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的規定,高空墜物傷人責任一般都是由明確的侵權人來進行承擔的,若是找不到明確的責任人的話,可能是由物業或者整個樓的房主來共同承擔高空墜物敬寬責任,都要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
一、高空墜物傷人責任由誰來進行承擔?
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不明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渣畢用人給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二、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1.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責;
2.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其他人免責。
拋擲物致人損害案件中,有可能成為加害人的當事人需要證明以下事項就可以免責:
1發生損害時,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2證明自己根本沒有占有造成損害發生之物;
3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具有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性。
高空拋物涉及以下幾種法律責任: 一、涉及刑事責任 隨著高空拋物、墜物傷害事件的頻發,不少人提出將此直接入刑,比如定個“高空拋物、墜物”罪什么的,從而有效扼制這種現象的發生,但反對的聲音也不少。 1、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行為人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直接定罪處罰。根據《刑法》第114條規定, 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屬于嚴重后果,根據《刑法》第115條規定第1款規定,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涉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 如果行為人故意高空拋物,旨在傷害某人,或者殺害特定人員,其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應當直接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3、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 如果不是人為故意拋物,而是過失“拋物”,或者不小心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這種情況在實踐中發生也較多。對于這種情形,假如導致受害人死亡或者重傷,符合過失致人死亡或過失致人重傷的犯罪構成,依法追究其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的刑事責任。 4、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如果是在生產、作業過程中,行為人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致使物品從高空墜落,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符合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構成,直接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根據《刑法》第134條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涉及行政責任 對于高空拋物、墜物事件,對于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我們已經有所了解,但是否可以適用行政處罰措施呢,實踐中行政處罰的案例幾乎很少。筆者認為,如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處罰情形,可以適用該法對行為人進行處罰。比如,行為人高空拋物,情節輕微,但一定程度上擾亂了公共秩序,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規定,最高可以處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如果行為人利用高空拋物,造成他人財物一定程度毀壞的,但情節輕微,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規定,最高可以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如果行為人高空拋物,故意傷害特定人身體的,構成輕傷以下的,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規定,最高可以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涉及民事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民事侵權責任。也就是說,行為人即使受到了刑事或行政處罰,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 對于人身損害,受害人可以主張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如果構成傷亡的,還可以主張賠償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后續治療費等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法律分析:物業公司對高空拋物一般是不承擔法律責任的。
高空墜物屬于個人違法行為,從法律意義上,由拋物者或拋物樓層群體負責民事賠償。
不屬于物業管理的范圍,物業公司不需要證明自己是否有過失。物業公司將物業管理的法定義務和合同義務舉證出來就可以了。全力配合業主解決此事,這是物業公司應該做的。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七條 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管理規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的是連帶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為此,對于高空拋物及傷害事故物業管理部門可采取以下措施:
1、物業公司進行高空維修、清洗外墻面等高空作業時,做好防護措施,防止物品不慎墜落,在作業工作期間樹立指示牌提醒路人繞道行走或安排專門人員引導行人。
2、平時,物業公司要做好建筑外墻的檢查和日常養護,避免發生公共區域設施如外墻皮,公共區域玻璃,窗戶等物墜落造成對業主的傷害。
3、日常工作中,要通過多種形式進行宣傳教育,讓小區居民能夠認識到從高空物是不道德不文明的行為,提高居民素質,從根本上杜絕高空拋物的現象發生。
4、一旦出現高空墜物傷害事件,物業公司要做好搶救傷員和現場保護區工作,依據現場情況及時報警,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證據保全工作。
5、對于一些高空拋物多發部位采用先進的攝像技術進行監控,以獲取事故的第一手材料和證據,使物業公司處于主動地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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