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面積計算的標準 購房時,房屋面積是購房者最關心的因素之 一,房屋建筑面積的計算目前主要依據建設部頒布的《關于房屋建筑面積計算與房屋權屬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執行。同時規定,由房產測繪單位對其完成的房產測繪成果的質量負責。 依據上述規定,計算建筑面積的房屋,層高均應在 2.20米以上(含 2.20米)。具體來講: 1、房屋屋頂為斜面結構(坡屋頂)的,層高 2.20米以上的部位才計算建筑面積; 2、對傾斜、弧狀等非垂直墻體的房屋,層高 2.20米以上的部位才計算建筑面積; 從這條規定來看,購房人通過自己的測量就可以明確地知道房屋某一部分是否應當計入建筑面積,做到心里有數。
法律客觀:為了規范商品房市場計量行為,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制訂了《商品房銷售面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全國商品房銷售面積計量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銷售面積計量監督管理工作。商品房銷售面積的測量,按照《商品房銷售面積測量與計算》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執行:(一)商品房銷售面積的組成和共有建筑面積的分攤原則,按照有關規定和交易雙方的合同約定執行。(二)銷售者銷售商品房,必須明示商品房的銷售面積,并注明該商品房的建筑面積及應當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三)商品房的銷售面積與實際面積之差不得超過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商品房銷售面積測量與計算》規定的商品房面積測量限差。按套或者單元銷售的商品房,各套或者各單元銷售面積之各不得大于整幢商品房的實際總面積。(四)商品房銷售者應當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商品房銷售面積進行的計量監督檢查。
現在購買商品房,如果不是現房的話,那么在收房的時候可能會發現商品房設計的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相符。通常設計房子都會有誤差,因此在一定范圍內是可以原諒開發商的,但如果范圍太大,就會損害購房者的利益。 根據明確的規定,在商品房買賣中允許面積有一定的誤差,商品房設計面積與實際面積相差3%(含3%)為合理的誤差值。 如果你不知道這個誤差怎么計算的,這里有相關誤差值的計算公式: 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實測計價面積-合同約定計價面積)的絕對值*100%/合同約定計價面積 面積誤差比=(實測面積-預測面積)×100%÷預測面積 在實際中,如果開發商給你的房子誤差超過這個正常值的,那么一般是先看看購房合同中有沒有相關的約定,要有就誤差的處理,那就按照之前說好的處理就行了。 不過,現在買房,不管是開發商還是購房者,可能都沒想過會出現誤差,而現在又沒有相關規定,那就可以按照下面的方式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在收房的時候發現這個房子的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正常值的,因此選擇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 如果買受人不選擇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買受人。 當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 實際中,購房者發現房子有誤差,而且是小于合同約定面積3%,不選擇退房,但開發商又不肯返回差價的,而且有多個購房者都遇到這種開發商的,為避免造成損失,建議最好聯合聯合大伙,找個專業律師代表你們參加訴訟。
法律客觀:《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按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合同未作約定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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