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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取消一戶一宅政策(取消一戶一宅是真的嗎)

首頁 > 財產房產2024-07-29 13:09:19

平湖市農村建房最新政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村民建房(以下簡稱村民建房)管理,保障農村村民依法有序建房,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浙江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浙江省農業農村廳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做好宅基地相關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不含乍浦鎮)內的村民建房(包括原址翻建、改擴建、異址新建)管理,以及以公寓房保障村民戶有所居,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村民(以下簡稱村民),是指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且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人員;本辦法所稱農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合法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房屋;本辦法所稱村民建房家庭戶,是指以“具有婚姻、血緣或收養關系”的家庭單位,成員包括本人及父母、祖父母或撫養者,配偶、子女、孫子女等。      第四條 工作職責。      (一)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標準,指導宅基地合理布局、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利用;組織開展農村宅基地現狀和需求情況統計調查,及時將村民建房新增建設用地需求通報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參與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等。      (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計劃和規劃許可等工作,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安排宅基地用地規模和布局,滿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和規劃許可相關手續等。      (三)市建設局負責農村住房建設綜合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工作,組織農房設計通用圖集編制,指導農村住房建設風貌管控等。      (四)市公安局負責指導村民申請建房涉及戶籍、人口的核對等。      (五)市民政局負責村民婚姻狀況審核等。      (六)市司法、財政、人力社保、交通運輸、水利、文旅、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應急管理、審計、市場監管、綜合執法、生態環境、供電、水務、消防、通訊等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道)是村民建房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編制村莊規劃、農村宅基地審批、建房規劃許可、建房監督管理等工作,負責組織實施農村土地開發整理復墾、村莊整治、建房用地征收、配套設施建設等。      (八)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級組織)負責本村村民建房資格審查、材料報送、宅基有序安排等,制定符合本村實際的村規民約,加強日常管理。      第二章 規劃和設計      第五條 村民建房應當符合鎮街道國土空間規劃,嚴格執行“1+X+n”村莊布點規劃。其中,新市鎮社區(即“1”點)建房方式以多層和高層公寓房為主;城鄉一體新社區(即“X”點)以聯建為主,鼓勵建設公寓房;傳統自然村落保留點(即“n”點)以獨立式就地自建房為主,鼓勵以聯建方式建房。允許村民跨村集聚建房或置換公寓房。禁止在村莊規劃區外新建、翻建、擴建住房。      第六條 村民建房應注重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嚴格控制戶均用地。農村住房建筑層數不得超過三層,不得新建畜禽舍、生產性用房,不得超過批準的建房用地范圍建圍墻、假山水池等設施,不得建設地下室。      第七條 村民建房可選擇市建設局或鎮街道編制的農村住房通用圖集,也可由建房所在村級組織或建房戶委托有資質設計單位設計,設計方案須經鎮街道審核同意。      第八條 傳統自然村落保留點建房管理。      (一)村民建房應滿足相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技術規范,并嚴格遵守傳統自然村落保留點建房管理正負面清單管理要求。嚴格管控保留點住房風貌,充分展現江南水鄉民居特色。      (二)村級組織應在鎮街道指導下,建立健全村民建房自治管理村規民約,根據村、組實際,民主商定管理內容。相鄰建筑關系協商條款原則上須征得四鄰同意簽字后方可實施。      (三)相關職能部門、村級組織要強化村民建房現場管理,指導落實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等。      第三章 申請建房條件和用地面積      第九條 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以家庭戶為單位申請建房:      (一)舊房、危房、災毀住房;      (二)具備分戶申請宅基地條件的;      (三)因實施村莊整治工程和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需搬遷的;      (四)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對原有住房實施征收或搬遷新建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情形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房申請不予批準:      (一)以出租、出賣、贈與或其他形式轉讓房屋,以及將住房改作他用,再申請建房的;      (二)以現有家庭成員作為一戶申請建房用地并被批準后,不具備分戶申請宅基地條件而以戶籍分戶為由申請建房的;      (三)已批準由政府或集體供養的;      (四)以所有家庭成員對原有合法住房進行析產(其中一方已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能拆除原有全部住房而申請建房的;      (五)申請建房戶有違法用地、違法建筑未處理結案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情形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分戶申請建房:      (一)兄弟姐妹中,2人以上(包括2人)已婚,其配偶戶籍(農村居民)已遷入,且在原籍未以分戶方式取得宅基地的;      (二)兄弟姐妹中,1人以上(包括1人)已婚,其配偶戶籍(農村居民)已遷入,且在原籍未以分戶方式取得宅基地,另有1人及以上雖未婚但已年滿35周歲的;      (三)兄弟姐妹中,有2人及以上雖未婚但均已年滿35周歲的;      (四)因離婚而分戶,離婚滿五年且一方再婚滿二年以上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情形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分戶為由申請建房:      (一)丈夫與妻子之間;      (二)子女與父母之間;      (三)孫子女與祖父母之間;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情形的。      第十三條 村民建房每戶宅基地面積(建筑占地面積,下同)標準為:4人以下戶不超過80平方米,4人(含4人)以上戶不超過100平方米。      第十四條 男60周歲(含60周歲)、女55周歲(含55周歲)以上的1人或2人組成的村民家庭戶,鼓勵其置換公寓房。      第十五條 村民申請建房的人口基數,按照該戶在本村或村民小組內的常住在冊戶口計算。      (一)自浙江省公安廳關于《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浙公通字〔2020〕5號)施行后,戶口由城鎮地區遷往農村地區的人員不得以立戶、分戶為由申請建房,也不計入申請建房的人口基數(除第十五條,第三款人員外)。      (二)已具有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編人員身份的人員,回鄉落戶已享受房改政策的人員,因宅基地征收已享受補償安置的人員,不得計入人口基數。      (三)原屬本市農村常住在冊戶口的下列人員可計入人口基數:      1.家庭成員中的在校及1997年(含)以后畢業回原籍的大中專院校學生;      2.家庭成員中的現役義務兵、符合有關規定的初級士官;      3.家庭成員中的服刑人員;      4.未享受過房改政策(包括集資建房、實物分房、貨幣分房、經濟適用房以及其他形式的住房貨幣補貼等)的自購城鎮戶口、自理口糧戶口、自購商品房(含合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自建房)遷移戶籍人員;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計入人口基數的人員。      (四)家庭成員中(本市農村居民)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夫妻,可選不遷移戶籍,但只能選擇一處計入人口基數。      (五)根據《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次修正)有關規定,2015年12月31日(含)前出生的未婚獨生子女按2人計算人口基數,2016年1月1日(含)后出生的按1人計算人口基數。      第十六條 鼓勵有償退出宅基地。在農村有合法住房(宅基地)且在城鎮購房的村民或者已進城落戶的原村民可選擇退出宅基地,由鎮街道制定政策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鼓勵置換公寓房。村民選擇置換公寓房的,由鎮街道根據市置換政策制定實施細則予以置換。      退出的宅基地(包括住房)由村級組織收回管理、調劑使用或整治復墾。對自愿放棄宅基地或選擇置換公寓房的村民,不再享有申請、使用宅基地權利。      第四章 計劃安排和審批流程      第十七條 村民建房按照“立足需求、管控總量、有序推進”原則,實行年度計劃管理。以行政村為單位,合理制定年度村民建房實施方案,明確年內建房戶數、規劃選址、用地規模、時序安排等。優先保障無房戶、危房戶、住房困難戶建房。每年3月底前,實施方案經鎮街道初核匯總,報市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建設局審核后實施。      第十八條 建房審批實行“審批程序公開、申請條件公開、建房名單公開、審批結果公開”的審批制度。      (一)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須提前2個月向村級組織提出建房書面申請,由村民代表會議對建房申請進行集體討論,符合建房條件的,在村公示欄內公示10天,公示內容包括申請戶家庭信息、現有宅基地及農房情況、擬申請宅基地及建房情況等。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申請戶填寫呈報材料,與村級組織簽訂原宅基地收回協議??绱褰ǚ康?還須經建房所在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村級組織負責審查申請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擬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莊規劃,是否已征求用地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等。      (二)村級組織簽署意見后,將呈報材料報送鎮街道。村級組織可以為村民提供有關審批、用地和規劃核實手續等事項代辦服務。      (三)鎮街道要建立健全“一個窗口對外受理、多部門內部并聯審核運行”的農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聯審聯辦制度,及時公布辦理流程和要件。農業農村辦負責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是否符合用地面積標準,是否經過村級組織審核公示等。自然資源所負責審查擬用地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要求等。村鎮建設管理辦負責審查擬建房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村民建房戶型是否符合風貌管控要求等,并綜合各有關部門意見提出審批建議,辦理建房(規劃許可)有關手續等。涉及派出所、社會管理辦、林業、水利、電力等部門的及時征求意見。鎮街道收到材料后組織部門聯合辦理,并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      根據聯審結果,對村民建房申請進行審批,符合村民建房資格申請條件的,在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村民住宅用地審核批準文件;建房用地經批準后,核準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村莊規劃區內,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村民住宅用地審核批準文件。對不符合建房條件的申請建房戶,鎮街道應書面告之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建房申請批準后,鎮街道應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建房戶所在地村級組織,由村級組織將批準結果進行公示10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領取批準文件,落實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或農村建筑工匠,申請放樣施工(施工前,村民應充分了解現場是否具備建房條件,并落實相應措施)。      (五)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占用農用地、未利用地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按計劃辦理農用地轉用等審批手續。      (六)有關行政許可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十九條 村民建房申請批準后1年內有效,逾期自動作廢(因特殊原因逾期的,經鎮街道批準可延期半年)。      第二十條 鎮街道將宅基地用地建房有關資料整理歸檔,一戶一檔,審批情況按季度報市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建設局等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通過級差排基、有償選位等方式安排宅基地和因聯建對象暫不能明確等原因無法確定新建房屋四至坐落的,在審批時可“定量不定位”,待放樣定位后填寫新建住房位置信息。      第二十二條 村民建房必須“先批后建、拆舊建新”,并依法辦理原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注銷手續。      有序安排聯體建設的農村住房逐戶建房,確需逐戶建房且因原房屋結構及安全原因不能拆除的,需經鎮街道有關部門實地踏勘同意,遷出方出具在未遷出方建房或征收時無條件拆除原房屋的書面承諾,方可申請建房。      第二十三條 村民建房申請批準后,須嚴格執行建筑放樣、基槽驗線、施工過程、工程驗收“四到場”管理制度;完工后,須實地驗收,審查是否按審批建房等,并出具《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通過驗收的,村民可以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核發不動產權證。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職能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和鎮街道依法查處:      (一)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      (二)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超過標準違規建房的;      (三)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      (四)在設計、施工、監管等方面存在違法行為的;      (五)非法轉讓宅基地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查處的。      第二十五條 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市場監管、稅務、供電、水務、通訊等部門(單位)不得為違法建房和違法建筑提供相應服務。      第二十六條 鎮街道依法組織開展農村用地建房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和處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具體實施對違法用地、違法建筑的拆除、復墾等工作。指導村級組織完善用地建房民主管理程序,建立村級協管員隊伍。      第二十七條 市級職能部門、鎮街道、村工作人員,在建房申請審查、審核和審批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原《平湖市農民建房用地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57號)同時廢止。

宅基地一戶一宅的規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宅基地一戶只能申請一處,然后在該地塊上建房,即一戶一宅。
一、一戶一宅是什么意思?
規定中所說的“一戶”是以農戶的戶籍管理的戶口為依據,意思就是居民戶口簿。同在一個戶口簿上登記的人為一戶,“一戶一宅”說的就是這戶人只能有一處宅基地。如果家中有子女結婚的符合條件者可以選擇分戶,分戶后重新領取戶口本,就可以重新申請宅基地了。
“一宅”指的是村民所擁有的一塊宅基地,是一整塊土地,用于農戶自建房屋院落等生活需求。申請宅基地的要求為戶口必須在本村,且能夠享受村集體成員的集體利益。
所以從上面可知,一個戶口本的算“一戶”,一戶呢就能申請一塊宅基地蓋房。然而也有一些特殊情況:
分戶而不分居
怎么分戶的這里不作探討。有的地方一家人甚至有四五個戶口簿,夫妻倆甚至兒女都單獨一個戶口簿,實際上住在一起生活。這種情況會被看作一個家庭,即便去申請也可能過不了村里的第一關。
真正的分戶分居
如果只要有單獨的農業戶口簿就能夠申請宅基地,就會有人鉆漏洞,會有人為了多占有宅基地而想方設法分戶。為了防止這種情況地方一般會設置一個閾值,即分戶前人均擁有面積小于一定數值就可以申請宅基地,反之也不能。
子女到了結婚年齡要蓋房的可以申請分戶,分戶成功以后就可以多申請一塊宅基地了。
二、申請分戶的條件如下:
1、生活上必須已經脫離父母,擁有自己的住所;
2、非獨生子女家庭:獨生子女家庭可以繼承父母的宅基地,因此不可以分戶的;
3、申請分戶的當事人必須年滿18周歲,經濟和生活上自給自足;
4、感情破裂之后依法離婚分戶的。但如果是為了達到分戶目的,“假離婚”一經查出,將會受到嚴厲處罰。
三、申請分戶的流程是這樣:
1、準備好需要的材料
需要分戶的農民,提供個人身份證、戶口本,另外要提供土地承包合同。在農村目前很多人還沒有辦理房產證,但是有的也需要提供。
2、根據要求填寫申請信息
拿到申請表后,農民根據表上內容要去填寫對應的信息,然后提交給村委會審核,通過之后要到當地派出所蓋章。
3、最后相關部門對材料進行審批
以上流程之后,相關部門會依據戶籍政策規定,對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審批否可以分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第四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房屋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但該部法律并未對戶應當如何界定予以明確規定。參照各地實際操作,“戶”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戶口且享受集體資產分配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

農村宅基地一戶一宅政策

一、農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有哪些?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積審批標準為每戶面積不得超過166平方米;平原地區的村莊,每戶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米。村莊建在鹽堿地、荒灘地上的,可適當放寬,但每戶不得超過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戶宅基地面積可低于前款規定限額。
1、非農村戶口不能建房。
如果農村戶口已經落戶到城市的,是不享有農村建房權利的,而且在村集體經濟組織也是申請不了的。國家規定,農村宅基地所有權是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農民是只擁有使用權的。
2、對宅基地超出的面積進行征稅。
宅基地超出的面積要征稅早在2018年已經在某些地區開展了,到后期會真正落實到各個省份地區。以前國家沒有農村宅基地面積的規定,所以那時候很多人對宅基地周邊進行擴大建房,從而造成宅基地的面積大范圍超出。至于具體的征稅標準,不同的地區會一定的差異,舉個例子,某省的宅基地超出面積是按照200/_來計算。
3、宅基地有償退出。
國家為了有效利用、盤活農村土地資源,對出現一戶多宅、空心村、空心房等有關問題會進行整治。關于這些滿足任一種就可以向當地政府申請宅基地,都會給與相關補償,具體的補償費用標準會按照當地的年均收入水平來定。
4、不得超出兩條“紅線”。
兩條“紅線”是指不允許以買賣宅基地為出發點,也就是說農民利益的出發點不允許是買賣宅基地,此外不能說已退出農村宅基地,作為進城落戶的一項條件,只要農民落戶那就必須要退出宅基地。不過這個不是國家全面推行實施的,如果當地政府有這項的硬性措施,可以維權。
5、不得違反“一戶一宅”。
國家已經發布了嚴格的管制措施,要求各地區必須嚴格實施“一戶一宅”的政策,包括任何人不得違反“一戶一宅”的原則在耕地或多占宅基地進行建房的。一些地方在實施“一戶一宅”后,對宅基地的審批也變得嚴格起來。
二、農村宅基地繼承新政策如下: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團體內流通。依據《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實在含義上的產業,僅僅一種運用權,擁有權歸村團體。宅基地既不能銷售,也不能承繼,但能夠在本村團體內流通,經過土地處理部分依法贊同,發放證件。
2、由于我國施行城鄉二元系統,在城市化浪潮中,越來越多的人“農轉非”。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戶口轉走,就失去了對老家宅基地的承繼權,又不能買回來,只能眼睜睜看著“祖宅”變成村團體的財物。
3、由于鄉村戶口與土地的對應聯系,有些人不情愿“農轉非”,乃至有些公務員想方設法“非轉農”,但這些畢竟是少數,“進城”才是大勢所趨。因而從詳細的家庭的視點而言,如果相關法規不變,宅基地注定會失去。
4、宅基地運用權人依法對團體擁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運用的權力,有權依法運用該土地建造居處及其隸屬設備。宅基地運用權的獲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處理法及國家有關規則。
5、鄉村團體經濟安排為保證農戶日子需求而撥給農戶建造房子及小院子運用的土地。用于建造居處、輔佐用房(廚房、庫房、廁所)、院子、沼氣池、禽獸舍、柴草堆積等。農戶只要運用權,不得銷售、租借和非法轉讓。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擁有權,有銷售和租借的權力,不受別人侵略。房子出賣或租借后,宅基地的運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擁有權一向為團體擁有。出賣、租借房子后再請求宅基地的,不予贊同。農戶建造房子及小院子運用土地,不得超越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則的標準。
農村宅基地是農民建房的土地。農村戶口已經落戶城市的,不享有農村建房權利,在村集體經濟組織也是申請不了的。國家規定農村宅基地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只擁有使用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2023年最新農村宅基地政策

法律主觀:

一、關于農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
1 、一戶一宅政策分類試點政策
對城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的傳統農區:繼續實行一戶一宅、面積法定的宅基地分配制度 ;
對人均耕地少、二三產業比較發達的地區:實行相對集中統建、多戶聯建等方式,落實一戶一宅 ;
對城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的農區:集中建設農村公寓、農民住宅小區,以戶有所居落實一戶一宅的住房保障功能 ;
對沒有新增債基的可供分配的地區:利用存量建設用地,集中建設公寓式住宅,落實宅基地政策。
2 、 宅基地使用權 流轉政策
國家鼓勵村集體和農民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通過自主經營、合作經營、委托經營等方式,依法依規發展農家樂、民宿和鄉村旅游 ;
對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籌集資金,探索通過多種方式鼓勵其資源有償退出宅基地 ;
提出宅基地 “三權分置”改革思想,強調適度放活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宅基地的所有權歸集體,在維系宅基地使用權身份性的前提下,從中派生出一個不具有身份屬性的宅基地租賃權。
3 、擴大宅基地用益物權權能的政策
依法保障農戶宅基地依法取得、使用、收益的權利,逐步推進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有償使用和流轉制度,發揮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保障農民財產的保值增值,實現財產的收益權能。
二、什么是宅基地 “一戶一宅”
國家鼓勵村集體和農民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通過自主經營、合作經營、委托經營等方式,依法依規發展農家樂、民宿和鄉村旅游。閑置宅基地盤活利用產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農業農村。目前,各地都在探索宅基地轉讓的示范合同,引導規范轉讓行為,轉讓合同生效后,應及時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三、宅基地使用權與 建設用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與建設用地使用權都是利用他人土地從事建造活動,且均可在集體土地上設立。但二者也存在著諸多區別:
1 、在權利主體的身份限制上有所不同: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 自然人 且僅限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主體基本上沒有限制。
2 、權利內容不同:宅基地使用權不能轉讓、抵押或投資入股 ;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抵押及出資。
3 、取得方式不同:宅基地使用權通過審批的方式取得 ;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通過轉讓或劃撥方式。
4 、設立要件不同:宅基地使用權不用登記就可以設立 ; 建設用地使用權必須要進行登記。
5 、是否有償不同:宅基地使用權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償取得 ; 建設用地使用權須交土地出讓金。
6 、存續期限不同: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期限限制 ; 建設用地使用權有明確的期限限制且不得超高法定的最高期限。目前國家對宅基地的主要政策方向是以多種方式貫徹一戶一宅政策,改革宅基地的流轉、擴大宅基地的用益物權的權能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
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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