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期交房90天國家規定
(一)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對“合理期限”進行了明確,該解釋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延期交房90天國家規定,主要是為了保障購房者的權益。按照法律規定,出賣人延期交付房屋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三)通常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有約定分段計算逾期交房違約金,90天以內一個計算標準;90天以上標準會更高。具體要看具體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二、延期交房注意事項
(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開發商出現延期交房時最常見的抗辯理由。所謂“不可抗力”,在我國《民法典》上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必須同時具備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三個條件才可構成不可抗力。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如果是不可抗力原因導致開發商逾期交房的,開發商不需承擔違約責任。這是法律的直接規定,即使雙方在合同中沒有進行約定,當遇到不可抗力事件時,開發商仍可直接引用法律條款來免責。開發商常常對“不可抗力”作擴大解釋,比如將下雪、雨水多、夏天天氣熱、甚至高考期間禁止施工這些作為不可抗力來狡辯。這里提醒購房者注意,下雨下雪都是自然現象,如果沒有形成災害是不能作為不可抗力的。而高考亦是每年都舉行的,這些事件均是在雙方簽訂合同時可以預見的,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構成條件,這樣抗辯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二)以交鑰匙時間為房屋交付時間。商品房交付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以及合同的約定,有的開發商在房屋沒有任何竣工驗收合格憑證的情況下,以各種方式通知購房者收房,在向購房者交鑰匙的同時,要求購房者簽下“房屋接收單”,在接收單上往往會注明房屋質量合格,本人無異議之類的文字。很多業主缺乏經驗,簽下“接收單”,在產生糾紛起訴到法院的時候,開發商以已經交房為理由抗辯,使購房者陷入被動。為了避免爭議,購房者在房開商擬交付的房屋未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比如無法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等,此時完全可以不接收鑰匙,更不能在“房屋接收單”之類的文件上簽名。
(三)訴訟時效。在超過合同約定的交房日兩年才交房的情況下,開發商一般會以超過訴訟時效進行抗辯。這里提醒購房者,在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上,應當區分具體情況:房屋具備法定交付條件,訴訟時效期間自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如果房屋尚不具備法定的交付條件,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房屋具備法定的交付條件之日起計算。
三、遇見延期交房怎么辦
開發商應該按照約定交付房屋,這是開發商的基本義務。如果開發商沒有按照約定交付房屋,有以下幾種途徑:
(一)開發商延期交房,經過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然沒有履行,但是開發商給出正當理由的沒有必要解除合同。
(二)開發商延期交房,經過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然沒有履行,但是開發商沒有給出正當理由的,消費者可以解除合同。一切損失由開發商承擔。
(三)開發商延期交房,經過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的,消費者不能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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