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最常見糾紛
一、房屋租賃糾紛有哪些類型?
(一)損害賠償糾紛
房地產租賃關系中的損害賠償糾紛同其他法律關系中的損害賠償一樣,主要是由侵權行為引起的,常見的有如下幾種:
(1)房屋損壞賠償;
(2)人身或財物損害賠償;
(3)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權益賠償。
(二)租金支付糾紛
這是最為常見的一種糾紛。出現租金支付糾紛后大致會出現三種處理方法:
(1)租賃雙方協商一致,要么房客及時付清租金,要么房東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賃合同的其他方面;
(2)在解決如何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時,租賃雙方還就由此產生的違約責任問題,在分清責任的前提下一并解決,并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3)解除租賃合同。這主要是租賃雙方失去繼續履行合同的基礎,或由雙方協商解除合同,或由一方起訴從而終止租賃關系。
(三)其他糾紛
房地產租賃除前述違約金和損害賠償糾紛外,還有諸如房地產租賃期間出售的優先權糾紛、轉租糾紛、變更房屋用途糾紛以及租賃合同未經登記致使承租人不能對抗第三人的糾紛等。
二、房屋租賃糾紛處理:
1.協商解決,房屋租賃當事人因租賃房屋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1) 申請仲裁解決問題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但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后達成仲裁協議。若事先在合同沒有約定,事后雙方當事人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反之,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后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民事訴訟解決問題
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的或者在糾紛發生后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租賃當事人違反相關規定,致使租賃合同無效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租賃當事人一方未履行相關法律規定的義務,致使租賃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規定義務的一方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常見的二手房交易糾紛有哪些?
二手房糾紛頻現,下面總結二手房三大糾紛。
第一,因房屋買賣合同履行不力等情況產生的糾紛。
這類糾紛主要因房屋買賣雙方主體不合格或合同標的物房屋瑕疵引起。常見情況有房屋的產權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出賣房屋;職工不告知單位便把單位擁有產權的公房出售;房屋被列入拆遷范圍等,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的無效、無法交付履行或無法辦理過戶手續等法律后果,從而引發第三人或購買人將出賣人起訴至法院,并往往以中介公司存在過錯為由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因意向金或定金的處理爭議產生的糾紛。
房屋出賣人在簽訂正式買賣合同前,往往要求購買人支付一定數額的意向金或定金,但若買賣雙方有一方反悔,或就房屋的價格、支付方式、按揭、交易稅費的承擔等無法達成一致,意向金或定金的退還問題就有可能成為三方爭執的焦點。
第三,因中介服務費的支付和計算產生的糾紛。
中介服務費用包括居間報酬(也稱交易傭金)和必要的居間費用。一套房屋買賣成功需要經歷尋找合適房源、明確初步成交意向、訂立買賣合同等諸多環節。常見糾紛主要有因買賣雙方私下交易(俗稱“跳單”)產生的中介服務費糾紛;買賣雙方一方中途退出引起的中介服務費支付和計算糾紛;買賣雙方議價不成,引起的中介費要不要承擔,誰來承擔,承擔多少的糾紛。
二手房買賣當中常見的糾紛有哪些
二手房買賣中常見的糾紛有:房屋產權瑕疵、賣方無權處分、買方無購房資格糾紛、無法辦理按揭房貸糾紛、房屋質量糾紛、房屋無法交付糾紛、定金糾紛、陰陽合同糾紛、戶口遷移糾紛、中介費糾紛等。
一、房屋產權瑕疵
房屋的權利分為兩個部分:土地和房子。土地的性質有國家所有(城市的土地)、有集體所有(農村的土地)。所有權的標志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房產證。
最常見的糾紛,來自于限制產權,如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房等;和無產權,包括公房、宅基地及其他小產權房等。
經濟適用房在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部分拆遷安置房在3年內不能上市交易, 而公房只有承租權,沒有所有權。農村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只能在村集體內部買賣。
上述情況的房屋交易,往往只有簽訂合同和房屋本身的交付使用,卻無法完成過戶登記。這樣以來,賣家的風險小,買家的風險大。一旦房價暴漲,賣家就會起訴買家,要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進而要求返還房屋,這樣的訴訟多數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賣方無權處分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屋是共有財產,在大多數情況下,房產證上都只有夫妻一方的姓名。如果夫妻一方把房屋賣掉了,沒有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就是無權處分。
無權處分所訂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倘若另一方對此行為追認,則有效;拒絕追認,則無效。
常見的無權處分有幾種情況:
1、父母替子女賣房子,房價上漲了
2、夫妻賣房子,只有一方在合同上簽字,也沒有出具另一方的委托授權書,房價上漲了
3、夫妻鬧離婚,一方偷著賣房子
4、承租人、借用人、債權人偷賣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房價上漲了,就會引來各種借口來阻止交易繼續,比如“另一方在國外”、“孩子出差”、“另一方在外地”、“鬧離婚”。這個時候作為買家,就面臨著進退兩難的境地,定金在賣方手里,可能支付了大筆房款,辦了按揭貸款。繼續交易,可能不是善意的,拿不到房子。終止交易,又可能拿不回定金和首付款,并且痛失房價上漲的差價。
三、買方無購房資格糾紛
在限購令下,一些買方不具備購房資格。中介承諾補繳社保,可以取得購房資格,屬于違法行為,而且也行不通,自2012年6月15日起上海各區縣交易中心已停止外地戶籍補繳社保辦理房產過戶。如果買方輕信中介承諾,賣方解除合同也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四、無法辦理按揭房貸糾紛
由于并不是每筆按揭貸款申請都能夠順利辦理,因此剛需購房者在同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支付了定金或首期房款后,卻發生了按揭貸款無法辦理的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原因主要是政策性因素等,如國家貸款政策調整、房地產市場調控、銀行貸款規模限制等相關事由。如果產生這種情況,購房者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還首付款。
但如果是因為購房者自身的原因,如購房者提供的資料不齊備,或者購房者缺乏還款能力,銀行審查認為購房者不符合貸款條件,不予發放貸款,導致貸款合同不能能訂立,如果購房者要求解除已訂立的購房合同,則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五、房屋質量糾紛
相對來說,二手房買賣中的質量問題和商品房類似,卻又少于商品房。因為業主購買商品房的時候,房子可能還沒有建成,也就沒有給業主一個機會提前檢查房屋的狀態,但是二手房就沒有這樣的問題。質量問題業主自己稍微具備一些知識就可以把關。但二手房的質量問題也不容忽視,如采光、通風、噪音、漏水、裂縫等問題,可能就是原房主出售房子的主要因素。而且二手房還有一些商品房不具備的質量問題,比如說二手房可能是兇宅。關于兇宅問題,詳見《黃維青律師談兇宅問題》。
六、房屋無法交付糾紛
購買二手房還會碰到的一個可能的問題,就是房屋里面有房客。買家買到的房子可能不是房主自己居住,而是房主把房子租給他人居住。這種情況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即是說在相同條件下承租人有權優先購買房屋,房主必須把交易意向通知承租人,買賣方可有效,承租人如果愿意購買,則比買受人優先獲得購買房屋的權利,而不是以訂立買賣合同的先后為依據。另外一個問題就是買賣不破租賃,就是說即便承租人不反對原房主出售房屋,他也有權繼續按照租賃合同一直住下去,買房人買了房子,既不能解除和承租人之間的合同,也不能把承租人趕走自己搬進去住。其他的情況,可能是債務人占有房屋,親朋好友居住由于各種原因不肯搬出等,導致無法交付。
七、定金糾紛
二手房買賣當中牽涉到最多、也最復雜的糾紛就是定金的糾紛。定金最重要的兩個要件,一是他要是書面的書寫定金字樣,二是定金要實際交付。認購金、訂金、預付款等等字樣,都不具備定金這兩個字同樣的法律約束力,除非有詳細具體的描述。定金一般不超過合同總價的20%,超過的部分無效。最常見的定金糾紛是,因為價格變動或其他因素,一方不想達成交易,又不想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尋求法律服務大致有以下六類目的:
1、幫助不想繼續履行合同的買方拿回定金。
2、幫助不想繼續履行合同的賣方不退定金或少退定金。
3、在賣方不想繼續履行合同時,幫助買方繼續買到房子。
4、在買方不想繼續履行合同時,幫助賣方將房屋順利出售。
5、幫助買房追究賣方違約責任,如雙倍返還定金、賠償中介費、賠償差價
6、幫助賣方追究買方違約責任,如不退還定金、賠償差價。
八、陰陽合同糾紛
相信中介包裝房屋價款承諾,希望通過低報房屋實際成交價格而逃避稅費,屬于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因此該約定無效,而且在訴訟中買方往往拿不出是中介責任的證據,干吃啞巴虧。
九、戶口遷移糾紛
如果房屋買賣合同中寫明關于賣方戶口的遷出、買方戶口遷入的約定,則賣方拒不遷出的行為構成違約,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若合同中并無該項約定的,對買房人就構成一種負擔。根據法律規定,戶籍歸公安部門管理,屬于行政管理權范圍,法院對涉及戶口問題的訴訟一般不予受理,因此,即使產生此種爭議,無法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房東遷移戶口。如原房主不同意將戶口自動遷離,公安機關也不能將原房主的戶口強行遷出。
十、中介費糾紛
一般業主認為,買房子找中介,是因為中介公司提供一個正規的服務,應該包括替業主把關,提供一套“質量”有保證的房屋,不會讓業主通過中介買了房子,還要吃官司,其實這是一種誤解。
中介公司提供的是居間服務,包含以下內容:
1、提供房源
2、促成交易
3、代書合同
4、代辦過戶
5、代辦按揭貸款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條的規定,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標的物的,可以代為保管多交部分標的物。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代為保管期間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承擔代為保管期間非因買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房屋產權瑕疵
房屋的權利分為兩個部分:土地和房子。土地的性質有國家所有(城市的土地)、有集體所有(農村的土地)。所有權的標志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房產證。
最常見的糾紛,來自于限制產權,如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房等;和無產權,包括公房、宅基地及其他小產權房等。
經濟適用房在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部分拆遷安置房在3年內不能上市交易, 而公房只有承租權,沒有所有權。農村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只能在村集體內部買賣。
上述情況的房屋交易,往往只有簽訂合同和房屋本身的交付使用,卻無法完成過戶登記。這樣以來,賣家的風險小,買家的風險大。一旦房價暴漲,賣家就會起訴買家,要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進而要求返還房屋,這樣的訴訟多數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賣方無權處分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屋是共有財產,在大多數情況下,房產證上都只有夫妻一方的姓名。如果夫妻一方把房屋賣掉了,沒有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就是無權處分。
無權處分所訂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倘若另一方對此行為追認,則有效;拒絕追認,則無效。
常見的無權處分有幾種情況:
1、父母替子女賣房子,房價上漲了
2、夫妻賣房子,只有一方在合同上簽字,也沒有出具另一方的委托授權書,房價上漲了
3、夫妻鬧離婚,一方偷著賣房子
4、承租人、借用人、債權人偷賣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房價上漲了,就會引來各種借口來阻止交易繼續,比如“另一方在國外”、“孩子出差”、“另一方在外地”、“鬧離婚”。這個時候作為買家,就面臨著進退兩難的境地,定金在賣方手里,可能支付了大筆房款,辦了按揭貸款。繼續交易,可能不是善意的,拿不到房子。終止交易,又可能拿不回定金和首付款,并且痛失房價上漲的差價。
三、買方無購房資格糾紛
在限購令下,一些買方不具備購房資格。中介承諾補繳社保,可以取得購房資格,屬于違法行為,而且也行不通,自2012年6月15日起上海各區縣交易中心已停止外地戶籍補繳社保辦理房產過戶。如果買方輕信中介承諾,賣方解除合同也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四、無法辦理按揭房貸糾紛
由于并不是每筆按揭貸款申請都能夠順利辦理,因此剛需購房者在同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支付了定金或首期房款后,卻發生了按揭貸款無法辦理的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原因主要是政策性因素等,如國家貸款政策調整、房地產市場調控、銀行貸款規模限制等相關事由。如果產生這種情況,購房者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還首付款。
但如果是因為購房者自身的原因,如購房者提供的資料不齊備,或者購房者缺乏還款能力,銀行審查認為購房者不符合貸款條件,不予發放貸款,導致貸款合同不能能訂立,如果購房者要求解除已訂立的購房合同,則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五、房屋質量糾紛
相對來說,二手房買賣中的質量問題和商品房類似,卻又少于商品房。因為業主購買商品房的時候,房子可能還沒有建成,也就沒有給業主一個機會提前檢查房屋的狀態,但是二手房就沒有這樣的問題。質量問題業主自己稍微具備一些知識就可以把關。但二手房的質量問題也不容忽視,如采光、通風、噪音、漏水、裂縫等問題,可能就是原房主出售房子的主要因素。而且二手房還有一些商品房不具備的質量問題,比如說二手房可能是兇宅。關于兇宅問題,詳見《黃維青律師談兇宅問題》。
六、房屋無法交付糾紛
購買二手房還會碰到的一個可能的問題,就是房屋里面有房客。買家買到的房子可能不是房主自己居住,而是房主把房子租給他人居住。這種情況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即是說在相同條件下承租人有權優先購買房屋,房主必須把交易意向通知承租人,買賣方可有效,承租人如果愿意購買,則比買受人優先獲得購買房屋的權利,而不是以訂立買賣合同的先后為依據。另外一個問題就是買賣不破租賃,就是說即便承租人不反對原房主出售房屋,他也有權繼續按照租賃合同一直住下去,買房人買了房子,既不能解除和承租人之間的合同,也不能把承租人趕走自己搬進去住。其他的情況,可能是債務人占有房屋,親朋好友居住由于各種原因不肯搬出等,導致無法交付。
七、定金糾紛
二手房買賣當中牽涉到最多、也最復雜的糾紛就是定金的糾紛。定金最重要的兩個要件,一是他要是書面的書寫定金字樣,二是定金要實際交付。認購金、訂金、預付款等等字樣,都不具備定金這兩個字同樣的法律約束力,除非有詳細具體的描述。定金一般不超過合同總價的20%,超過的部分無效。最常見的定金糾紛是,因為價格變動或其他因素,一方不想達成交易,又不想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尋求法律服務大致有以下六類目的:
1、幫助不想繼續履行合同的買方拿回定金。
2、幫助不想繼續履行合同的賣方不退定金或少退定金。
3、在賣方不想繼續履行合同時,幫助買方繼續買到房子。
4、在買方不想繼續履行合同時,幫助賣方將房屋順利出售。
5、幫助買房追究賣方違約責任,如雙倍返還定金、賠償中介費、賠償差價
6、幫助賣方追究買方違約責任,如不退還定金、賠償差價。
八、陰陽合同糾紛
相信中介包裝房屋價款承諾,希望通過低報房屋實際成交價格而逃避稅費,屬于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因此該約定無效,而且在訴訟中買方往往拿不出是中介責任的證據,干吃啞巴虧。
九、戶口遷移糾紛
如果房屋買賣合同中寫明關于賣方戶口的遷出、買方戶口遷入的約定,則賣方拒不遷出的行為構成違約,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若合同中并無該項約定的,對買房人就構成一種負擔。根據法律規定,戶籍歸公安部門管理,屬于行政管理權范圍,法院對涉及戶口問題的訴訟一般不予受理,因此,即使產生此種爭議,無法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房東遷移戶口。如原房主不同意將戶口自動遷離,公安機關也不能將原房主的戶口強行遷出。
十、中介費糾紛
一般業主認為,買房子找中介,是因為中介公司提供一個正規的服務,應該包括替業主把關,提供一套“質量”有保證的房屋,不會讓業主通過中介買了房子,還要吃官司,其實這是一種誤解。
中介公司提供的是居間服務,包含以下內容:
1、提供房源
2、促成交易
3、代書合同
4、代辦過戶
5、代辦按揭貸款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條的規定,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標的物的,可以代為保管多交部分標的物。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代為保管期間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承擔代為保管期間非因買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相關推薦:
房子過戶費(房子過戶費怎么算)
有限產權房屋的形式(有限產權房是什么)
房地產項目轉讓的條件(新房轉讓要符合什么條件)
補辦房產證需要哪些手續(補辦房產證需要哪些材料 流程是什么)
過戶需要什么手續(過戶需要什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