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強拆房屋國家賠償的標準
法律主觀:
根據《 國家賠償法 》的規定,行政違法 拆遷 的應當賠償。《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3項規定,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九條規定:對被 征收房屋 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 房屋征收 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請求 國家賠償 的,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或者在行政復議或行政 訴訟 中一并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決定是否賠償,對于不賠償決定,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機關違法強制拆除原告房屋,人民法院判決予以行政賠償時, 賠償標準 不得低于原告依照征收補償方案可以獲得的征收補償標準。原告請求賠償依照征收補償方案可以獲得的獎勵,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遭遇違法強拆后的怎么賠償
法律主觀:
遭遇違法強拆后的賠償標準不得低于采用合法征收或拆遷的方式獲得的補償。同時由于非法強拆行為造成房屋內財產損失的,也應該根據 實際損失賠償 。根據《 國家賠償法 》第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 吊銷許可證 和執照、 責令停產停業 、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 行政強制措施 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法律客觀:
《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九條 對被 征收房屋 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民法典關于強拆賠償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依法強制拆除住宅等建筑物后,應當給予合理補償并解決被拆除房屋內人員的安置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如果國家機關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對房屋等建筑物采取強制拆除措施,應當給予被拆除房屋內居住、經營的人員以合理的補償,并妥善解決他們的安置問題。具體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可以參照地方性法規、政策和協議等進行制定。此外,《民法典》還規定,如果國家機關或者其他組織在強制拆除過程中對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到強制拆遷賠償的問題,居民可以尋求法律援助或請律師協助維護自身權益。同時,政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保障被拆遷人的權益。
何時可以采取強制拆除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舊區改造條例》等法律規定,只有在法定條件下,經過合法程序,才可以采取強制拆除措施。如因征地拆遷、城市更新等需要改變房屋用途、規劃等情況,可以進行強制拆除。
強制拆遷賠償問題涉及到公共利益與個人權益的平衡,在解決被拆遷人的補償和安置問題時,必須依法、合理地進行。政府部門要嚴格按照程序操作,切實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公正、公平地解決賠償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八十八條 國家機關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法律規定對房屋等建筑物采取強制拆除措施,應當給予被拆除房屋內居住、經營的人員以合理的補償,并妥善解決他們的安置問題。
強拆房屋怎么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八款規定,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直接損失包括房屋被強拆后被征收人所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補償權益,如房屋價值的補償、產權調換安置房、過渡費、搬家費、獎勵費以及對動產造成的直接損失等,另外還包括因強拆造成屋內物品損失的賠償等。
在房屋征收賠償中,具體的賠償數額至少應不低于賠償請求人依照安置補償方案可以獲得的全部征收補償權益,不能讓賠償請求人獲得的賠償數額低于依法征收可能獲得的補償數額。
房屋被強拆申請賠償程序
當事人在房屋被強拆后,可以向法院請求確認強拆違法并提起國家賠償,要求法院判決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責任;也可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提出國家賠償申請的程序如下:
1、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國家賠償程序首先是由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受害人的情況、具體的賠償要求、事實與理由等。
2、賠償義務機關作出決定: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國家賠償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
賠償機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3、救濟途徑:
如果賠償義務機關不作賠償決定、不予賠償,或是當事人對其作出的賠償決定不滿時,當事人仍可在三個月內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責任。
申請國家賠償的時效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
當房屋被強拆后,一定要及時進行提起申請或訴訟,切勿因過了時效而喪失勝訴權。
國家賠償的項目范圍
1、被強拆房屋補償利益:被強拆房屋的價值,一般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
2、屋內物品滅失的損失:被拆除人可以要求拆遷部門賠償強拆時屋內物品的損失,但需要就其房屋內物品損失事實、損害大小、損害金額承擔舉證責任。但因拆遷部門違反正當程序,不依法公證或者依法制作證據清單,給被拆遷人履行舉證責任造成困難的,且拆遷部門也無法舉證證明實際損失金額的,人民法院可在原告就損失金額所提供證據能夠初步證明其主張的情況下,依法作出不利于拆遷部門的損失金額認定。
3、因房屋被違法強拆而導致的其他損失:這些損失主要包括因房屋被強拆不得不租房居住而造成的租金損失以及其他搬遷、臨時安置補償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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