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遇到 開發商延期交房 維權的方式為: 1、協商解決,要求對方按照合同約定 支付違約金 ; 2、發出催告交房的通知,三個月合理期限后不交房,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3、通過提起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首先,當發現開發商有以下延期交房行為時,購房者可以起訴維權:1、開發商沒有通知交付房屋,或者按約定期限不符合交付條件;2、開發商通知購房人收房時,購房人認為房屋不符合約定的交房條件,并且拒絕領取房屋鑰匙,并要求賠償開發商延期交房損失的;3、購房人按約定收房后,又以房子不符合交付條件為由要求開發商承擔逾期責任。其次,發現開發商延期交房,購房者可以先催告交房,經催告后三個月還沒交房的,那么購房者即可以去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畢羨賠鋒絕償損失等銀數姿違約責任。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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