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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最新規定(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規定)

首頁 > 財產房產2024-08-16 06:49:29

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202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山東省商品房銷售條例》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房地產領域易發問題治理工作的通知》(魯政辦字〔2016〕118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購房人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的全部房價款。
本辦法所稱預售人,是指依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進行商品房預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本辦法所稱預購人,是指購買預售商品房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三條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
設區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房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
第四條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遵循“專戶專存、專款專用、全程監管、節點控制”的原則。
第五條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取得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證明文件終止。
第六條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以樓盤表為索引的商品房預售管理信息系統(含商品房預售許可、預售合同網簽備案、預售資金監管等模塊),實現預售資金監管信息化、自動化。
第二章監管銀行及賬戶
第七條具備資金監管安全規范運行所需的金融管理業務能力及網絡技術條件的商業銀行,經房地產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后,可以列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合作銀行(以下簡稱監管銀行)名錄,配合開展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
第八條監管銀行在與房地產主管部門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金融服務協議后,提供相應的金融服務,并與商品房預售管理信息系統對接,實現信息互通共享,確保業務辦理連續、安全、便捷。
第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當選擇監管銀行名錄內的商業銀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對應賬戶的原則,開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監管賬戶應當按幢或者多幢開立,并由房地產主管部門、監管銀行、房地產開發企業三方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未開立監管賬戶的,房地產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十條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地址;
(二)監管項目的名稱、坐落位置;
(三)監管賬戶名稱、賬號;
(四)監管項目范圍;
(五)監管資金使用節點;
(六)監管資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
(七)新建物業質量保修金劃轉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爭議解決方式。
第十一條預售人應當將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相關規定告知預購人,將監管銀行、監管賬戶等信息在商品房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并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二條預售人需變更監管銀行、企業名稱、監管賬號、開戶范圍、項目名稱等相關信息的,應當到房地產主管部門、監管銀行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三章預售資金收存
第十三條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全部存入監管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直接收存房價款。
第十四條預售人與預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后,應當盡快進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同時根據合同相關約定,預售人向預購人出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收存通知單》。預購人憑《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收存通知單》將預售資金存入監管賬戶后,房地產主管部門按規定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
預購人申請按揭貸款(含商業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預購人將首付款存入監管賬戶,并書面委托貸款銀行將發放的按揭貸款足額轉入監管賬戶。
第十五條監管銀行收到預購人交存和貸款銀行轉入的房價款后,向預購人出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收款憑證》,并將信息傳至房地產主管部門。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收款憑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預售合同編號、監管銀行、監管賬戶、預購人資金結算個人賬戶、預售資金總額、本次交存數額、累計交存數額、交存時間等。
第四章支出和使用
第十六條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標準,是指商品房預售項目自批準預售的工程節點開始,到完成建筑安裝和區內配套等工程建設、達到竣工綜合驗收條件所需的單位建筑面積費用;應當實行商品住宅全裝修的,還應當將裝修費用計算在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標準,由設區的市房地產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專業機構結合區域、建筑結構、用途等因素綜合測定,并定期調整公布。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額度,是指批準預售的商品房面積與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標準的乘積,由房地產主管部門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確定,并在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中予以載明。
第十七條商品房預售資金進入監管賬戶后,當資金總額達到既定監管額度后,預售人方可自行提取監管額度以外的資金,并優先用于預售項目工程建設。
第十八條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優化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的核撥流程,保證及時用于商品房預售項目工程建設。
第十九條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按照工程建設進度一般分為4個控制節點,分別為建成層數達到規劃總層數一半、主體結構封頂、單體竣工驗收合格、竣工綜合驗收備案。
監管資金留存比例,是指監管賬戶中的資金余額占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額度的百分比。當建成層數達到規劃總層數一半時,監管資金留存比例為60%-70%;當主體結構封頂時,監管資金留存比例為30%-35%;當單體竣工驗收合格時,監管資金留存比例為15%-18%;當取得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文件時,監管終止。
對于高層、超高層或者大體量建筑,各地可以增加1-2個控制節點,但監管資金留存比例不得突破上述規定。
第二十條房地產主管部門可根據預售人信用狀況、資質等級等情況,適當降低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留存比例,但最多不得超過5個百分點。
第二十一條在主體結構封頂控制節點之前,預售人可以憑銀行出具的保函部分抵頂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但不得突破監管額度的30%。
第二十二條預售人申請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額度以內的資金,應當按照工程建設進度控制節點提出用款申請,并不得突破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監管資金留存比例。預售人應當如實填寫、提交以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企業用款申請表;
(二)工程建設進度相關證明材料及影像資料;
(三)監管賬戶對賬單;
(四)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五)預售人已經向施工單位、材料設備供應單位或者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單位撥付款項的,提供付款證明;預售人擬向上述單位撥付款項的,提供對方指定的銀行賬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二十三條各地根據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及調控需要,可以按照魯政辦字〔2016〕118號文件“從嚴掌控新建商品房預售許可條件,鼓勵推行現房銷售”的要求,提高商品房預售許可條件,并合理確定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標準、監管額度、控制節點及監管資金留存比例。
第二十四條預售人申請提取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額度以內的資金,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進行必要的現場查勘。符合使用條件的,出具《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撥付通知單》;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撥付通知單。
《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撥付通知單》中應當明確資金撥付額度及方向。預售人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提供付款證明的,明確將相應額度的資金撥付至預售人指定的銀行賬戶;提供擬付款證明的,明確將相應額度的資金撥付至施工、材料設備供應或者專業經營單位指定的銀行賬戶。
第二十五條監管銀行應當按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撥付通知單》撥付相應款項,與商品房預售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互通共享的,應當同時核對電子信息。
第五章終止和解除
第二十六條預售人取得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證明文件后,可申請終止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如實填寫、提交以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終止監管申請書;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證明文件;
(三)監管賬戶對賬單;
(四)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二十七條預售人申請終止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進行必要的現場查勘。符合終止預售資金監管條件的,出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終止通知單》;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終止通知單。
第二十八條監管銀行應當按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終止通知單》終止監管,與預售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互通共享的,應當同時核對電子信息。
第二十九條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聯合發布的《山東省新建物業質量保修金管理辦法》(魯建發〔2016〕5號)有關規定,按物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在核發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證明文件前,按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約定,從監管賬戶中一次性劃轉規定數額的保修金到指定專戶,并告知預售人。
第三十條預售人和預購人協商一致或者生效法律文書判決解除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預售人和預購人可以到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撤銷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備案。房地產主管部門對撤銷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備案、解除預售資金監管申請進行審核,符合條件和本地相關規定的,準予撤銷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備案,并出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解除通知單》。
監管銀行按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解除通知單》和生效法律文書,將監管資金退回預購人指定的交易資金結算個人賬戶和貸款銀行賬戶。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預售人有下列行為的,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記入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可暫停其預售合同網簽業務,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一)未按規定將商品房預售資金全部存入監管賬戶的;
(二)變相逃避商品房[1]預售資金監管的;
(三)未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
(四)提供虛假材料的;
(五)其它違反本辦法或者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監管銀行有下列行為的,房地產主管部門按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金融服務協議暫停或者終止其監管銀行資格,并由其承擔相應責任,同時通報金融管理部門:
(一)未按規定將預售資金存入監管賬戶的;
(二)未經房地產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支付商品房預售資金的;
(三)擅自截留、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商品房預售資金的;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或者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房地產主管部門和監管銀行工作人員在預售資金監管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各設區的市可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第七十條沒有法律、法規的依據,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收費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退回所收取的錢款;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房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房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各地不一樣的,但大多大同小異:
(1)房地產開發企業需變更企業名稱、監管賬號等開戶相關信息的,應當到資金監管機構、商業銀行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2)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全部存入監管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直接收存房價款。
(3)購房人應當憑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繳款通知書,通過商業銀行網點柜臺、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POS機、網銀轉賬等方式將房價款直接存入監管賬戶。
(4)每筆預售資金進入監管賬戶后,資金監管機構通過監管系統計算出監管資金額度并實施全程監管,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自行提取全程監管資金以外的資金,優先用于項目工程有關建設。
(5)監管資金按照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完成主體結構驗收、完成竣工驗收、完成竣工驗收備案、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等環節設置資金使用節點。
(6)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提取監管資金,資金監管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出具同意撥付證明;不符合的,退回補正。
(7)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取消繳款通知書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結算退款,房價款應當自辦理退房手續后7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退還房價款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通過監管系統申請提取該套房屋留存在監管賬戶中的剩余部分監管資金。
拓展資料:
商品房預售資金相關:
一、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購房人按照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預購房款,一般包括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購房款。
二、預售資金本身的意義在于督促房企合理使用資金,以保證項目的順利竣工。但此次的政策對于地產方面來說利好有限,“因企施策”或是預售資金監管調控的大方向。
三、對于出險房企來說,該政策并不會放松監管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只會加強監管。盡管有些房企的預售資金監管戶余額確實是有很大一部分資金,但能具體能釋放多少出來目前還不知道。
四、在2004版的《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了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所得款項應當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具體辦法,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但是,這么多年以來全國并沒有統一的預售資金監管規定,各地實行“一城一策”。

預售房監管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山西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關于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意見》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批準預售的商品房建設項目,其預售資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購房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全部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等。
第四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設區城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或房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按照賬戶管理有關規定,負責指導商業銀行做好監管賬戶管理工作;銀保監部門負責對商業銀行預售資金監管的操作風險和合規性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遵循“專戶專存、專款專用、全程監管、節點控制”的原則。
第六條 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以樓盤表為索引的商品房預售管理信息系統,會同銀保監等部門推動房屋網簽備案系統和商業銀行業務管理系統對接,加強房屋網簽備案、監管賬戶資金、銀行按揭貸款等數據信息共享。
第二章 監管銀行及賬戶
第七條 監管部門應當會同人民銀行、銀保監部門綜合商業銀行監管能力、服務效率、研發水平、經營狀況等因素,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能夠承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的商業銀行。監管部門應當與中標銀行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金融服務協議,建立監管銀行名錄,并將監管銀行名錄在監管部門門戶網站予以公示。
監管部門應當對監管銀行名錄實施動態調整,原則上以兩年為周期組織考核評價,淘汰未履行預售資金監管職責以及無法承擔預售資金監管工作的銀行。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當按照“一證一戶”的原則,在項目所在地監管部門確定的監管銀行名錄中選擇商業銀行開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并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
第九條 監管部門、監管銀行、房地產開發企業三方應當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以下簡稱“監管協議”)。監管協議應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和責任,明確預售資金收存和使用方式、監管額度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應當在預售方案中明確預售資金監管計劃,并提交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協議主要內容在預售方案中予以明確,并通過附件方式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予以體現。
預售資金監管計劃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重點監管額度,包括單體工程重點監管額度明細;
(二)項目用款計劃;
(三)監管銀行、賬戶名稱、賬號;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后,應當將監管銀行、監管賬戶等信息在商品房銷售場所顯著位置以及監管部門門戶網站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需變更監管銀行、監管賬號、開戶范圍、企業名稱、項目名稱等相關信息的,應當經監管部門、監管銀行同意后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三章 預售資金收存、支取和使用
第十二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全部直接存入監管賬戶,不得存入其他賬戶。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后,應當向購房人開具監管賬戶繳款單。
購房人應當憑繳款單,將全部購房價款直接存入監管賬戶。購房人申請商業銀行按揭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監管賬戶作為貸款唯一到賬賬戶。
第十三條 有關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備案時,應當核對預售資金已存入監管賬戶的憑證。對于未按規定將預售資金存入監管賬戶的,不得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備案。
第十四條 監管資金分為重點監管資金和非重點監管資金。項目所在地監管部門可根據項目情況綜合確定重點監管資金總額,但不得低于工程建設預算總額(包括建筑安裝和區內配套建設等費用)的110%,全裝修交付商品房項目,應將裝修成本納入預算總額。
重點監管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必須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不得用于支付任何借(貸)款本金和利息、繳納土地款、罰金、營銷費用及房地產開發企業員工工資等費用;在監管賬戶存續期間商業銀行不得擅自扣劃;設立子公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集團公司不得抽調。
非重點監管資金是指超出監管賬戶內重點監管額度以外的資金。非重點監管資金可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取使用,優先用于預售項目工程建設和償還本項目貸款等。
第十五條 重點監管資金額度可根據項目單體工程建設進度進行動態調整:
(一)施工進度達到地上主體工程±0.00以上未達三分之一的,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于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85%;
(二)施工進度達到地上主體工程三分之一以上未達三分之二的,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于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70%;
(三)施工進度達到地上主體工程三分之二以上主體結構未封頂的,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于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55%;
(四)施工進度達到地上主體工程封頂的,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于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40%;
(五)項目基本建成,房地產開發企業組織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三方驗收,具備驗收合格資料的,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于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20%;
(六)取得項目綜合竣工驗收備案的,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于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5%;
(七)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并達到購房人可單方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條件的,監管協議無其他約定的,可以全額撥付剩余監管資金。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是什么


1、本細則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預售人將其開發建設的商品房在取得預售許可之后,竣工備案之前預售給購房人,由購房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預購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
2、本細則所稱監管銀行,是指與預售人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設立資金監管賬戶的銀行。
3、本細則所稱預售人,是指預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
4、本細則所稱購房人,是指購買預售商品房的單位和個人。
5、預售資金專用賬戶應以棟為基本單位設立,一個企業有多個預售項目的,專用賬戶應分別設立。預售資金專用賬戶名稱必須為基本賬戶+項目名稱+相關樓幢號,并且預留簽章要與專用賬戶名稱一致。
未設立專用賬戶的監管項目,房地產主管部門不予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予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簽約備案、預告登記等相關事宜。
商品房預售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1、已經交付全部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這是從事房地產開發和房地產交易的前提條件。
2、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相關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實后獲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3、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這樣的規定主要在于防止“炒賣地皮”,抑制房地產投機行為的消極作用,也便于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4、房產開發企業滿足上述條件后,可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預售許可證》。
房地產開發商只有全部符合以上條件,才能向預購人即消費者預售商品房。違反者,由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處理,責令停止預售活動,并可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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