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當事人協商一致的話,租客是有權終止合同的;如果是因租客的原因導致的漏水的,租客十級沒有權利終止合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三十一條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首先可以通過雙方 當事人協商 的方式,《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解除租賃協議的條件,也可以經過協商后解除合同。沒有約定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在 幾種特定情況 下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一、哪些情況租客可以解除合同?
在房屋租賃期間,若有以下幾種情況,租客可解除合同。
1.不可抗力原因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在符合法律規定時,或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賃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如發生洪水,大水沖進房屋,使屋內的墻皮脫落,這種損壞承租人難以克服即有權解除合同。
2.租賃房屋部分或全部毀損、滅失
《合同法》第231條規定: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即租賃房屋出現問題,致使 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合同有效期內不能居住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如:出租人未按時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內交付的;審判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租賃房屋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而解除;權屬有爭議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房屋的;一房數租的有效合同不能履行的。
3.租賃房屋危及承租人安全或者健康
《合同法》第233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即如果租賃物達到 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 的程度,不管承租人是不是知悉的, 承租人都可以單方面解除租賃合同 。
4.不定期租賃
不定期的房屋租賃合同,承租人和出租人雙方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232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二、哪些情況房主可以解除合同?
在房屋租賃期間,若有以下幾種情況,房主可解除合同。
1.不可抗力原因
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賃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
2.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
《合同法》第240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未按房屋性質使用,并造成房屋損失
如承租人 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擴建 ,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219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4.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或遲延支付租金
《合同法》第270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不定期租賃
不定期的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有權單方隨時解除合同。
三、解除合同的方式有哪些?
一般來說,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方式有三種,不同情況適用不同解除方式。?
1.協商一致解除
自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達成共識時起,房屋租賃合同解除。
2.按合同約定解除
如果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了解除合同的條件的,則自條件發生時,合同自動解除。如果當事人對合同是否解除發生爭議的,可起訴由法院定奪。
3.法定情形一方通知解除
如果出現了法律規定的解除情形,則合同自一方的解除通知到達另一方時解除。如果當事人會對合同解除與否發生爭議,可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定奪。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房東還是租客,只有在符合約定或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合同,否則將構成違約。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該內容只在北京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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