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人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分析: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租賃合同的約定期限內取得房屋使用權。在此期間,即使房屋所有權轉讓,承租人仍然享有這一權利。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如果在租賃期限內死亡,其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員 可以繼續承租。 二、按租賃合同的規定,要求出租人及時修繕房屋。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一般應當由出租人負責修復。非住宅用房的維修,按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的約定處理。 三、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承租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租給他人。轉租時的租金可以高出原承租的租金,轉租人可以從中獲得經濟益。 四、出租人如出賣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五、在租賃期限內,承租的住宅用房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遷,承租人有獲得安置的權利。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按期交納房租,如拖欠租金,應當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 二、按照房屋的性能合理地使用承租的房屋,不能擅自拆、改房屋及其裝修、設備、附屬設施,如果確實需要變動的,應當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就此簽訂書面合同。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因負賠償或修復的責任。 三、應當遵守當地人民政府對于出租房屋的管理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房屋轉租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在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情況下,可以將租賃物出租給第三人,從而形成了出租人、轉租人與次承租人三者之間相互聯系的法律關系:1、轉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轉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轉租合同成立生效后,除合同有特別約定外,雙方權利義務與普通租賃合同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內容并無差異。2、出租人與承租人(轉租人)之間的法律關系:(1)出租人與承租人間的租賃合同效力不受轉租行為影響繼續有效存在,出租人和轉租人各自繼續享有合同上的權利和承受合同上的義務。(2)次承租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時,承租人應向出租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3、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在轉租法律關系中,存在兩個合同,即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和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轉租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第七百一十九條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但是轉租合同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應當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償。
第七百二十條 在租賃期限內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一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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