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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遷房的分類(動遷安置房的分類)

首頁 > 財產房產2024-08-17 06:18:34

房屋拆遷分類有哪些類型

摘要:城市房屋拆遷是實施城市規劃,加快城市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從長遠和大局看,是為絕大多數人謀福利的一項民心工程;從短期和局部看,觸及了少數人的暫時利益,容易引發一定的社會矛盾。那么,房屋拆遷分類有哪些類型?以下小編整理了一部分關于房屋拆遷的相關知識,可供大家來了解被拆遷房屋的種類到底有哪些。城市房屋拆遷種類
1、協議拆遷。是指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拆遷。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達成又分兩種情況,一種是當事人按協議履行義務,拆遷人順利實施拆遷。一種是協議達成后某當事人反悔(一般是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反悔),這時,對方當事人可以按協議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拆遷人為原告時,訴訟期間可申請法院先予執行。
2、裁決拆遷。是指在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根據拆遷當事人的申請,就拆遷補償安置問題依法作出行政裁決,拆遷當事人執行行政裁決實施的拆遷。行政裁決作出后,有兩種情形,一種是拆遷人、被拆遷人和承租人服裁,自覺履行裁決,拆遷人順利實施拆遷。一種是拆遷當事人一方或多方不服行政裁決,在這種情況下,不服行政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向作出行政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強制拆遷。是指行政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后,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拒不執行,由政府或者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法院依行政裁決實施強制拆遷的活動。強制拆遷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期限內未搬遷;二是拆遷人依法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提供安置用房、周轉用房。強制拆遷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一種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法院強制拆遷。
被拆遷人分類
1、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
被拆遷人對于拆遷范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擁有所有權的,是所有權人,依據所有權性質的不同,可以將所有權人分為公有房屋的所有權人和私有房屋的所有權人及其他所有權人。
(1)公有房屋產權人。依據《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的規定,公有房屋是指產權屬于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房屋,對該房屋享有所有權的人為公有房屋所有權人。國家的房屋的所有權人有一般包括國家機關、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產權屬于國家機關所有房屋,其產權屬于國家財產,由國家授權的單位依法行使經營和管理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產權屬于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房屋,屬于單位自己管理的,產權登記在該單位的名下,由該單位依法行使經營和管理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屬于由指定的或者授權的單位管理的,由該被指定或者授權的單位行使經營和管理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集體所有的房屋,產權登記在該集體所有制單位名下,由該單位依法行使經營和管理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城市集體所有的房屋,是該集體的財產。
(2)私有房屋的產權人。依據《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的規定,私有房屋是指產權屬于個人所有或者數人共有的用于自己使用或者出租的房屋。私有房屋由該房屋的所有人行使經營和管理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這類房屋的產權人包括公民所有的房屋、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所有的房屋。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所有的房屋是指產權屬于外國人、無國籍人一人所有或者數人共有的房屋及其附屬物。這些房屋由外國人和無國籍人行使經營和管理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管理并由代管人履行相應的義務和行使相應的權利。
(3)其他所有權人。其他的所有權人是指產權不屬于公有也不屬于私人所有,而是該產權屬于其他所有權主體所有的房屋,在我國,這些房屋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有的房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所有的房屋、外資企業所有的房屋、外國企業所有的房屋、股份制企業所有的房屋等等,這些所有權人依據法律的規定對其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屬物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
2、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
在拆遷范圍內對于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屬物享有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是使用權人。
從被拆遷人取得房屋的使用權的方式來看,一般包括三種,一是以租賃的方式取得使用權,二是通過國家的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三是通過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使用權。
在實踐中,住宅房屋的使用人一般情況下比較多,而且其使用關系一般是以租賃方式設立的,尤其是國有房屋在計劃經濟時代被提供給個人后,基本上其租賃關系是一代延續一代,父死子替、夫死妻代的規矩一直延續至今。此類房屋的拆遷是拆遷過程中的重點,也是拆遷法律規范應當規制的重點因素,但無論是1991年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還是2001年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對此規定都比較模糊,甚至基本上沒有規定,這給各地拆遷該類房屋的不統一及拆遷補償標準的不一致開了口子。
因此如何規制此類拆遷的問題,還是未來立法的重點。
3、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代管人
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因有關的原因不能直接行使管理其財產的權利時,可以委托或者由有關部門指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產權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管理,被委托或者指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即為代管人。代管人在行使代管權利的過程中,不得為不利于所有權人的行為。根據我國1991年的拆遷管理法規的規定,由于房屋的產權人因故不能直接行使對于房屋管理和經營的權利,在拆遷時,如果被拆遷人作為房屋產權人無法與拆遷人就有關的房屋拆遷事宜進行協商時,只能由代管人去行使有關的權利,因此1991年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根據實際情況規定,代管人是被拆遷人。
但代管人作為被拆遷人實際上是不符合民法的規定的,因為代管人僅僅是管理人,不是所有權人,因此其作為被拆遷人與拆遷人就被拆遷房屋的事宜進行洽商極有可能會損害被拆遷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而且代管人僅僅是管理人,其在與拆遷人協商的過程中能否達到善良管理人的標準很難衡量,因此新修訂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刪去代管人作為被拆遷人是立法的進步。
此外,我國實踐中的房屋代管,實際上是因“文革”和“解放”引起的,在“撥亂反正”20年后,代管的房屋基本上都因“落實政策”被發還給產權人,而且在城市房屋拆遷實踐中,代管人作為被拆遷人為了牟取個人的利益侵害所有人的行為屢見不鮮,因此在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不再將代管人作為被拆遷人。
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代管人包括委托代管人和指定代管人,委托代管人是指代管人的代管權利由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產權人委托而產生的,指定代管人的代管權利是基于由有關的部門指定而產生的,如人民法院在宣告某人失蹤后即可以指定由其近親屬中的一人或者數人代管被宣告失蹤人的財產,包括房屋及其附屬物。此外依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于產權人不明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宜指定代管的房屋,由國家規定的房屋代管部門代管,如在落實私房政策時,對產權人不明的房屋都由房屋管理部門成立的房屋代管公司代管或者直接由房屋管理部門代管,這種代管可以稱為法定代管。
無論是委托代管人、指定代管人還是法定代管人,都應當嚴格依據有關的法律規定行使代管權利,并不得在損害所有權人的財產。
房屋拆遷補償范圍
補償范圍是確定拆遷活動造成的損害中,哪些財產利益是應依法給予補償的。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房屋拆遷補償范圍包括三個部分,即:房屋所有權、附屬物所有權、收益權。
1、房屋。被拆遷房屋凡列入補償范圍的,必須是合法房屋。所謂合法,就包括兩方面含義:①所有權人合法所有;②房屋本身合法,如不得是違章建筑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2、附屬物。被拆遷房屋的附屬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于房屋有某種用途的設施。作為房屋的附屬物,一般具有以下特征:①依附于房屋而存在;②具有某種用途,并有利于房屋的升值;③必須是能計算其價值的物體;④被拆遷房屋的附屬物應具有合法性。
3、收益權。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范圍中的收益權應具有以下特征:①收益權人系合法地占有使用被拆遷房屋,其收益權必須有合同或法律依據;②收益應當合法產生;③收益應當是有依據的產生,包括即得收入和合法預期收入。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應予補償的收益主要有三種,即租金;生產、經營預期收益;費用,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的搬遷補助費。
拆遷安置房屋分類
1、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如黃浦江兩岸進行的世博會拆遷。按照有關方面的規定,被安置人獲得這種配套商品房的,房屋產權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5年之內不能上市交易。
2、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
普通商品房
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44倍以下,坐落在內環線以內的低于17500元/平方米,內環與外環之間的低于10000元/平方米,外環線以外的低于7000元/平方米。
普通商品房限制條件

動遷房概念是怎樣的


如果大家對于房地產市場中的產品有所了解的話,就會發現除了一般的商品房,還有很多類型的房產供大家選擇,比如說有些價格比較便宜的動遷房,那么,動遷房概念是怎樣的,大家是否知道呢?
動遷房概念是怎樣的
在房產的銷售銷售上,有些房產其實并不是真實意義上的商業房,有些是動遷房,還有一些是國家建造確實保性住所等,什么是動遷房?動遷房實踐是一種方針性的房源,但是有許多的購房者都還不知道究竟什么才是動遷房。動遷房也就是大家所謂的拆遷安置房,是指那些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的原因被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來寓居的房產。動遷房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明顯市政工程動遷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業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業房。如黃浦江兩岸進行的世博動拆遷,依照有關方面的規則,被安置人獲得這種配套商業房的,房產產權歸于個人擁有,但在獲得擁有權的5年之內不能上市銷售。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等要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經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業房(與銷售價比較而言)。該類商業房和一般的商業房比較沒有什么識別,歸于被安置人的私有產業,沒有轉讓期限的控制,能夠隨意上市銷售。
買動遷房能夠落戶口嗎?一類動遷房依照方針要求五年之內是不能夠過戶的,購房者還需過戶后,獲得了新房產證,可能夠辦戶口。因而購買主要類動遷房需求了解房產的寓居年限,在五年以上的,能夠正常過戶銷售的,等房產銷售生意完結之后,帶著房產證和契稅收據,個人身份證和戶口簿到房產地點的派出所來處理遷入證明即可,然后再把遷入證明、身份證、戶口簿和房產證回到原戶口地點地處理遷出證明即可。一類動遷房和一般商業房沒有識別,能夠在獲得房產證之后直接簽定房產銷售合同,進行房產過戶,過戶后獲得新房產證即能夠處理落戶。不同類型的動遷房在購買時有不同的危險,關于主要類動遷房,由于銷售過程比較長受銷售要素的影響,方便承當較大的法規危險,關于第二類的動遷房,和一般商業房的銷售時相同的,在購買時危險較小。大家在購買動遷房的過程要留意重視買房細節,維護自己的權益。
動遷房的手續怎么辦理
動遷房就是拆遷安置房。其安置目標是特定的動遷安置戶,該類房產的銷售除受法規、法規的規范之外,還遇到區域政府相關的當區域針控制。所以和一般的商業房銷售有很大的不同。拆遷的安置房規則,需求房主持有住所滿5年之后,憑安置協議交納土地出讓金,契稅等稅費,處理出商業房的房產證,契稅證明,土地證,此刻住所是商業房,才可過戶。首要來看一下安置房過戶申辦資材:開發商名下的房產證原件;開發商的法人托付書。拆遷前個人的房產證原件亦或房產證的刊出證明。被安置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拆遷的安置協議;房產移轉的過戶懇求書。房產權屬的注冊懇求書;丈量分戶的平面圖;假設被拆遷人逝世,應該供給逝世證明和署理人證明及署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供給的復印件應該加蓋公章、私章;填寫的相關表格應該依照要求簽字蓋章。先給該拆遷房處理房產證,然后才可進行過戶,處理房產證的條件是房產住滿5年。
處理房產證之后可按正常的流程進行過戶,流程如下:先簽定房地產的銷售合同(區域的房地表現意可買到),在合同里邊應寫明兩邊的約好,比方怎樣來付款,分幾回來付款,一般都是簽了銷售合同首付3成,然后再去房地產的銷售過戶,過戶的當日付6成,等拿到房產證之后給后的1成。過戶的手續不雜亂,還需兩邊的身份證原件以及復印件、戶口本、婚姻文件、稅費交納的憑據、合同還有房產證,就可去過戶了。值得留意的是兩邊當事人有必要都要參加,是要簽字的,假設一方不去的話就要去公證處作委。一次性付款的話過程上比借貸就要快1個月,其他的無分開,總的過程是簽好合同的當天就可去過戶(帶齊資材)過戶好之后20個業務日內拿到新的房產證,其他的再交代一下水電費就能夠了。
看了小編上面關于動遷房概念是怎樣的文章,大家對于動遷房的相關知識是不是更多了一些,如果需要買這種類型的房產,就可以參考小編所講的來辦理了。

動遷房是什么意思


動遷房是什么意思
所謂的拆遷房,指的是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方面的問題,為被拆遷人提供住房。此類房屋買賣除了受法律法規的限制外,還要受地方政府的制約,與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是不一樣的。而且,拆遷房的銷售也是有時限的,要在五年內拿到產權證書,政府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動遷房的分類:
按照有關法律和政策的要求,拆遷安置房可分為兩種:
一種是在重大的市政工程項目中,由居民自行建設的配套住房,或自建的中低檔商品房。例如,黃浦江沿岸的世博會,根據相關法規,如果被安置人擁有這樣的住房,則該住房的所有權歸其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后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
第二種是由于房地產發展等原因而進行的,由動拆遷公司以其它方式安置或代為安置人(相對于市場價格)的中低價格商品房。此類商品房與普通商品房并無差別,是被拆遷人的私人財產,不受時間限制,可以在市場上自由買賣。
如何辦理拆遷安置住房貸款
1、貸款辦理:借款人須提出貸款用途,金額,貸款年限。
2、所需的資料:身份證,戶口簿,收入證明,婚姻狀況,房屋所有權證等。
3、進行看房和評估:委托評估單位對按揭房屋進行現場勘察和評估。
4、貸款申請:向銀行提交申請貸款資料、評估報告、勘估意見書等。
5、借款合同的公證:借款方須填寫借款合同及相關文件,簽字蓋章,并經公證人員進行公證。
6、辦理抵押登記:銀行憑房產產權證、貸款契約等公證文件到產權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7、對開戶、放款:最后,還要在銀行開設一個還款帳戶,然后銀行會把錢打到這個帳戶上。

拆遷給的房子叫什么房

法律分析:一般叫拆遷安置房,拆遷房是指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拆遷之后給的房子安置的對象是城市居民被拆遷戶,也包括征拆遷房屋的農戶。分類: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的規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按照有關方面的規定,被安置人獲得這種配套商品房的,房屋產權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5年之內不能上市交易。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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