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合法拆除程序是什么
一、違建合法拆除程序是什么
違建合法拆除程序是以下幾點:
1.對違章建筑進行立案調查;
2.對違章建筑進行聽證,通知被拆除人;
3.聽證通過后對違章建筑進行拆除。
二、拆遷對房屋有什么要求
拆遷對房屋的要求是取得行政許可,具體如下:
1.取得項目立項。按照現在《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所有的行政許可都必須公示,未經公示無效,涉及到老百姓重大利益的必須聽證。
2.取得規劃許可。目前實施規劃管理的手段主要是一書兩證:《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許可證》。房屋拆遷主要要求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依據前面的項目選址意見書,項目選址要征得附近的人同意。
三、應該如何計算拆遷補償項目
計算拆遷補償項目如下: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城管拆違章建筑需要什么流程
律師解析 城管拆違章建筑需要的流程如下: 1、接到違建舉報,城管核實現場,制作現場檢查筆錄,現場勘驗,找當事人詢問情況,解釋規定,制作調查筆錄認定違建性質。 2、立案,下達違法通知,聽證通知,違法建設拆除通知,這需要一到兩個工作日。 3、違法建設拆除通知一般會要求當事人三到七個工作日自拆,會下達違法建設強拆通知,一般會在三個工作日之后。 4、逾期訴諸法院下達限時自拆通知。 在此期間會有一次催告。 5、到期后,城管依法律程序進行強拆。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政府拆除違章建筑需要什么程序
政府拆除違章建筑需要程序如下:
1、調查詢問、現場勘驗;
2、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3、行政處罰權力告知;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5、執行。確實是違章建筑的,一是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二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
違章建筑怎么認定
違章建筑認定如下:
1、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2、未取得建筑許可證;
3、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
4、超過有效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城管拆除違章建筑流程
城管立案拆除兩違建筑程序如下:
1、接到違建舉報,城管核實現場,制作現場檢查筆錄,現場勘驗,找當事人詢問情況,解釋規定,制作調查筆錄認定違建性質。
即看改建筑是不是違章,是程序上的違章還是實際上的違章。如果是程序上的違章,那么所有人只要補齊相關證明即可。如果是實際上的違章,城管就應該以書面同時的形式對情況予以公示,如果建筑所有人有異議那么他就可以去到人民法院,進行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
2、立案,下達違法通知,聽證通知,違法建設拆除通知,這需要一到兩個工作日。
有關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且如果理由成立,則應當采納。
3、違法建設拆除通知一般會要求當事人三到七個工作日自拆,會下達違法建設強拆通知,一般會在三個工作日之后。
4、逾期訴諸法院下達限時自拆通知。在此期間會有一次催告。
5、到期后,城管依法律程序進行強拆。
查處違法建筑的行政機關有:縣級以上城鄉規劃局;城市管理執法局(簡稱“城管”,其是否有權查處違法建筑,主要看是否取得省級行政機關授權);鄉、鎮人民行政機關(針對鄉、村規劃區內的違法建筑進行查處)。除了上述行政機關外,其他任何機關都無查處違法建筑的權利。
法律依據
《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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