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賣司法解釋如下:該司法解釋是對于房屋出賣人對房屋進行兩次買賣的具體規定,規定要求房屋出賣人如果將房屋一房二賣就要承擔被解除合同并且支付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
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一房二賣的后果是:當出賣人與買受人訂立買賣合同后,如未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辦理登記手續,所有權不發生轉移;此時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與其他人訂立的買賣合同均為有效合同,數個買受人同時行使請求權向人民法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將房屋判決先行交付給先行訂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
法律客觀:一房二賣的法律后果如下:一:發生“一房二賣”如何處理(一)兩份合同均未辦理登記。兩份合同均未辦理登記且標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況,屬于兩份合同均處于未實際履行的狀態,應當以簽訂在先的合同優先得到履行為優先履行判定標準。(二)兩份合同均未辦理登記,其中一份合同已將標的物房屋交付。合同得到實際履行,體現了賣房人的意愿,這種履行也是合法履行,這時,我們應當遵從合同的實際履行原則,維護已完成的交易。(三)兩份合同中一份已進行了過戶登記,另一份未作過戶登記(不管房屋是交付了哪一方)。因房屋的過戶登記是物權變更范疇,按物權對世原理、物權公示原理,和物權優先于債權原理,確認已辦理過戶登記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權。(四)在第一個買房人已辦過戶后又賣第二人,因這時出賣人已沒有所有權,所以他的第二次賣房是無效的。二:買房人的利益怎樣保護“一房二賣”,應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如賣房者是非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一般人,對其違約的處理與法律適用。這種情況下,爭議的處理應以合同法作為基礎,向違約者主張違約責任。這時,不能主張懲罰性賠償責任,而只能主張返還購房款及利息并賠償損失。
關于一房二賣的法律規定有: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后出賣房屋給第三人的行為構成欺詐,買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同時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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