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簽訂定金合同時,購房者一個不小心可能就會卷入定金糾紛,因此學會如何處理定金糾紛很重要。在發生定金合同糾紛時,首先要確認協議的效力,如果合同無效,那么購房者可以要求售房者全數返還其所支付的定金,所以要確定好協議的效力。比如沒有經濟適用房購買資格的人購買未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這樣的協議就屬于無效協議,一旦發生糾紛,售房者就需要返還定金。同時,要確認協議的內容,確認在協議之中有無有欺詐、重大誤解等情況,如果有,可以在簽訂協議之日起一年之內請求法院撤銷,在協議撤銷后,定金應該全部返還。比如,如果售房者隱瞞房屋有重大安全隱患的情況,就屬于欺詐。另外,還要確認違約責任人,在協議合法有效的情況下,就要確定誰是違約方,誰是守約方,給付定金的一方如果違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違約,應該雙倍返還定金。除此之外,還應當確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在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之前,如果因為買賣雙方關于買賣合同的具體條款沒有達到一致而導致買賣合同沒有成立,各不承擔違約責任,定金應該全部返還。在沒有和售房者全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也不要給付定金,如果支付,那么建議直接給付給售房者,不要交給中介轉交,因為減少環節也就意味著減少糾紛。為了避免發生糾紛,任何承諾好都要落實成書面的東西。要知道,如果發生糾紛,錄音、證人證言都是可以作為證據的。在簽訂定金合同時需要注意定金條款并不具有強制性,因此購房者可以依法自主決定是否訂立定金條款,交易雙方也應當在定金條款中注明不履行合同的具體情況,另外,需要注意,雖然已訂立了定金條款,但只有在交付了定金后,合同才會生效,同時要分清定金和訂金的區別,不要錯把訂金當定金,由于有的售房者會在定金條款中設下陷阱,故意讓其違約,所以要仔細閱讀定金條款。
法律客觀:一房二賣指出賣人先后或同時以兩個買賣合同,將同一特定的房屋出賣給兩個不同的買受人。此時由于標的物的特定性,必然導致糾紛。那么我們要如何處理一房二賣的糾紛?一、如何處理一房二賣的糾紛對一房二賣糾紛,應分別不同情況予做不同的處理:1、在一房二賣中,出賣人先后與兩個不同的買受人訂立合同后,對后買受人履行了合同義務,辦理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的情形。在該情形下,兩個房屋買賣合同均屬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該合同中的買受人已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前后兩個買受人享有的請求權性質是不同的。后買受人因其債權已得到滿足,已經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故其享有的是基于對該房屋所有權上產生的物權請求權。前買受人享有的是基于房屋買賣合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該債權請求權系一種對出賣人的請求給付,尤其是受領其給付的權利,對買賣標的物本身無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其已占有買賣標的物,因該房屋所有權已經登記移轉于后買受人,故其對該房屋的占有即喪失法律上的基礎,構成無權占有,應負返還房屋的義務。2、在一房二賣中,出賣人將房屋售與前買受人并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之后,又與后買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此時,由于房屋產權已經過戶,出賣人已非房屋所有權人,出賣人系出賣他人之物。《合同法》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不屬于出賣人所有且出賣人無處分權的物,不構成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換言之,《合同法》不承認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違反《合同法》規定,即屬于無權處分行為。3、在一房二賣中,二次買賣均未完成過戶登記的處理。實踐中,應當區別不同情況予以合理的處理:(1)出賣人已將產權證書移轉占有與買受人或有關單位的主要指以下幾種情形:產權證書交由買受人保管的;產權證書交由中介公司就特定合同委托其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已經在登記機關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此時,可認為出賣人已經選擇了其欲履行的合同,該合同的履行就此優先于另一合同。(2)二次買賣行為均不存在登記的意思表示情形下,應當審查買受人行使請求權時間上的先后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的權利之一,也是履行的重要內容,就是行使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請求權。因為就買受人而言,其目的是欲取得房屋所有權,而取得合同標得物所有權的惟一途徑為移轉登記的完成。在兩個債權的實現構成競爭關系的前提下,誰先取得登記申請權,誰就有優先的效果。4、在一房二賣中,后買受人明知出賣人已與前買受人就特定房屋訂立買賣合同,仍與出賣人就該房屋訂立買賣合同的處理。值得討論的是,后買受人明知出賣人已與前買受人就特定房屋訂立買賣合同,但仍與出賣人就該房屋訂立買賣合同的情況,是否屬《民法通則》規定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的情形。因為一旦認定該種行為屬于惡意串通,則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合同無效。二、一房二賣的糾紛該怎么解決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基于對開發商缺乏誠信行為的規制角度,創制了新的物權變動規則。因此,關于商品房買賣中的一房二賣糾紛的處理,在法律適用上,應首先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該解釋未盡之處,方可依一般原則進行處理。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2、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3、在一房二賣中,預售合同登記的,具有對抗其他買受人的效力。
遇到一房二賣怎么辦?
一、關鍵詞: 房屋買賣合同、一房二賣、合同效力
1.典型案例:
2017年,老陳與老劉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老陳以160萬元價格購買老劉名下房屋。締約后,老陳依約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沒想到房屋市場價格不斷上揚,老劉抵不住誘惑,又將房屋以180萬元的價格賣與小賈,締約當天,雙方就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老陳聞訊后,與老劉交涉。但因雙方關于履行合同和損失賠償無法達成一致,老陳遂將老劉、小賈訴至法院,要求老劉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向自己交房并賠償損失。
2.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老劉作為賣房人就同一房屋訂立兩份房屋買賣合同,先后將房屋賣與不同買受人,兩份房屋買賣合同均屬有效,此時若出賣人將房屋過戶至小賈名下,則另一方買受人即老陳的買賣合同客觀上無法繼續履行,即使其締約時間在先也不能要求出賣人依約繼續履行合同。但老劉在未取得老陳同意的情況下,徑行將訴爭房屋再次出賣,是造成雙方買賣合同無法履行的根本原因,老劉作為違約方應當賠償老陳相應經濟損失,據此根據雙方約定最終判決老劉賠償老陳經濟損失16萬元。
二、懂法重點
1、一房二賣的合同效力如何?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等條文規定了民事行為無效的情形,上述法定無效情形中均不包含一房二賣的情形。此外,《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還確立了物權變動與合同效力區分規則。因此,只要數份房屋買賣合同均是締約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其他法律強制性規定,均屬于有效合同。
2、有效的合同為何可能無法履行?
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屬于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合同效力解決的是雙方締結的合同能否發生雙方所期望的結果以及該種結果能否得到法律保護的問題。合同履行問題解決的是合同雙方通過履行行為消滅債權債務的問題。關于履行問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規定,在法律或事實上履行不能、不適合強制履行等情況下,守約方亦不得請求違約方履行非金錢債務。本案中,老劉已將房屋另售小賈且完成過戶,老劉在事實上已無法實際履行,因此老陳要求老劉繼續履行合同的請求未得到支持。
3、遇到一房二賣如何尋求救濟?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規定,即便守約方無法請求履行,也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其他違約責任,比如賠償損失。作為二手房購房人,遇到一房二賣時不必驚慌失措,首先應當關注的是自己所購房屋是否已獲不動產登記,如果登記則可以高枕無憂,繼續履行與賣方的合同。如果尚未登記,則應當立即要求出賣方辦理過戶登記或者徑行請求賣方承擔賠償損失等其他違約責任。
法律分析:此糾紛可以先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就要到法院訴訟解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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