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租賃合同期限依法不得超過二十年。根據即將生效的民法典規定,出租人與承租人在訂立房屋租賃合同或續簽租賃合同時,如果合同中約定了租賃期限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否則超出二十年的部分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租賃合同到期
租賃合同糾紛中,經常會出現租賃合同到期后,但承租人遲遲不肯搬出租賃房屋的現象。根據法律規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賃關系終止時,即不再擁有占有、使用租賃房屋的合法依據,從而構成對出租人所有的租賃房屋的無權占有,出租人有權向承租人主張返還房屋,同時,出租人亦有權向承租人主張逾期騰房期間的占有使用費。
租賃期限約定不明怎么辦
租賃期限約定不明與未約定租賃期限不同,前者是指雙方對租賃期限有約定,但仍然無法明確具體的租賃期限,而后者是指雙方對租賃期限未作約定。二者所產生的法律效果相同,即視為不定期租賃,任何一方均可隨時解除租賃合同。對于未約定租賃期限的,一般較容易解決,然而對租賃期限約定不明實踐中各類糾紛較多。
要解決租賃期限約定不明所產生的糾紛,首先要判斷哪些情況屬于租賃期限約定不明。“期限”從其定義來看是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一定時間,期限由事件構成,并以將來確定要發生的事實為內容。構成期限的事實,亦稱為期限。根據該定義,舉例來說,某一特定的自然人死亡這一事實可成為期限,因為,該自然人的死亡是將來確定要發生的事實。 回到本文所討論的租賃期限問題,租賃期限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租賃關系終止的時間,終止時間如果能夠被確定的,則租賃期限約定明確,不會產生約定不明的糾紛。筆者 認為,租賃期限是否明確的關鍵在于,雙方約定的事項是否是將來確定發生的。
在司法實踐中,筆者曾多次遇到因租賃合同約定不明而引發糾紛的案件,較常見的是雙方約定租賃期限至房屋動拆遷為止,如果房屋動拆遷是將來確定會發生的事件,那么租賃期限是確定的,如果房屋是否動拆遷是不確定的,則租賃期限約定不明確,視為不定期租賃。 約定的租賃期限終止的事件是否明確,則可能牽涉到舉證和法官自由裁量權,在實踐中表現形式較為多樣。
在租賃關系中,往往會涉及到兩個比較重要的期限,一個是交付租賃物的期限,還有一個則是租賃關系終止后,承租人向出租人返還租賃物的期限。一般來講,租賃雙方應該在租賃合同中明確以上兩個期限,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或者返還租賃物。如果當事人對于交付或者返還租賃物的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首先由當事人協議補充,達不成補充協議的,根據合同相關的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租賃合同當中的租賃期限最長不能超過20年,在法定租賃期限內,租賃時間的長短是由出租方和承租方自行協商的,如果租賃期限屆滿后,雙方有意再次形成租賃關系,可以續簽租賃合同。
一、民法典規定在租賃合同中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幾年?
在租賃合同中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最長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二、關于租賃合同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合同形式】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交付租賃物義務和適租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條
【承租人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免責義務】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一條
【租賃人未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維修義務】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條
【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法律后果】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第七百一十四條 【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賃物義務】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對租賃物轉租】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條
【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轉租期間效力】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條 【推定出租人同意轉租】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第七百一十九條 【次承租人代位求償權】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但是轉租合同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應當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償。
第七百二十條 【租賃物收益歸屬】在租賃期限內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一條
【租金支付期限】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違反支付租金義務的法律后果】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三條 【出租人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第七百二十四條 【非承租人構成根本性違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第七百二十五條 【所有權變動不破租賃】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條
【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百二十七條
【委托拍賣情況下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百二十八條
【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的法律后果】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
第七百二十九條
【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法律后果】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條
【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的法律后果】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七百三十一條
【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時承租人解除權】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二條 【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賃關系的處理】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經營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七百三十三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返還租賃物】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
第七百三十四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及房屋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由此可見,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也不是完全不受限制的,形成租賃關系后,如果已經超過6個月雙方還沒有簽訂書面的租賃合同,視為不定期租賃,在不定期租賃關系中,承租方和出租方有權利隨時隨地解除租賃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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