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解除情形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情形如下:
1、對房屋的真實情況,賣方有意隱瞞,從而對買方構成了欺詐的;
2、賣方已經將所要出售給買方的范圍私下進行了抵押,而在出售的時候尚未解押的;
3、房屋存在一房數賣的情況,或者本身出售的房屋就屬于拆遷補償安置房,權利上有一定的瑕疵;
4、出售的范圍質量存在重大問題或者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已經超過了3%的。
無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無效合同的情形:
1、合同意思表示虛假;
2、合同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合同違背公序良俗;
4、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什么情況下可以撤銷商品房買賣合同?
根據法律規定,有以下情況的,買方可以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
1、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的;
2、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3、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
4、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6、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法定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可撤消合同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由于欠缺合法性,根據法律規定,享有撤消權的合同當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而使歸于消滅。可撤消合同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既享有權的一方可行使撤消權而使合同效力歸于消滅,也可拋棄撤消權而使合同繼續生效。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情況可以撤消合同。1、因對合同內容有重大誤解而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重大誤解”指一方當事人因自己的過失導致對合同內容等發生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內容的行為。雖然是因為當事人主觀錯誤造成的,但沒有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圖,因而可以撤消合同;2、顯失公平的房屋買賣合同。“顯失公平”指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例如,一方因急需用錢將自己的房屋以明顯低價出賣給他人而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顯失公平的合同,因而可以撤消合同;3、因受欺詐、脅迫他人或乘人之危而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他人或乘人之危是指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另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消。可以撤銷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情況:1.購房者對所買房屋因質量或結構問題、規劃或設計變更導致房屋現狀發生變化,要求解除合同,由售房單位提供證明材料。
2.購房者因房屋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要求解除買房合同的,需提交房產測繪中心確認的預測繪和實測繪報告。
3.因售房單位的責任,超過約定期限1年內未辦理登記,要求解除買房合同的,需提交退款憑證。
合同
4購房者辦理按揭貸款手續未獲批準或批準后無力償還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的,需提交貸款機構出具的證明。
5.售房單位工作人員失誤,將購房人具體房屋信息錄入錯誤;購房者在所購項目中換買房屋,要求更正合同信息的,需提交新簽訂并備案的合同。
6.購房者因出國留學或定居要求解除買房合同的,需提交護照和留學、定居許可證明。
7.購房者(或者直系親屬)因患重大疾病急需資金,要求解除買房合同的,需提交市級以上醫院診斷書。
8.因不可抗力而無法履行買房合同的,需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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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解除需要什么條件
一、約定解除的
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當一定的情形出現時,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只要該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行性規定,不具有欺詐脅迫或者顯示公平的情形,那么,在約定的條件具備時,合同解除。
如延期交房約定,付款約定,房產證辦理約定等等。約定解除條件具備時,權利人應當及時行使權力。
根據法律規定,開發商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房的,購房人有權解除合同。當然,購房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付款的,開發商也有權解除合同,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當事人不得再單方面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1、開發商隱瞞房屋真實情況構成欺詐的
開發商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的預售許可證明的,或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的,或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利要求賠償損失。
2、開發商將已售房屋私自抵押
根據《擔保法》及《物權法》等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開發商私下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購房人購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買房人有權退房并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賣人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3、一房二賣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
根據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4、房屋不符合質量要求或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
因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質量經檢驗確屬不合格;房屋的主體結構、防水等存在嚴重影響正常居住的;賣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沒有約定處理方式或約定的處理方式不明確的,若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請求返還購房款及利息,并要求賠償損失。
5、開發商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無法辦理產權證
開發商在交房期滿后,經購房人催告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6、擔保貸款合同不能訂立
根據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7、不可抗力
根據《合同法》第94條第1項之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購房合同目的的,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條件是什么
1、出賣人與買受人簽訂合同后,又將同一商品房抵押給第三人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2、出賣人將同一房屋出售給兩個以上的買受人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3、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將同一房屋出售給買受人的,買受人得知情況后可以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或者解除合同。
4、其他商品房權利存在瑕疵,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指出賣人所售的商品房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買受人可以請求確認合同無效。
5、因房屋面積誤差過大,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6、出賣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買受人可以請求確認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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