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轉租時應注意的有什么
法律主觀:
房屋轉租時的注意事項:1、須獲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其具體表現形式可以是房屋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承租人可以轉租房屋,如房屋出租合同未明確這一點,承租人必須在轉租房屋前以書面形式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與出租人協商簽訂一份同意承租人轉租房屋的補充合同。否則,屬于承租人違約,不僅轉租關系不能成立,而且出租人據此有權解除租賃合同,并可追究承租人的違約責任。2、轉租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原租賃期限。轉租行為既以原出租行為為基礎,故而受其約束,主要表現為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轉租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間不得超過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原有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間,此為一般性原則。其例外只能是出租人與承租人、次承租人三方對延長租賃期限達成協議。3、承租人不退出租賃關系,既享有承擔原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權利義務,也享有承擔新轉租合同中的出租人權利義務。當然,這一注意事項也可以因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三方進行協商后予以變更。4、非獨立成套房屋承租人轉租房屋后,增加了合用部位的使用人,將可能影響相鄰使用人對合用部位的正常使用,因此承租人對合用部位的使用應當維持原來的狀況,不得隨意擴大合用使用部位而影響相鄰使用人。承租人要改變合用部位的使用狀況需征得原出租人和相鄰使用人的同意。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轉租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1、查看二房東的有效身份證明及和大房東簽定的租賃合同。
2、簽訂租房合同時,應問清房租包含的內容,水、電、暖、煤氣(天然氣)和物業管理費由誰承擔。要求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前結清水、電、暖、煤氣(天然氣)和其它費用。
3、明確租賃期限、房租支付時間和付款方式,并要求出租方提供租金收據。
4、應對能否轉租做出約定。
5、要明確違約責任和違約的補償標準。
6、入住前檢查屋內家具、電器、其他設施的好損情況,并約定維修責任。
7、應對提終止合約情況做出約定。
8、簽定租賃合同時一定要得到大房東的書面同意;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不能超過原二房東和大房東的合同(主合同)約定的期限;合同中約定事項不能超過主合同。
轉租合同有法律效應嗎
房屋轉租是承租人不退出租賃關系而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使用并獲得收益的行為。房屋轉租應該事前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合同法對轉租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現實情況往往比較復雜,而房屋出租人往往不知道房屋被轉租,這時轉租合同的效力則由出租人的態度決定。如果出租人同意轉租,則視為出租人對轉租合同的追認,那么轉租合同自始有效;如果出租人明確表示不同意轉租,則出租人有權解除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出租人解除該合同的,轉租合同被撤銷,自始無效。
房屋轉租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對于廣大的租房族來說,若是遭遇二房東將房屋轉租的情況,請記得一定要與原房東取得聯系,并詢問二房東的出租行為是否得到其允許,好能將二房東已經得到允許的問題在咱們的租房合同中寫明,以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
2、注意房屋的屬性,看轉租的房屋是否在能夠租賃的房屋類型之內。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自行搭建、存在違例、已經被抵押的房產是不能用于出租的,大家在租房之前,請記得一定要先查看一下房東個房產證,看是否存在上述不宜租賃的情況。
3、查看二房東與原房東的房屋租賃合同。這個步驟是有必要,也是必須的。因為咱們需要根據二房東與原房東簽訂的租賃合同來確定自己需要支付的房租以及押金。一般情況下,咱們支付的房租和押金都應該少于或者等于二房東向原房東支付的金額。例如二房東與房東是押一付三,那么咱們就可以押一付一,多押一付三,不能超過這個度。
4、還需要查看二房東近一次向房東支付的房租憑證,以確保自己租賃的房屋不存在拖欠房租的情況,若是二房東拿著你支付的租金和押金跑了,吃虧的可是咱們自己!
5、在簽訂租房合同之前,需要認真檢查房屋中現有的設施設備,哪些設施設備在咱們入住之前就已經損壞了,哪些存在一定的損壞跡象,咱們都是需要在租房合同中寫明的,只有寫明了相關情況,到時候原房東需要賠償的時候,才不會將咱們也列為賠償人員。
司法解釋處理轉租問題的規則
1、轉租需要出租人同意;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無效。《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是對轉租合同效力的基本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出租人同意轉租,其轉租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應當在承租人的剩余租賃期限內,超出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轉租期間無效。
3、出租人知道轉租的事實,沒有明確表示反對的,六個月未表示異議,視為其同意轉租,不得主張轉租合同無效,主張無效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4、轉租合同的第三人即次承租人,可以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5、拖欠租金而出租入要求解,除合同,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租金違約金等費用的,作為合理的抗辯事由,超出部分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6、次承租人騰房義務和逾期使用費義務。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后,出租人有權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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