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不受法律保護。在法律層面,沒有“小產權房”這一法律概念。目前,也并沒有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小產權房進行保護。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
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小產權房不合法的主要原因是我國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而小產權房是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未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不能取得國家承認的房屋所有權證,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
法律客觀:《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四條
國家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不動產登記遵循嚴格管理、穩定連續、方便群眾的原則。不動產權利人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登記程序的改變而受到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十條
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
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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