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強拆了應該怎么辦
1、被強拆了處理方式如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非法強拆應該報警,先報警警方不會立案,到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督促公安立案,然后說明政府非法強拆,提起行政訴訟,并要求國家賠償。
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一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強拆有的方式有什么
1、行政強拆,經區、縣房地局申請,由區、縣人民政府責成區、縣房地局和公安機關等有關機關部門實施的強拆,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2、司法強拆,由區、縣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實施的強拆。實施強拆的同時,對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的補償安置同時實施。
法律分析:房子被暴力拆遷了應該去法院起訴房屋征收部門。面對暴力強拆被拆遷人可以向公安報警,同時注意收集相關違法拆遷證據,然后通過申請信息公開收集征收方程序操作中的違法點,進而給征收方施加壓力,爭取時間以獲得談判或訴訟的主動權。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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