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購房意向書是什么意思
在商品房的買賣,我們經常遇到由于簽訂“房屋認購意向書”而產生的糾紛,那么“意向書”的效力如何?怎么解決?本人認為應該從兩個方面來看。
一、一般的“意向書”。從“意向書”的本意看“意向書”是為了今后履行一定行為的約定,按照合同的特征看“意向書”應該屬于預約合同。預約合同就是指當事人雙方就將來訂立一定的合同而簽訂的合同,將來訂立的合同稱為“本約”,而現在簽訂的約定將來訂立本約的合同叫做“預約”,兩者之間具有不同的性質和法律效力。那么對“意向書”的違約應該如何解決呢?本人認為應該在“意向書”內容范圍內承擔責任,而不是承擔“本約”的違約責任。因此,“房屋認購意向書”的效力也是如此。如“房屋認購意向書”對所購房屋只有一個大概的意向,而沒有具體的標準,也沒有預付款等等,這樣的“房屋認購意向書”是真正意義上的“意向書”,雙方當事人“房屋認購意向書”的違反應該在其內容范圍內承擔責任。
二、標題是“意向書”而實質是“本約”合同。那么這樣的“意向書”應該怎樣對待呢?本人認為應該按照“本約”合同對待。如“房屋認購意向書”名稱是“意向書”而實質是購買合同,合同的條款約定的非常明確,如對房屋的位置、戶型、面積、價款、物業等等都有了明確的約定,買方按照約定交了預付款或首付款。這樣的“意向書”應視為“房屋買賣合同”。由此而產生的糾紛應按“房屋買賣合同”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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