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期間遇到拆遷怎么辦
城中村由于房租低廉,成了很多農民進城租房的首選,但城中村經常遇到政府拆遷。為了避免以后的損失所以在進行承租時一定要選擇簽訂正規的租房合同,這樣才能有效的保護好自己的權益不受傷害。如果房屋租賃期間拆遷怎么辦?公租房拆遷補償款如何確定?我帶領大家來一起研究。 房屋租賃期間遇到拆遷怎么辦 房屋租賃期間遇到拆遷,盡管是不可抗因素,但是雙方簽訂的租房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為了避免房屋拆遷發生糾紛,市規劃部門建議單位或個人租賃房屋應注意:
1.房屋租賃必須簽訂租賃協議; 2.租賃協議中應明確約定遇到房屋拆遷時的解決方式和責任; 3..租賃期限約定要明確。 房屋租賃在房屋拆遷中有幾種處理方式場遷政策規定 1、房屋所有人與承租人協商解除租賃關系; 2、房屋所有人另行提供房屋租賃給房屋承租人。如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就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實行產權調換安置,該項規定一般適用法定租賃和歷史形成的租賃關系,對于市場租賃,建議通過解除租賃關系途徑協商解決; 3、關于房屋租賃拆遷租房只要是合法的承租人才可以得到一定的補償,同時在補償當中有幾種經常出現的合理的處理方式。 合法承租人可以獲得賠償 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后,承租人就是拆遷關系中合法的承租人,是可以得到直管、自管產住宅房屋拆遷應有的補償,但不包括非住宅房屋拆遷、市場租賃。 第一、房屋拆遷只有合法的承租人才能得到應有的補償。首先承租人與出租人即被拆遷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應當是有效合同,當然如果有一份書面的房屋租賃合同會更好; 第二、合同約定的租賃期滿日應當在拆遷公告的日期之后,法定租賃雙方分配補償人與使用人分配補償是有一定的區別對待的。實施貨幣補償安置的,房屋所有人取得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的20%,房屋承租人取得房屋補償款的80%,按照25平方米、30平方米保底計算,超出原面積部分的貨幣補償款,由房屋承租人全部取得。 公租房拆遷怎么補償 1、公租房拆遷補償可以協商解決。政府應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對相關的房屋進行拆遷補償,拆遷工作統一由地方政府委托相關單位辦理拆遷事宜,政府會事先發出拆遷公告和補償標準的公告,被征收人如果不同意補償的方式和數額等,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予以裁決; 2、公租房拆遷補償的一些標準,公租房按私有產權房的90%補償。也可以按,被拆遷人若為無房戶且面積小于43平方的一律享受低43平方米的安置房,即在43平方米范圍內多出原居住面積的免費得到; 3、貨幣補償,在其他地方有商品房的仍可以得到貨幣補償或安置房,安置面積以貨幣補償數額確定。 綜上述,租客若與房東簽訂租房期限較長,一定要對政府拆遷等不可抗因素做出明確規定,并在合同中標出損失部分應由誰承擔。這樣當合同未到期遇上政府拆遷,才能權責明確,避免糾紛。當遇到房屋租賃期間遇到拆遷可以通過互相協商、還有貨幣補償等等方式進行補償。而拆遷補償款如何確定,可以根據相關的辦法規定和酌情多分配等原則來確定拆遷補償款。
租房合同未到期拆遷了怎么辦
房屋出租遇拆遷,租客可選擇以下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租客可以解除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并拿回未到期部分的租金;
2、租客可以與房屋的所有權人協商,在所有權人進行產權置換后,重新與所有權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3、可以向拆遷人申請房屋搬遷補助費。
租房合同未到期遇拆遷,租戶可以索取合理的賠償。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租房合同未到期就拆承租人與被拆遷人解除租賃關系的可以要求適當的補償以及相應損失的賠償;承租人與被拆遷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可以要求被拆遷人對承租人進行安置。
如果租賃雙方訂立合同時明確約定提前退租房租不退,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辦理。但是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在提前退租時房東不得無故扣押房租,應將剩余房租如數無息退還給租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發生房屋拆遷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房屋拆遷補償款 糾紛如屬于對方不按照補償協議支付補償款的情形,根據《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與補償 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 停產停業損失 、搬遷期限、過渡方式等訂立補償協議。
法律客觀: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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