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農村拆遷補償款糾紛的方式是:
1、行政復議,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
2、民事訴訟,可以起訴民事侵權,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恢復原狀;
3、協調裁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1、如果是和征收方的外部糾紛,可以通過談判、申請協調、裁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途徑來解決。
2、如果是內部分配糾紛,則主要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訴訟到法院,請法院來判決。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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