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開發(fā)商一房兩賣的處理方式是追究開發(fā)商的違約侵權責任。房屋出賣人需要對一方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可以先和開發(fā)商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 一房二賣 ”的維權方式,具體如下: 1、若“一房二賣”已辦理過戶登記的,該房屋歸登記人所有。未辦理過戶登記的,視為債權,只能向開發(fā)商主張債權,不能主張 房屋所有權 。 2、若在兩次買賣均未辦理過戶的情形下,兩買受人可以向出賣人主張履行合同,在同等條件下,人民法院一般會優(yōu)先支持 買賣合同 簽訂在先的一方。若在兩次買賣均未辦理過戶的情形下,兩買受人可以解除買賣合同并要求開發(fā)商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3、出賣人訂立 商品房買賣合同 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的事實,導致 合同無效 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 購房 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己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因此,買受人在遇到出賣人一房二賣的情形時,可以請求 解除合同 、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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