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可以退房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1、延遲交房;2、開發商缺少有效證件與批文,導致合同無效;3、開發商沒經購房人同意變更設計;4、拿不到產權證;5、無法得到貸款;6、實測房屋面積與暫測面積的誤差超過3%;7、房屋質量不合格;8、一房二賣;9、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而將房屋抵押給第三人;10、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存在欺詐;11、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常見的商品房退房條件是怎樣的
1、延期交付房屋
這種情況是目前買房人最可能遇到的一種情況。到了開發商與購房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后,卻遲遲得不到開發商的入住通知。根據現在《司法解釋》的規定,開發商經購房人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購房人就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并要求返還購房款及支付房款利息。
2、開發商開發手續不全,導致合同無效
目前開發商必須證件齊全才能蓋樓、賣房。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于違法操作,與買房人簽署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由于是無效合同,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人交納的房款。
3、存在一房二賣的情形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開發商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4、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擅自變更設計
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一般都約定開發商在變更設計之前,必須經過購房人同意。否則,開發商就構成違約,購房人有權退房。發生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而擅自變更房屋戶型、朝向、面積等有關設計的情況,購房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退房。
5、不能辦理產權證
由于開發商的原因,買房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無法得到產權證,如約定此條件可退房,買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或按《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開發商的原因,導致買房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房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6、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
如果交房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時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賠利息。
7、房屋質量導致嚴重影響使用
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
8、房子存在抵押、聯建或其它經濟糾紛
如果開發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而未告知購房人,或賣給購房人后,又把房子抵押給他人,購房人查明后,就可以要求退房。
退房注意事項
1、特別關注合同違約責任可簽退房補充協議
雖然法律法規中有退房的相關規定,但具體購房合同中,對此作出明確約定的并不多。開發商為降低風險,往往還會約定一些規避性的條款,比如為規避延遲交房,開發商通常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較低的交房條件等。
簽訂購房合同時,一定要注意重點約定違約責任,看是否有關于退房的相關約定。比如房屋質量不合格等情況下,開發商應承擔怎樣的責任等內容。若沒有相關約定,可選擇和開發商協商簽訂一個補充協議。開發商印制的格式文本,多會偏重自己的利益,規避購房者的權利。但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類似狀況如果與法律規定相違背,相關的條款無效。
2、需提交相關證據購房各環節注意搜集
雖然我國相關的司法解釋中對退房條件作出相關規定,但實際操作中消費者或將面臨舉證難的問題。他說,比如交房后房屋出現質量問題,要想退房,需提交由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質量鑒定報告;若購房者或其直系親屬患重大疾病等情況,要想退房需提交二級以上公立醫院相關證明等等。
購房者在各個環節要提前考慮到這些問題,在每個環節提前搜集并保留相關證據和材料。此外消費者在購房之初就應對開發商的資質、信譽體系、樓盤質量等情況進行考察,考慮到后期可能出現的一些風險,由此判斷是否購買。
3、協商或比打官司耗時還長協商不成抓緊起訴
建委部門相關人士介紹,買房退房情況確實比較復雜,能退還是不能退,有時很大程度取決于開發商和購房者協商的結果。但實際操作中因各種理由,退房過程可能并沒有那么利索。
遇到退房相關問題,一些購房者可能并不愿訴諸法律,習慣性認為打官司更麻煩。但就他這些年經手的一些退房問題來說,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有時起訴比找開發商協商更有利于解決問題,耗時也更短。因此若協商不成,可抓緊起訴。
4、別忘了退保費和利息違約金就高不就低
購房者辦理按揭貸款時,有的銀行會要求買家購買相關保險產品,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到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剩余部分退還投保人。此外,法規中對一些退房情況明文規定開發商要返還利息賠償損失的,購房者對此不要忽略。
此外,若開發商違約導致退房,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全部損失的,差額部分由開發商繼續賠償。違約金高于實際損失,開發商則直接按違約金來賠償。
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可退房的情形
法律分析: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可退房的情形:1、商品房的質量存在問題:開發商需保證商品房的質量,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以及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者均可要求退房及賠償損失;2、商品房的實際交付面積與雙方約定的面積不符:開發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面積不符,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購房者可要求退房;3、商品房套型誤差過大:按套(單元)計價的預售房屋,開發商應當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圖。平面圖應當標明詳細尺寸,并約定誤差范圍。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范圍,合同中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購房者可要求退房并由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4、開發商擅自變更規劃設計開發商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如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開發商應及時書面通知購房者,購房者有權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如開發商未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購房者,購房者可要求退房并由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5、開發商遲延交付商品房:如開發商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交付商品房,經購房者催告后開發商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商品房,購房者可要求退房;6、因開發商原因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開發商的原因,導致購房者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購房者可要求退房;7、非因購房者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購房者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的,如因開發商原因或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購房者可要求退房。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條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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