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法律保護,簽訂小產權房合同的當事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不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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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產權房子能買嗎受法律保護嗎
小產權房既然不是合法的,就不會受到法律保護。從法律的角度上來看,是不允許交易的,買賣是沒有法律效應的。在購買了之后,如果出現了問題而調解不成,是沒有法律保障的。就算買了小產權房,也沒有房產證,不能過戶。一些與商品房相關的法律法規對于小產權房是無效的,購買小產權房的合同也是無效的,不需要進行公證備案,購房人權利很難保障。
“小產權房”的性質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屬于該農村的集體所有者,外村農民不能購買;另一種是在集體企業用地或者占用耕地違法建設的房子。
相關法律規定:
《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規定,對于借戶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征收程序將農民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對于不依法依規進行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或登記簿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而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權,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能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也就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通過出讓、轉讓使用權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農業建設,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房產登記辦法》第三十二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并,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人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導致房屋權屬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的,應當協助商品房買受人辦理房屋登記手續。
二、小產權房如何買
買小產權房不能更名,因為沒有房產證。一、所謂“小產權”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所以叫做“鄉產權”,又叫“小產權”。二、鄉鎮政府發證的所謂小產權房產,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這種房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三、如果該小產權房所在的集體土地歸屬的行政村居民之間是可以相互轉讓的,如果是外村戶口的居民是不能購買這樣的小產權房的。
三、買小產權房能貸款買嗎?
你好,小產權房能買嗎的回答如下,希望能幫到你!
1、小產權房子從法律上來說是不允許交易的,在購買后如果出了問題而調解不成是得不到法律保障的。所以,不建議你購買小產權房。
2、購買小產權房屋存在的風險:
第一,“使用權”、“鄉產權”、“小產權”的房屋無產權保障,不具有房屋所有、轉讓、處分、收益等權利,且不能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
第二,像小產權中的“鄉產房”、“村產房”等并沒有國家的產權證書,只有鄉政府或村委會給的產權證,不能像大產權的房子一樣抵押、流轉。如果遇到國家征地或拆遷,購房人的利益將很難保證。雙方簽署的購房合同也不是法律認可的正式購房合同,如果房產出現糾紛,缺少法律支持。
第三,購買鄉產權那樣的小產權房無法辦理貸款,只能一次性或分期付款,這樣無形中會加大購房人的資金壓力,增加購房風險。
小產權房既然不是合法的,就不會受到法律保護。小產權房實際上是在農村集體土地上修建的房子。但是這個修建的房子呢,并沒有取得建設手續,也沒有取得用地手續。小產權房的小產權的概念并不是法律概念。法律上的產權只有合法與非法的區別,沒有大小產權的區別。小產權房呢一般不是由國土資源局或者是不動產登記中心來辦理發證,而是由村委會。鄉政府發放產權。有的叫鄉產權,有的叫村產權。那么這些房屋呢,在交易過程中都是違法的。因為他并不存在著。合法的或者是法律意義上的產權。
那么由于小產權房并不是取得合法手續,那么所修建的房屋在后期呢,也無法取得不動產登記。它是沒有實質意義上的市場交易價值。作為合同的標的也是非法的。但是呢,由于該房屋建設成之后,它具有一定意義的使用價值。因此,在交易過程當中,小產權房基本上表現為以租代售的形式提供給買受人。比如說。租賃期限三十年、五十年或者是永久悔前。
從政府對房屋建設管理的角度來說,小產權房因為沒有取得建設審批手續,也沒有取得用地審批手續。因此他違反了我們國家的房地產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在這意義上,小產權房屬于違建。從合同買賣的效率上來說。由于小產權房屬于違建,因此小產權房作為合同的標的,因為買賣小產權房違反了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因此該合同是無效的碧笑清。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和第二條的規定。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有效。實踐當中呢,小產權房的交易大部分以以租代售的形式來出現。在已租代售的協議當中,有的約定租賃期限二十年,有的約定三十年,有的約定五十年,有的甚至約定永久。
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小產權房作為租賃標的。因為違法,法院是對于租賃協議是不予確認效力的。但是如果承租人以租賃標的違法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確認合同無效。升首法院也不予支持,因為法院知道承租人如果確認合同無效,目的就是為了逃避繳納租金。因此,如果出租人以房屋租賃協議為由,向承租人要求繳納租金,法院雖然不支持租金的訴請,但是法院會判決由承租人承擔房屋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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