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強行拆除怎么辦
一、房子被強行拆除怎么辦
1、房子被強行拆除的處理方法如下:
(1)及時報警,敦促警察對非法強拆立案調查;
(2)攝影攝像,固定現場證據;
(3)及時委托律師介入,調查取證,提起訴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六十二條
行政機關可以對被許可人生產經營的產品依法進行抽樣檢查、檢驗、檢測,對其生產經營場所依法進行實地檢查。檢查時,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被許可人報送有關材料;被許可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驗。對檢驗合格的,行政機關應當發給相應的證明文件。
二、強拆的行政訴訟時效是多久
強拆行政訴訟時效是6個月。對行政機關強拆決定不服的,如果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的,起訴時效為從知道強拆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如果申請了行政復議的,對復議決定不服的,自收到決定書15日內提起,過了行政訴訟時效當事人想法院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強拆了應該怎么辦
一、被強拆了應該怎么辦
1、被強拆了處理方式如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非法強拆應該報警,先報警警方不會立案,到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督促公安立案,然后說明政府非法強拆,提起行政訴訟,并要求國家賠償。
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一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強拆有的方式有什么
1、行政強拆,經區、縣房地局申請,由區、縣人民政府責成區、縣房地局和公安機關等有關機關部門實施的強拆,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2、司法強拆,由區、縣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實施的強拆。實施強拆的同時,對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的補償安置同時實施。
鎮府把房子設為違法建筑強拆怎么辦?
一、違法建筑被強拆怎么辦
1、違法建筑被強拆屬于違法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申請法院確認違法,雖然不能就違法建筑本身主張賠償損失但是可以主張因為強拆造成的建筑內的財產損失,例如:洗衣機、衣服、電視機等損失。
2、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四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
(一)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
第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被告采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二、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注意事項
1、先行告誡說服。在強制拆除之前,仍應由拆遷人、拆遷主管部門、基層組織和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員對被拆遷戶進行說服,講清道理,說明利害關系,盡可能促使被拆遷人戶權衡得失,轉變思想,主動讓房拆除。對確實無法說通的,再實施強制拆除。
2、全面保全證據。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的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強制拆除房屋前,應請公證人員到場,對被拆遷戶的房屋、家具等財產狀況予以錄像、照相、做好記錄、登記在冊,并且由有關人員簽名確認,以防產生爭議時備查。
3、妥善保管財物。拆房時,須通知被拆遷戶家庭成員及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所在的單位負責人到場,將被拆遷戶的財產逐一清點登記,并由上述人員和強制拆遷工作人員簽名后,交給被拆遷人。被拆遷人不肯接收的,可集中統一保管或提存,不能損壞,更不能丟失。
4、保障人身安全。注意被拆遷戶的思想動態,隨時勸解。對確有阻礙強制拆房、行為過激、情節嚴重的被拆遷戶或其他人員,可依法由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以確保各方人身安全。
5、事后跟蹤。實施強制拆遷后,房屋雖拆除了,但并不等于矛盾解決了,還往往會在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有爭議的情況下,又形成拆遷人與拆遷主管部門、當地人民政府之間的爭議,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繼續跟蹤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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