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國家征地補償工作的程序有:人民政府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有關部門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召開聽證會修改方案,對征收土地進行評估計算補償價值,雙方協商簽訂協議后執行拆遷并及時下發補償款,交付土地。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確單獨補償農村村民住宅。草案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2、先補償再征地,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3、明確征地應按市場價格補償。根據草案,征地補償不再按以往的土地產值為標準計算。土地補償標準既考慮原有用途年產值因素,又要綜合考慮土地區位、供求關系、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各類因素,特別是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因素。住房和地上附著住的補償,則應當遵循市場原則。最終補償目的要達到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的效果。4、草案將補償內容由三項改為五項。在現行“土地補償、安置補助和青苗地上附著物補償”基礎上,把住宅從地上附著物中單列出來,并新加了社會保障的補償。5、在住房保障方面。將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提供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無法提供的按照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城市規劃區外則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給予補償。6、社保方面。將在補償資金中增加社保補貼資金,記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7、草案還對征地程序作出原則性規定。必須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并明確,“補償資金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和實施征地。8、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征地補償制度改革第一步,草案已授權國務院就征地補償安置制定具體辦法。依據現行《土地管理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交易,只能通過國家向農民征地,成為國有土地后再轉入市場。失地農民往往無法正常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客觀上形成了政府與民爭利的局面。 9、如果對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作了修改,具體會提高多少征收補償?征收補償應該會提高到現在補償值的至少10倍。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如果將征收補償提高10倍,農民一畝地能拿到60萬的征收補償。農村集體土地或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復雜很多,包括城鄉接合部、鄉鎮、新城等大量的土地都是集體土地。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也就是說,一畝地一般征收補償不超過6萬元,折合到每平方米補償不足100塊錢。10、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草案將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修改為: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給予公平補償,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與社會保障費用,農村村民住宅補償,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和青苗補償;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11、未來,土地管理法還可能進行更多的修訂,改革后農民可稱為農村集體土地交易的主體,通過稅收調節的方式,使部分土地收益成為地方財政收入。
法律客觀:一、土地管理法修改后對前幾年征收的土地如何處理1、提高征地補償標準的事情又不是第一次,實行時點之前的是不執行這個標準的。2、國家不可能猛提征地補償標準的,他要協調各方面的利益。二、征地補償標準修改內容20131、補償金不落實不得征地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進行首次審議,草案刪除了現行法第47條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以及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內容。草案明確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給予公平補償。草案在補償內容方面,除現行47條規定的土地補償、安置補助、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三項補償之外,將住宅從地上附著物中單獨列出,并增加了社會保障補償在補償落實方面,草案規定,“補償資金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和實施征地。征地初步考慮按照修正案規定的原則和制度,細化并嚴格征地程序,加強對政府征地行為的約束,保證被征地農民在征地批準前和實施過程中的參與權、話語權;明確被征地農民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建立對市縣級政府違法違規征地行政問責制度,切實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2、修正草案刪除征地補償30倍上限現行征地補償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確定的,最關鍵的條款是第47條。草案刪除了現行第47條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以及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內容,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給予公平補償。3、草案增加了社會補償的具體內容草案在現行第47條規定的土地補償、安置補助、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三項補償的基礎上,把住宅從地上附著物中單獨列出,增加了社會保障補償。草案著力保證公平補償原則的落實和補償制度的實施,增加了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的規定。草案授權國務院就征地補償安置制定具體辦法。4、征地范圍界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稱“修正案草案”)重點修改了涉及征地補償的第四十七條,明確了公平補償的基本原則,增加了社會保障補償的具體內容,并增加了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征地程序的規定。不過,除此之外,公共利益范圍的界定、城鎮住宅70年使用權到期后如何續期、集體土地能否入市、存量建設用地、土地審評制度、農村土地制度等重要內容,在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均未涉及。專家認為,征地補償固然重要,但若能明確征地范圍,對公共利益、非公共利益征地作出定義,那政府就可以不干預土地價格,農民對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才能夠真正在經濟上得到實現。在現行的土地管理法中,對征地的范圍界定得太寬。也就是說,不論是出于公共利益,還是商業用地,一律都采用了政府征收的方式,把土地變成國有。這樣一來,必然在很大程度上侵犯農民的土地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憲法第十條又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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