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物業有糾紛報警會怎么處理
物業和業主發生糾紛,造成人員傷亡的,應該第一時間選擇報警,并確定好現場的證據,以便于公安機關進行處理,認定責任。情節較輕的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情節較重的應該按照故意傷害罪處罰。
一、物業和業主發生糾紛公安局怎么辦? 物業和業主的糾紛,發生暴力沖突的,第一時間選擇報警,固定證據以便后期的維權。情節輕微,沒有嚴重后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如果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則依據《刑法》規定,以聚眾斗毆罪處罰。看情節輕重,如果造成輕傷以上,就構成故意傷害罪。二、怎么解決和物業的糾紛? 1、投訴 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發生糾紛時,業主可以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49條,向其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2、提起訴訟 業主通過上面的方式仍無法解決糾紛時可以將糾紛訴至法院或直接向當地人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以解決糾紛。 3、更換物業公司 如果以上方式都不能讓業主滿意,則業主可以更換物業公司。 按照我國購房程序看,購房人要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同時在使用統一印發使用的格式房產買賣合同時,會有買方同意其購置的房屋由賣方或買方的物業管理公司代管的條款。因此,購房者須受到開發商為其選聘的物業管理公司所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束,并接受其物業管理服務。因此在實踐中,許多物業管理公司通常以此為由,主張業主無權更換物業管理公司。三、拖欠物業費影響過戶嗎? 拖欠物業費不影響過戶。物業費是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托物業管理單位對居住小區內的房屋建筑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等項目進行日常維護、修繕、整治及提供其他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在舊的相關規定中,未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在房屋轉移和抵押登記環節將受到一定限制。但經審議,此條款被刪除。此次,經表決通過的新規中,包括業主權利義務與業委會職責、業委會換屆改選時的資料移交等內容都做了修改或增加。今后,業主和物業之間的糾紛,可以由居委會、村委會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法調解;而業主有逾期不交物業費行為的,業委會也須承擔督促其交納的責任。 解決和物業的糾紛,最有效的方法是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投訴。若此方法仍無法解決雙方之間的糾紛,業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使用法律的武器來維權。要是還是無法解決問題,最后的辦法就是更換物業公司。
物業與業主發生沖突應該如何解決
物業與業主發生沖突應該如何解決根據具體情況會有所摘要差異,下面是詳細分析:業主和物業糾紛的解決方式主要有4種,第1種是雙方自行協商和解,第2種是請求政府主管部門介入或村委會介入調解,第3種是雙方之間約定請求仲裁機構介入,申請仲裁。最后一種是通過法律途徑,提起民事訴訟解決問題。
一、業主和物業的糾紛怎么解決?
物業管理糾紛處理方式,概括起來有以下幾種:
1)當事人各方自行協商和解;
2)各方當事人請求第三人調解,請求政府主管部門行政調處。
3)當事人之間約定仲裁;
4)司法訴訟。
二、業主和物業發生糾紛找誰處理?
物業糾紛屬于民事案件,產生糾紛之后,有以下幾個解決途徑:
1、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協商解決。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可以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合同的規定,自愿平等地進行磋商,進而解決管理糾紛。
2、由第三人調解。一般調解可分為民間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三種。比如可以由物業公司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3、投訴。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發生糾紛時,業主可以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49條,向其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4、提起訴訟或提交仲裁機關仲裁。
業主和物業發生糾紛,最先想到的解決方案是雙方協商。雙方依照相關規定,物業管理合同自愿協商,解決矛盾。若此方法不行,可以選擇由第三人調解的方法,一般調解包括民間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三種方式。
業主與物業公司協商解決,由第三方機構介入進行調解,到人民政府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去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或者提交申請,請求仲裁機關仲裁。上面提到的這四種,都是解決業主與物業糾紛最常用的方式。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四十五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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