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臨時安置費怎么算
安置費是一次性補償的,不存在給多久的說法。且各地的補償標準也是存在差異的。
(1)如果是農村(集體土地)的,農村的房子拆遷有三種補償方式,
1. 有條件的,優先采取宅基地遷建安置,另補償房屋重建成本價;
2. 純貨幣補償,就是房屋重建成本價 宅基地地價;
3.房屋置換,相同地段按面積最低1:1;
(2)如果是城市(國有土地)的,城市的房子有兩種補償方式:
1.房屋置換,相同地段最低拆多少補多少;
2.貨幣補償,最低是周邊房地產市場價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房屋補償費: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拆遷過渡費發放規定
1. 拆遷過渡費發放具體的標準是,在約定的臨時安置過渡期內,拆遷人應按規定發放給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臨時安置補助費,發放標準按被拆除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每月10元計算,每戶每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發放。
2. 過渡費是指在房屋拆遷中,由于各種原因,有部分開發小區房屋拆遷不能按期還房,導致被拆遷戶在外租房過渡的開發商應向其支付的補償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拆遷安置費補償標準
1、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2、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規定。對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各地一般按該土地年產值乘以略低于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倍數計算;對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3、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按照以上規定計算支付的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4、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安置補助費應該用于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
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包含內容:
1、房屋拆遷補償(通過評估確定);
2、房屋內的裝潢、裝修及附屬物的補償;
3、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費);
4、搬遷補助費(搬家費);
5、獎勵(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協議且搬家交房的才可獲得獎勵);
6、地大于房補償:指對合法土地面積大于合法房屋面積的部分所給予的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搬遷費和安置費補償標準
搬遷費和安置費補償標準具體如下:
1、住宅搬遷補助費。每戶每次200元,二次搬遷另按此標準支付;
2、非住宅搬遷補助費。辦公用房5元平方米建筑面積;生產、商業、倉儲、加工企業8元平方米建筑面積;
3、實行產權調換的住宅,自行過渡臨時安置補助費根據應安置房屋面積(包含易地安置應增加的面積)在18個月以內按下列標準計算:
(1)國有土地住宅臨時安置補助費為4元每月;
(2)征地轉戶住宅臨時安置補助費為4元/月。
4、自拆自建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由拆遷人按下列標準一次性發放:
(1)戶人口3人(含3人)以下的,1500元戶;
(2)戶人口4到5人(含5人)的,2430元戶;
(3)戶人口6人(含6人)以上的,3240元戶。
5、實行產權調換的非住宅,自行過渡臨時安置補助費根據有照建筑面積在30個月以內按下列標準計算:
(1)商業用房臨時安置補助費:10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積;
(2)辦公、倉庫、生產用房等其他非住宅臨時安置補助費為5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積。
6、臨時安置補助費從被拆遷人交房之月起發放至回遷安置通告時止。
7、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除房地產管理部門出租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和單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補助費13由拆遷人付給房屋所有權人,23付給房屋承租人;拆除非住宅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由房屋所有權人和房屋承租人平均分配。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工程臨時用地補償標準
工程臨時用地補償費用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是為了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取棄土、棄碴償還用地(該項目建設工期內)綜合單價為:13500元/畝(含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地面附著物補償、土地復墾費等)。
鐵路施工臨時用地年補償標準:水澆地1500元/畝,旱地1200元/畝,涉及青苗、樹木及其他附著物補償的,按永久用地有關標準執行。鐵路施工臨時用地期限原則上為兩年,臨時用地應盡量利用荒地和劣地,不得占用基本農田。臨時用地單位應在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辦理臨時用地手續,簽訂臨時用地協議并按5000元/畝標準交納復墾保證金。
臨時用地復墾由用地單位按土地復墾方案落實費用并組織實施,經驗收合格的退還復墾保證金;沒有條件復墾或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根據土地破壞程度按規定標準交納土地復墾費,由當地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復墾。臨時用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
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相關法律中刪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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