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陽合同的糾紛應該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相信大家都聽說過陰陽合同,但是現實生活中可能有些年并不知道陰陽合同是什么意思?畢竟實踐中陰陽合同并沒有那么普遍,有些人不知道是很正常的事情。“陰陽合同”是一種違規行為,在給當事人帶來“利益”的同時,也預示著風險。二、陰陽合同有效嗎陰陽合同中的陽合同因不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而不發生法律效力。陰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認定為有效合同,陰合同只要內容合法,同樣受到法律保護。如果利用陰陽合同實施違法行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違法的目的,則不僅偽裝的陽合同無效,被偽裝的陰合同也因內容違法而無效。三、陰陽合同糾紛如何解決1、簽訂“陰陽合同”的目的是為規避法律或銀行的規定,這是一種違法的行為盡管這種違法行為未必會帶來特別嚴重的法律后果,但交易雙方還是盡量不要簽訂這樣的合同,因為這還會增加交易風險。雖然有人是為規避法律主動簽訂,但有人也是因為另一方提出要求而被動簽訂,而且目前完全杜絕陰陽合同的現象又很難做到。因此,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而簽訂陰陽合同,都要注意防范由此而產生的風險。這種風險主要是指當產生爭議時,雙方對合同價格各執一詞,紛紛主張對自己有利的價格。2、陰陽合同中,一般情況下,后簽的合同為準。按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二手房”買賣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在因“陰陽合同”價格不一而產生爭議的情況下,原則上以時間在后的合同價為準。除非有證據證明前一份合同價是為規避納稅及騙取貸款等原因而簽訂的虛假價格。但是要特別注意,這個舉證責任是由提出異議方來承擔的,也就是說,誰認為前一份合同是虛假的,誰就應當承擔這個舉證責任。3、無法判斷先后的,應當證明哪份為“真實意思”。這樣的規定并不全面,因為兩份合同的簽訂時間并不一定有先后,可能是同時簽訂的。如果一定要以后一份合同為準的話,這時就會難以認定哪一份合同是“后一份合同”。所以關鍵是要證明哪一份合同的價格才符合雙方的真實意愿。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被騙簽陰陽合同怎么辦
被騙簽陰陽合同的處理是:
1、陰陽合同中的陽合同屬于以虛假的意思表示訂立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2、陰陽合同中的陰合同被騙簽訂的,屬于可撤銷合同,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過錯方應當賠償相應的損失。
陰陽合同的效力如何?
陰陽合同在相當長的時間里都是一種客觀現象,短期內也不可能完全消除,因而,老百姓、政府機關、法院都是知道的,法院審判也相對比較寬松,除非差價太大,往往根據違約情形選擇適用對違約方不利的規定。具體可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認定有效的情形:
1、對于差價以裝修名義并且差價較小的,一般認定合同有效;
2、沒簽過戶確認書,現售價變少的,視為雙方意思變更,現售合同有效。
認定無效的情形:
1、對于差價太大,一般會認定無效;
2、對于雙方仍想交易但過戶時一方主張以真實價過戶,另一方拒絕的,會調解,調解不成則認定合同不成立;
3、對于賣方不想賣,主張中介與買方惡意串通以低價過戶損害其利益的,一般認定合同有效但過戶價格條款無效;
4、對于買方不想買而主張賣方避稅,或者簽現售后只想以現售合同上的低價買,一般認定合同有效但過戶價格條款無效。被騙簽訂陰陽合同多半是因為中介在中間搗鬼,此時受害人可以要求中介機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中介機構還會受到行政處罰。在二手房交易中陰陽合同被認定無效的情況要多于有效,買賣雙方最好不要冒險簽訂陰陽合同,以免出現糾紛時因合同無效導致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失。
綜上所述,陰陽合同中的陽合同屬于以虛假的意思表示訂立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陰陽合同是否違法
陰陽合同是否違法陰陽合同是一種違規行為,在給當事人帶來利益的同時,也預示著風險。至于是否違法,要看合同本身以及訂立行為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中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等情形。
【法律分析】
陰陽合同是否違反法律的規定,需要分情況討論:第一,陽合同因為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訂立目的在于掩蓋陰合同,因此不發生法律效力,不受法律的保護;第二,陰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成立要件,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合同的訂立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且內容合法,不違反社會公德和公共利益的,陰合同就屬于合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護;第三,如果陰合同是為了達成違法目而訂立的,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就屬于無效合同,不受到法律保護。陰陽合同是指少數房屋所有權人為達到逃避二手房交易所涉及的營業稅等地方稅收或騙取銀行貸款的目的,在二手房交易中簽訂的兩份合同。所謂“陽合同”,是在房屋買賣中,由雙方簽訂后向有關部門備案的那份合同,價格一般都很低。這種合同雖然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但其實際上是通過虛假降低合同標的價格的方式,欺騙登記部門,目的是少繳稅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陰陽合同的糾紛應該怎么處理
陰陽合同糾紛可以通過當事人協商,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解決。陰陽合同的糾紛,應當作以下處理:認定陽合同無效不能認定為有效的民事法律關系;認定陰合同有效,應當認定其有效成立,合同雙方應當以陰合同為準實際履行;如陽合同的訂立,使其他本可主張優先購買權的股東或共有人放棄優先購買權,則在認定陽合同無效后,其他股東或共有人有權以陰合同價款為同等條件,再次主張優先購買權。
一般來說,陰陽合同中,“陽合同”因為意思表示虛假而屬于無效合同,“陰合同”的效力還要根據有關法律認定。陰陽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的內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對內一份對外,其中對外的一份并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內的一份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可以是書面或口頭形式。
“陰陽合同”(又稱“黑白合同”)并非法律術語,其概念主要明確于《招標投標法》頒行之后。 一般因為“陰陽合同”中的“陽合同”因不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而不發生效力,而“陰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認定為有效合同,“陰合同”只要內容合法,同樣受到法律保護。然而,如果利用“陰陽合同”實施違法行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違法的目的,則不僅偽裝的“陽合同”無效,被偽裝的“陰合同”也因內容違法而無效。
”陽合同” 雙方當事人為了少繳稅,惡意串通降低成交金額,該合同的成交金額不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且嚴重違反了我國稅收征管法的強制性規定,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少繳稅款的非法目的,即便是合同成立也不發生法律效力,屬于無效合同。
通過簽訂陰陽合同避稅屬于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稅務機關有權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合同交易可能產生的增值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或者個人所得稅。在交易符合國家稅法規定和稅收政策的條件下,可以通過合法正當的稅收策劃,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減少應納稅款,從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的凈收益。在這一方面,當事人可以通過咨詢專業的稅務律師或者稅務從業人員,進行合理的稅收策劃,以達到少繳或者免稅的效果。
解決陰陽合同糾紛:
在實踐過程中,由于陰陽合同在相當長的時間里都是一種客觀現象,并且短期內也不可能完全消除。
法院在審判過程中也會根據陰陽合同糾紛的具體情況來給予不同的認定:對于差價以裝修名義并且差價較小的,一般認定合同有效;對于差價太大,一般會認定無效;對于賣方不想賣,主張中介與買方惡意串通以低價過戶損害其利益的,一般認定合同有效但過戶價格條款無效;對于買方不想買而主張賣方避稅,或者簽現售后只想以現售合同上的低價買,一般認定合同有效但過戶價格條款無效;對于雙方仍想交易但過戶時一方主張以真實價過戶,另一方拒絕的,會調解,調解不成則認定合同不成立;沒簽過戶確認書,現售價變少的,視為雙方意思變更,現售合同有效。
簽訂“陰陽合同”的目的是為規避法律或銀行的規定,這是一種違法的行為盡管這種違法行為未必會帶來特別嚴重的法律后果,但交易雙方還是盡量不要簽訂這樣的合同,因為這還會增加交易風險。雖然有人是為規避法律主動簽訂,但有人也是因為另一方提出要求而被動簽訂,而且目前完全杜絕陰陽合同的現象又很難做到。因此,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而簽訂陰陽合同,都要注意防范由此而產生的風險。這種風險主要是指當產生爭議時,雙方對合同價格各執一詞,紛紛主張對自己有利的價格。
陰陽合同中,一般情況下,后簽的合同為準。按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二手房”買賣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在因“陰陽合同”價格不一而產生爭議的情況下,原則上以時間在后的合同價為準。除非有證據證明前一份合同價是為規避納稅及騙取貸款等原因而簽訂的虛假價格。但是要特別注意,這個舉證責任是由提出異議方來承擔的,也就是說,誰認為前一份合同是虛假的,誰就應當承擔這個舉證責任。
無法判斷先后的,應當證明哪份為“真實意思”。這樣的規定并不全面,因為兩份合同的簽訂時間并不一定有先后,可能是同時簽訂的。如果一定要以后一份合同為準的話,這時就會難以認定哪一份合同是“后一份合同”。所以關鍵是要證明哪一份合同的價格才符合雙方的真實意愿。
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
1、協商解決。合同當事人可以就糾紛達成協商;
2、調解解決。合同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等有關機構調解;
3、仲裁解決。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條款向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解決。合同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形式和特點:
承租人不履行合同,長期拖欠租金。這類糾紛占租賃糾紛70%,是目前房屋租賃糾紛的主要表現形式。當事人欠租金從幾千元到數十萬元不等。因欠租金而拖垮或被拖垮的企業并不少見。發生這類糾紛的原因,與經濟泡沫破滅關系極da。1997年的金融風暴,不但狠狠地打擊了香港經濟中的泡沫萬分,而且對深圳經濟的影響也非常da。它使為數甚多的寄生于泡沫經濟之上的企業和個人經濟效益發生負增長。而這些企業和個人又基本上是租賃房屋進行生產、經濟、辦公,甚至居住的。隨之發生的就是欠租金和因欠租金的da量房屋租賃糾紛。
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改變房屋使用功能而發生的糾紛。這類糾紛在近年的房屋租賃中為數不少。如八卦嶺、上步、車公廟等工業區,原房屋使用功能絕da多數是廠房,但現在實際上絕da部分已改變為商業用途。其中未經審批業主或承租人擅自改變用途的占有相當da的比例。這類房屋進入租賃市場后,極易發生租賃糾紛。
不簽訂書面合同,或合同不規范,主要內容不完備,雙方權利義務不明確而發生租賃糾紛。由于租住住雙方缺乏法律知識,或怕麻煩、圖簡便,特別是農村股份公司的村民出租房屋時,很少簽訂書面合同,更是留下了糾紛的種子。
為逃避管理和偷逃稅、費而變相出租房屋發生的租賃糾紛。一些業主為了不交管理費和租賃稅賦,便和承租人串通,假以合同、聯營、承包甚至借住的名義變相出租房屋,結果有的承租人假戲真做,不但不交房租,反而要出租人承擔相應的經營責任風險,從而導致雙方發生租賃糾紛。由于當事人規避管理和法律,發生糾紛后,往往因其行為的違法性致使合同無效,而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護。
專業市場欠租金戶聯手拒交租金而發生租賃糾紛。一些經營虧本或獲利較少的承租人,為了堤內損失堤外補,即少交或不交租金,聯絡多個小業主(承租人)以各種借口拒交租金,進而轉移其經營風險。而且如果出租人處理方法欠妥或所出租的房屋在產權、質量、用途、等方面存在瑕疵的話,就極易發生多米諾骨牌效應,引起市場所有承租人拒交租金甚至索賠損失的事件發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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