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遷,不想去,怎么補償的啊!
公司搬遷不想去的補償情況具體如下:
1、公司如果搬遷到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之外的,公司搬遷屬于勞動合同的重大變更。勞動者選擇不去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2、公司如果是在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范圍內搬遷的,勞動者選擇不去的,無經濟補償金;
3、如果公司準備搬遷重新開始,不再繼續履行與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公司要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代通知金,才算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4、如果公司搬遷后,公司為確保原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采取工作班車、提供交通補貼、縮短工作時間等應對措施,一般可以認為用人單位已經提供了履行勞動合同的相應勞動條件。員工提出離職公司無需支付補償金;
5、公司變更后的地址如果沒有搬出原來的市級行政區的,是否算作改變勞動條件支付補償金,需要看雙方的勞動合同約定、以及發生的具體情況、雙方證據和當地城市是否有相應的法律解釋;
6、公司搬遷變更工作地點,如果勞動者是主動辭職的,公司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公司搬遷怎么賠償標準答案
公司因搬遷而依法與員工解約的,一般不需要支付給員工賠償金,但要支付給員工經濟補償。支付標準是員工在公司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一、企業動遷賠償標準
1、公司搬遷補償標準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2、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三條,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遷墳賠償標準
根據農村土地征收賠償標準,墳每座補償5000元。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國家各地區修路征地遷墳補償標準大致在400元—2000元之間,沿海地區遷墳補償標準相對會高些。根據關于濟南等三市調整征地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批復顯示濟南、濟寧、德州三市遷墳(棺木、拾骨、骨灰盒)650元/座,了按其殯葬習慣和特點補償標準為650-2000元/座。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
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搬家,我可不可以要賠償?
公司要把員工轉到另一個公司,那么只要是員工不同意,而且工作滿一年的話是可以要求賠償的,按照工作滿一年賠償一個月的標準。
資料擴展:
未經員工同意,這個時候主動權在勞動者手里。
1,正常原公司上班,故作不知。又沒和被轉移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肯定不去那邊上班的。
2,被告知勞動關系轉移了?那先解除原單位勞動合同!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讓原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離職證明。
3,原單位支付補償金?那再去看另一個單位要不要去。原單位不支付補償金?那先把勞動關系解除掉,事情沒解決前總之不去被轉移單位上班。不支付補償金就去勞動爭議維權。
3,提問者面前三條路:維權之路,拿補償金;順從之路,放棄權利去轉移單位上班;當然最好是補償金拿了,也去轉移單位或新單位上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變更工作地點屬于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進行平等協商。有些公司發生搬遷不與員工協商,直接要求員工到新的辦公地址去上班,這明顯是不符合情理法的。
如果員工因此選擇不繼續履行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再根據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指出:“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并、企業資產轉移等”。不過考慮到實際情況和立法意圖,并非所有企業搬遷都適用解除的規定,而是工作地點發生重大變化、且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搬遷,才能算是觸發條件。
相關推薦:
青少年食品安全問題(中學生食品衛生安全知識)
違章建筑能否獲得補償(違章建筑拆遷補償問題)
各地拆遷補償怎么計算(房屋征收補償標準2023年)
辦土地規劃證需多少錢(辦土地使用證需要多少錢)
房屋拆遷過渡期有多長(房屋拆遷過渡期有多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