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保證金什么時候交
截止到開標時間截止前的時點。
投標保證金的遞交時間,應開標前以有效形式遞交保證金,開標前的時間很充裕,從知曉采購信息開始,一般到采購截止日都會有一段時間,招標采購為20天以后,競爭性談判、詢價采購、單一來源幾種采購方式,從采購公告發布之日到采購當天也會有一個時間段。
所以對投標保證金交納的時間要求只能是截止到開標時間截止前的時點。
其三十六、三十七條的規定,就是為了使政府采購規范化管理,從而最大限度的減少政府采購的投標成本。供應商現場遞交的投標保證金的風險,只能靠招標采購機構的前期服務來解決,召開現場答疑會作為工作重點進行提醒,購買招標文件時提醒,進行現場或電話咨詢等等。
【拓展】
投標保證金是指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投標人隨投標文件一同遞交給招標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額的投標責任擔保。其主要保證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文件后不得撤銷投標文件,中標后不得以不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不得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否則,招標人有權不予返還其遞交的投標保證金。
投標有效期是以遞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為起點,以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時間為終點的一段時間。
在這段時間內,投標人必須對其遞交的投標文件負責,受其約束。而在投標有效期開始生效之前(即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之前),投標人(潛在投標人)可以自主決定是否投標、對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甚至撤回已遞交的投標文件;在投標有效期屆滿之后,投標人可以拒絕招標人的中標通知而不受任何約束或懲罰。
如果在招標投標過程中出現特殊情況,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招標人無法完成評標并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則在原投標有效期期滿之前招標人可以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在原投標有效期期滿之后失效,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
參考資料:投標保證金-百度百科
投標保證金遞交截止時間有規定嗎
法律主觀:
遞交投標保證金的時間一般由雙方協定,法律未做明確規定。招標文件中會明確的規定投標保證金的遞交時間和截止時間,一般是在開標前投標人應以有效形式向招標人遞交投標保證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投標截止后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投標保證金應在開標前繳納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三十六條、三十七條專門規定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保證金遞交的形式、比例、時間以及采購單位退還的時間要求。
筆者對其的理解包含了這么幾層意思:第一、截止到項目開標之前,投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應該為及時可以兌現的銀行票據,防止中標單位中標以后不簽合同,體現政府采購的嚴肅性;第二、招標采購單位不準多收投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給供應商帶來不必要的經濟負擔;第三、招標采購單位不準長時間無償占有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增加供應商的投標成本。
投標保證金的遞交時間
投標保證金的遞交時間 ,應開標前以有效形式遞交保證金,開標前的時間很充裕,從知曉采購信息開始,一般到采購截止日都會有一段時間,招標采購為20天以后,競爭性談判、詢價采購、單一來源幾中采購方式,從采購公告發布之日到采購當天也會有一個時間段。
筆者認為招標單位如果寫進招標文件中作為硬性規定是有不妥;如果某一家單位有意參加某一個項目的公開招標,從其公告發布日開始同日購買招標文件,到其開標日有近20天的時間,以該項目的投標保證金10萬元為例,以活期年利率0.72%計算其利息為40元 ,如果有10家單位投標其利息為400元。該供應商同時在全國各地參加若干個項目的投標,不光是損失了利息,更重要的是,嚴重占用了企業的流動資金,增加了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的投標成本,有背《辦法》三十六、三十七條的立法宗旨。
所以對投標保證金交納的時間要求只能是截止到開標時間截止前的時點。
常常聽說,有些社會上的招標機構只是投標保證金單項的利息收入一年就有幾十萬到幾百萬元不等,《辦法》三十六、三十七條的規定,就是為了使政府采購規范化管理,從而限度的減少政府采購的投標成本。供應商現場遞交的投標保證金的風險,只能靠招標采購機構的前期服務來解決,召開現場答疑會作為工作重點進行提醒,購買招標文件時提醒,進行現場或電話咨詢等等。
投標保證金的繳納形式
投標保證金的遞交形式多種多樣,但是哪一種更安全可靠、簡便易行呢?《辦法》三十六條規定:“投標保證金可以采用現金支票、銀行匯票、銀行保函等形式交納?!蔽覀儗患{投標保證金的形式逐一分析,現金,是我們經濟交往中常用的交易方式,但是做為投標保證金的遞交形式有很多弊端。
筆者所在的單位初期收取投標保證金時并沒有限制具體形式,結果常常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如果一個項目收取10萬元保證金,共有11家單位投標,有10家單位保證金的遞交形式為現金,試想在開標前的有間內,大量的現金堆積的情形,這以后,筆者單位再也沒有以現金的形式收取過投標保證金;轉帳支票,也不可作為保證金的遞交形式,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轉帳支票可以為空頭支票,投標供應商中標以后,當采購機構前去銀行兌付時,該轉帳支票為空頭支票,就沒有辦法保證政府采購的嚴肅性。
現金支票,該種形式為《辦法》三十六條明文規定,但是筆者認為具體很難操作,切不說前來投標的供應商為外埠的單位,僅就本市而言操作難度也很大,稍微有些財會經驗的人都知道,現金支票是要持票人到出票人的開戶行去現場兌付的,如果一個項目有9家供應商購買了投標文件,遞交的投標保證金全部為現金支票,那么采購單位就要去分布在全市的9家開戶行分別對付到自己帳上,這需要大量的人力和財力。
轉帳,各種網上銀行,電子匯兌,電匯憑證等等都應視為轉帳,所有的轉帳都存在開標時點前是否到帳的問題。某一項目的開標時間為2008年10月10日上午9:30分開標,其投標保證金為50000元人民幣,2008年10月9日下午3:00辦理的銀行轉帳,通過所提供的辦理票據來看,收款單位的單位名稱、開戶行、帳號全部正確,請問該票到2008年10月10日上午9:30分能否到帳?供應商持辦理票據能否參加該項目的投標?我想沒有人能夠回答,的辦法是去銀行查帳,試想這種辦法妥當嗎?
筆者認為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的繳納形式以有效銀行匯票、銀行本票最為妥當,這二者皆為見票即付,不存在空頭等諸多問題。
投標保證金的退還
按照《辦法》三十七條的規定“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在采購合同簽定后5個工作日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逾期退還的除退還本金外,按照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費?!?
5個工作日退還,時間非常緊張,特別對外地的供應商來說,收取投標保證金時需要辦理相關手續,退還時仍然要履行手續。這項規定如果嚴格操作,大部分采購單位都要支付供應商的本金加利息,但據筆者所知,很少有單位會支付供應商利息的。也許有人會說,供應商不履行手續的延誤,責任不在采購機構,這話聽起來似乎有理,但是采購機構有沒有認真考慮過怎樣更好的按照《辦法》中的三十六、三十七條去操作,切實維護供應商的合法權益?
江蘇省省級行政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嚴格按照《辦法》中的三十六、三十七條來操作,就是在收取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時只收取銀行本票和銀行匯票,開標結束后現場退還未中標單位的投標保證金;中標單位投標保證金有兩種處理方法,一種辦法為直接轉為履約保證金,另一種辦法是退還中標單位的投標保證金,另外交付履約保證金。當然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處理無論是哪一種辦法,都要在招標文件中進行約定。
投標保證金的利息歸屬
投標保證金無論退還的多么及時,有中標單位的投標保證金在帳上,總會產生一定的利息,一些工程項目需要一定的時間才能完成,協議供貨的中標供應商,投標保證金要存放在采購單位的帳上整整一個協議期(一般為1年不等)由此也會產生相當的利息收入,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我想大部分采購單位都作為本單位的利息收入記錄在帳。
至于沒收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采購機構執行起來要慎之有慎,特別是集采機構,集采機構的機制大體分為三種模式: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首先是權限問題,采購機構有無權利沒收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據我所知,筆者所在的單位是沒有權利在經濟上對供應商進行處罰和沒收的。
相關推薦:
維修基金交給誰(維修基金交給誰)
拖欠工程款訴狀(拖欠工程款申請報告)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責任(總包分包的責任承擔)
工程驗收單(工程驗收單內容包括哪些)
工程分包營業稅如何繳納(工程總包和分包的稅務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