷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是指人民法院受理一定范圍的拆遷行政爭議案件的權限,是人民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在解決拆遷行政爭議案件上的分工。受案范圍解決的是拆遷管理相對人對哪些拆遷行政爭議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并得到人民法院受理的問題。換一個角度來說,拆遷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確定,使拆遷管理機關明確自己的哪些具體拆遷管理行為可能使自己成為拆遷行政訴訟的被告,使人民法院明確哪些拆遷行政爭議可以立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房屋拆遷糾紛訴訟時,需注意以下問題:
1、達不成協議應先由同級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2、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縣級以上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3、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起訴;
4、達成協議后反悔的,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以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對強制拆除行為不服等拆遷糾紛均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法律分析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法律分析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2)《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第三款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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