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
土地承包期限是為三十年三十年至七十年。我國法律規定,草地的承包期在三十年到五十年左右,如果是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到七十年左右。如果是特別林木的林地承包期,需要經過國務院相關部門批準才可以去予以延長。如果是租賃期限的,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超過二十年,超過部分屬于無效。
土地承包期限的規定如下:
1、耕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
2、草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至50年;
3、林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至70年;
4、特殊林木的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年批準可以延長。 一、土地承包的原則如下:
1、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愿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
2、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3、承包程序合法。
二、土地承包的流程如下:
1、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2、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4、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5、簽訂承包合同。 總而言之,耕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為30-70年,特殊林木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二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
土地承包權多少年
法律主觀:
土地承包最長期限為七十年。這是林地的最長承包期限,并且期限屆滿后還可以相應延長。法律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相應延長。
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有多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土地承包期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第一百二十五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的基本權利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擴展資料:
土地承包經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和登記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一百二十八條 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
第一百三十條 承包地調整
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調整承包地。 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適當調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規定辦理。
第一百三十一條 承包地收回
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三十二條 承包地被征收的補償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第一百三十三條 以招標等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農村土地,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國有農用地實行承包經營的法律適用
國家所有的農用地實行承包經營的,參照本法的有關規定。
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多少年
不同土地承包期限有所不同。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有期限的物權:耕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年批準后可以延長。因此土地承包期限為30年及其以上不等。
一、土地承包的原則如下:
1、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愿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
2、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3、承包程序合法。
二、土地承包的流程如下:
1、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2、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4、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5、簽訂承包合同。
簽訂土地承包合同要注意:
1、“承包方代表姓名”要與身份證一致;
2、“承包土地人口”為農戶現有人口;
3、“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與“承包方代表關系”要明確;
4、“地塊地類”只分水田、旱地兩類;
5、“承包地附著物情況”要實事求是,不能漏填錯填;
6、“承包期限”起始日期為簽訂合同的現時日期;
7、“承包方簽章”如無私章的,應由承包方簽名并按手印確認;
8、“承包土地地塊情況”長、寬可以不填,面積一定要填,地塊“田界”必須準確具體,臺賬登記不準確具體的應予糾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 土地承包期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第一百二十五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的基本權利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第二十七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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