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辦理出租需要什么手續
法律主觀:
您好,對于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 1.與用人單位 簽訂勞動合同 的人員:單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證明, 勞動合同 或 公積金 證明或 社保 證明三者選其一。 2.靈活就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提供現居住所在地居委會出具的就業收入證明。 3.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提供 營業執照 和稅收繳納證明。 4.主城區 退休 人員:養老待遇領取證明或原工作單位出具的 退休證 明,住房分配證明。 5.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單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證明, 住房公積金 或社保證明。 以上就是辦理 公租房 需要什么手續的回答望采納 【法律條文】: 《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 第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于規定標準; (二)收入、財產低于規定標準;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在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
法律客觀: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對在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城市公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直轄市、市、建制鎮公有房屋的管理。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公有房屋系指國有房屋和集體所有的房屋。第四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軍隊管理的國有房屋屬于國家財產,由國家授權的單位(以下簡稱產權人)依法行使經營和管理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集體所有的房屋,由集體組織(以下簡稱產權人)依法行使經營和管理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公有房屋產權人同時享有相應的土地使用權。第五條 公有房屋的經營和管理要逐步實現社會化、專業化。產權人可以委托物業管理公司等代為經營和管理。第六條 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對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負有保護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損壞公有房屋,不得利用公有房屋獲取非法利益。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所有權登記第八條 公有房屋實行所有權登記制度。公有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是《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第九條 公有房屋產權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到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經審查合格后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第十條 公有房屋所有權轉移、房屋狀況變動和房屋滅失的,公有房屋產權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到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所有權轉移、房屋狀況變動和房屋滅失登記。第十一條 辦理公有房屋所有權登記、所有權轉移登記和房屋狀況變動登記手續時,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提交證明文件:
(一)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房屋,應當提交立項、規劃、用地和建設等部門的批準文件和證件;
(二)購買的房屋,應當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和批準買賣的文件;
(三)劃撥的房屋,應當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劃撥的有關文件;
(四)贈與的房屋,應當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有關批準文件、贈與合同和公證書;
(五)交換的房屋,應當提交雙方的《房屋所有權證》和雙方簽訂的交換合同。第十二條 公有房屋設定抵押等他項權,應當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他項權登記,領取《房屋他項權證》。第十三條 嚴禁涂改、偽造公有《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
遺失《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應當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補發。第三章 使用第十四條 公有房屋的產權人和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用途。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五條 公有房屋可以通過調整、交換等方式,促進合理使用。
繁華地區適宜做商業、服務業使用的房屋,應當逐步安排用于商業、服務業。第十六條 交換公有房屋使用權,應當遵循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由交換雙方簽訂書面協議。
交換房屋使用權,使用人必須征得產權人的同意。產權人應當支持使用人的合理要求。第十七條 房屋使用人應當合理用房,不得無故閑置不用。對無正當理由閑置六個月以上不用的住宅,房屋產權人可以收回其使用權。第十八條 對具有重要歷史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公有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應予以保護,不得擅自改變原狀。第十九條 公有房屋管理中涉及異產毗連的,其使用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四章 租賃第二十條 公有住房的租賃必須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和租金標準。
經營性房屋的租賃,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賃價格。第二十一條 經營性房屋的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協議,明確租賃期限、使用性質和租賃價格,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持租賃協議,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核手續。第二十二條 承租人必須按期交納租金,不得拖欠。拖欠租金的,出租人可以按規定收取滯納金。第二十三條 出租公有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的自然損壞或其他屬于出租人修繕范圍的,出租人應當負責修復。承租人發現房屋損壞,應及時報修,出租人應在規定期限內修復。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由承租人修復或賠償。
武漢市公租房最新政策
武漢市公租房最新政策內容如下:
1、區分中心城區和新城區、開發區、風景區,其中,中心城區實行統一準入標準,經濟收入標準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過3000元,單人戶家庭和符合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不超過3500元,住房標準為城鎮居民家庭無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16平方米,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本市無房,貨幣化補貼標準為25元/平方米人/月,補貼面積為16平方米,單人戶家庭為24平方米,每個家庭租賃補貼面積總和不超過60平方米;
2、新城區、開發區、風景區根據本區經濟發展水平和住房保障工作實際,參照中心城區準入標準確定本區保障家庭經濟收入標準和租賃補貼標準。
實物配租家庭租金繳交標準: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830元(最低收入保障標準)的,其租金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的50%收取,物業服務費由政府承擔;
2、家庭人均收入高于830元低于1660元(低收入保障標準)的,其租金按照項目評定租金的30%收取;
3、家庭人均收入高于1660元的,其租金按照項目評定租金的70%收取;
4、符合《武漢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第五十三條租金繳交就低不就高情形的,按照就低原則執行。
租賃補貼標準: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830元(最低收入保障標準)的,補貼系數為1.0;
2、家庭人均收入高于830元低于1660元(低收入保障標準)的,補貼系數為0.8;
3、家庭人均收入高于1660元的,補貼系數為0.4;
4、外來務工人員對申請人本人發放,補貼系數為0.4。
綜上所述,房屋租賃應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合法的原則。
【法律依據】:
《武漢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九條
房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有重大安全隱患或者經鑒定為危險房屋未采取排除危險措施確保住房安全的;
(二)屬于違法建筑的;
(三)不符合消防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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