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還沒到期房東賣房子辦法是收取補償款或者購買房屋。房東享有所有權,租房者只有房屋使用權,是不能阻撓房東賣房的。但是,如果租賃合同沒到期,房東不想租了,讓租房者搬走,要賣房,就屬于違約了,應該要有補償款項;如果租房者也想買房,而且和另一個想買房的人出價一樣,那么租房者有優先購買權;買賣不破租賃,房屋買賣后,租房者有權要求新房東繼續履行未到期的原租賃合同,如果新房東要求中止合同,也可視為違約,應給予租房者補償款項。,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依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租賃合同到期不續簽但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該租賃為不定期租賃。,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條,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法律分析:1、房東在租賃期間把房子賣掉,不影響租賃合同繼續履行。2、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3、出租人不告知承租人出賣租賃房屋,造成承租人損失的,由原出租人負責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