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平方米。
《小型營業性場所消防安全簡易審批程序管理規定》對小型營業性場所設置的位置、規模等進行了明確的界定。所謂的小型營業性場所指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或多層民用建筑(指商住樓、商辦樓、綜合樓等的商業部分,具備獨立產權的自建房,不含古建筑、博物館)內首層、二層的兩大類場所:
一是總建筑面積小于300平方米的飯店、商店(不含經營易燃易爆物品)、超市、旅館、美容美發店、郵政所、儲蓄所及設置在首層的托兒所、幼兒園等;
二是總建筑面積小于200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夜總會、放映廳、卡拉OK廳(含具有卡拉OK廳功能的餐廳)、游藝廳(含電子游藝廳、桌球室)、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足療場所(不包括洗浴部分)、健身場所(不包括洗浴部分)、網吧、茶社、酒吧、棋牌室等。
以上場所應獨立設置,與所處建筑其它場所應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樓板隔開,隔墻上不得開設門窗洞口,疏散出口應獨立設置,袋形走道的兩側或盡端嚴禁設置娛樂性場所。
擴展資料:
《小型營業性場所消防安全簡易審批程序管理規定》明確規定,小型營業性場所消防安全審批中消防驗收程序及消防安全檢查程序可合并辦理,簡稱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驗收。
尤其在申報審核時,經營者可以出具簡易圖紙,對于總建筑面積小于500平方米且屬于自建房屋或建成于1998年9月1日前的未辦理相關消防手續的可不提供有關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消防驗收意見書,但應提供產權單位(個人)有關建房證明。
公安消防機構在受理小型營業性場所消防設計勘查審核申報后,受理后3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勘查并出具《小型營業性場所消防設計簡易審核意見書》。
在受理申報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驗收后,公安消防機構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驗收和檢查,并出具《小型營業性場所消防設計簡易驗收意見書》和《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網—小型營業性場所消防安全簡易審批程序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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