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的銷售面積是指購房者在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建筑面積,即套內建筑面積(即套內建筑面積)與分攤公用建筑面積之和。即:商品房銷售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
套內建筑面積的計算方法:套內建筑面積=套內使用面積+套內墻體面積+陽臺建筑面積。(1)套內使用面積:住宅按《住宅建筑設計規范》(GBJ96-86)規定的方法計算,其他建筑
,按照專用建筑設計規范規定的方法或參照《住宅建筑設計規范》計算。(2)套內墻體面積:商品房套內使用空間周圍的維護或承重墻體,有共用墻及非共用墻兩種:[1]共用墻包括各套之間的分隔封墻,套與公用建筑面積的分隔墻以及外墻(包括山墻);共用墻墻體水投影面積的一半計入內墻體面積。[2]非共用墻墻體水平投影面積全部計入套內墻體面積。
商品房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計算公式:
公用建筑面積=整棟建筑的面積-各套套內建筑面積之和-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租售的地下室、車棚、人防工程地下室。
公用建筑面積分攤系數=公用建筑面積÷各套套內建筑面積之和。
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各套套內建筑面積×公用建筑面積分攤系數。
房屋的建筑面積系指外圍水平面積及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積、共有建筑面積、使用面積等的測算。一般規定1.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按房屋外墻(柱)勒腳以上各層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包括陽臺、挑廊、地下室、室外樓梯等,且具備有上蓋,結構牢固,層高2.20米(含2.20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2.房屋共有建筑面積系指各產權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積。3.房屋使用面積系指房屋戶內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間面積,按房屋的內墻面水平面積計算。4.房屋層數是指房屋的自然層數,一般按室內地坪±0.00m以上計算。假層、附層(夾層)、插層、閣樓(暗樓)、裝飾性塔樓,以及突出屋面的樓梯間、水箱間不計層數。5.房屋所在層次是指本權屬單元的房屋在該幢樓房中的第幾層。地下層次以負數表示。6.房屋結構(如墻、柱)占用的面積,包括地下室所占用的面積,但不包括天井、墻外陽臺、客觀存在外樓梯等占用的面積。計算全部建筑面積的范圍1.永久性結構的單層房屋按一層計算建筑面積。單層房屋內如帶有部分樓層者,符合規則一般規定的亦應計算建筑面積。2.多層和高層房屋按各層建筑面積的總和計算。3.房屋內的技術層(管道層、附層、夾層等)層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墻外圍水平面積計算。4.穿過房屋的通道,房屋內的門廳、大廳均按一層計算建筑面積。門廳、大廳內的回廊部分,層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5.樓梯、樓梯間、電梯(觀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層計算建筑面積。6.屬永久性結構有上蓋的室外樓梯,按各樓層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7.房屋屋面上屬永久性建筑,層高在2.20米以上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按外圍水平面積計算。8.原始設計斜面結構屋頂下加以利用的空間,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9.挑樓、全封閉的陽臺接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0.與房屋相連的有柱走廊、兩房屋間有上蓋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圍水平面積計算。11.房屋間永久性的、封閉的架空通廊,按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層高在2.20米以上的地下層(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車庫、地下商場等)及其相應出入口,按其外墻(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層及保護墻)外圍水平面積計算。13.有柱或圍護結構的門廊、門斗,按其柱或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14.玻璃幕墻、金屬幕墻以及其他材料幕墻等作為房屋外墻的,按其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既有主墻體又有幕墻時,以主墻體為準計算建筑面積。其墻厚亦按主墻體厚度計算。15.屬永久性建筑層高在2.20米以上有柱的車棚、貨棚等按柱外圍水平面積計算。16.與房屋相通的有柱雨蓬按柱外圍水平面積計算。雨蓬上蓋面積小于柱外圍水平面積時,按上蓋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7.室內體育館按實際層數計算建筑面積。體育館(場)看臺下空間加以利用的,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多層按多層計)。18.機械車庫不論其高度和停放層數,均按一層計算。19.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腳做架空層有圍護結構的,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20.房屋的伸縮縫,若與室內相通的,伸縮縫計算建筑面積。計算一半建筑面積的范圍1.與房屋相連有上蓋無圍護結構的走廊、檐廊,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的一半計算。2.獨立柱、單排柱的門廊、雨蓬、車棚、貨棚等,按其上蓋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3.未封閉的陽臺、挑廊,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當圍護結構向內傾斜時,按圍護結構上沿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當圍護結構向外傾斜或外凸時,按底板外沿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4.無頂蓋的室外樓梯按各樓層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5.有頂蓋不封閉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不計算建筑面積的范圍1.層高小于2.20米的房屋及房屋附屬部位。2.突出房屋墻面的構件、配件、裝飾柱、垛、勒腳、臺階、無柱雨棚等,以及有主墻體的玻璃幕、金屬幕及其他材料幕墻。3.房屋之間無上蓋的架空通廊。4.房屋的天面、挑臺,房屋天面上的花園、泳池。5.頂層挑臺的底板局部是下層房屋的上蓋時,挑臺整體不計算建筑面積。6.房屋的平臺、花臺、曬臺及與室內不相通的類似于陽臺、挑廊、檐廊等。7.建筑物內的操作平臺、上料平臺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間安置箱、罐的平臺。8.騎樓、過街樓的底層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臨街樓房挑廊下用作社會公共通道的,不論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圍護結構,都不計算建筑面積。9.屋面上有柱有蓋但無圍護結構的一些觀景建筑設施。10.利用引橋、高架路、高架橋路面作為頂蓋的建筑。11.廣場式室外樓梯。12.獨立煙囪以及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線。13.與房屋室內不相通的房屋間伸縮縫。房屋計算建筑面積的基本原則在計算房屋建筑面積時,如遇上述以外的情況按以下原則辦理。判別房屋計算建筑面積的基本原則是:永久固定,層高2.20米(含2.20米)以上的房屋及與室內相通的部位計算建筑面積。1.計算全部建筑面積應是有頂蓋全封閉的房屋及部位或底層有頂蓋、有柱或有圍護的部位。2.計算一半建筑面積一般是不封閉的房屋及部位(房屋底層的部位除外)。3.不計算建筑面積通常是層高小于2.20米的房屋及部位;裝飾性的建筑;與室內不相通的部位;沿街巷社會公用的建筑及無上蓋或上蓋為社會公用的建筑(除挑陽臺、非廣場式室外樓梯算一半面積外)。特殊墻體及部位處理原則l.非垂直墻體處理原則:當房屋的墻體向內傾斜時,按其外墻高度2.20米處的水平投影面積測算房屋的建筑面積;當房屋的墻體向外傾斜時,按底板(地坪)外沿測算房屋建筑面積。2.不規則(弧狀)墻體處理原則:當房屋墻體向內凹且內凹的高度高于2.20米時,按其外墻高度2.20米處的水平投影面積測算房屋的建筑面積。內凹高度低于2.20米時,按最小部分的外墻水平投影面積測算房屋的建筑面積。當房屋墻體外凸時,按底板(地坪)外沿測算房屋建筑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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