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又稱保證金。定金具有法律效應,具有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按照法律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如果給付定金方不履約,無權要求返回;收受定金方不履約,雙倍返還。
購房定金其實是可以退的,不過退購房定金只適合以下幾種情況:
1、開發商原因
《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地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反還定金。
2、不可歸責于開發商或購房者的原因
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順利簽訂,但是這不是開發商或者購房者的原因導致的,換句話說,如果開發商和購房者對合同不能簽訂不存在過錯,那么開發商也是必須要把購房定金全額返還給購房者的。
買房定金是否能退,要看具體情況:
1、定金不具有強制性,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如果購房者交了定金之后改變主意決定不買,開發商有權以購房者違約為由不退定金;如果開發商將房屋賣給他人,應當向購房者雙倍返還定金。
2、另外,如果購房者在認購書規定的時限內與開發商簽訂合同,但因購房合同或補充協議的具體條款雙方存在爭議,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致使購房者不能認購房屋,開發商應當退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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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只要和開發商沒有簽訂合同,也就是說沒有約定所交錢款的性質(定金性質),這個“保證金”可以退。若簽訂了合同,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不予支持退。履約保證金的返還時間、條件系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為了保證工程按期、保質完成,發包人可以以工程竣工驗收為返還履約保證金的條件,還可約定履約保證金自動轉為質量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返還時是否計息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如果因發包人原因導致返還條件無法成就,發包人應當支付占用資金的利息。發包人逾期返還履約保證金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按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法律、行政法規并未明確規定履約保證金的管理方式,屬于雙方當事人意定范疇,可以由招標人管理,也可以由第三方金融機構管理。在履約保證金的形式為現金時,為了免于被挪作他用,中標人一般要求履約保證金由由信譽好,與招投標方沒有利害關系的金融機構進行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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