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同一套房屋存在數份購房合同時,只能確認履行其中一份合同。確認的原則是:一般情況下,以時間先后為序,認定履行最先簽訂的一份購房合同。但是,如果先簽訂的合同沒有經過房地產交易市場登記備案,而后簽訂的合同卻作了登記備案,則應當認定履行經過登記備案的合同。
其次,購房者簽訂的合同因開發商一房多賣而解除,在以前的司法實踐中,法院處理這類案件往往判定開發商返還購房款,支付利息。如果開發商的一房多賣行為造成購房者其他損失的,據實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的。#出賣人在履行了一個合同后,對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產生違約問題。“一房二賣”,應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如賣房者是非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一般人,這種情況下,爭議的處理應以合同法作為基礎,向違約者主張違約責任。這時,不能主張懲罰性賠償責任,而只能主張返還購房款及利息并賠償損失。#(1)兩份合同均未辦理登記且標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況,屬于兩份合同均處于未實際履行的狀態,應當優先履行簽訂在先的合同。
(2)兩份合同中一份已進行了過戶登記,另一份未作過戶登記(不管房屋是交付了哪一方)。確認已辦理過戶登記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權。
(3)在第一個買房人已辦過戶后又賣第二人的情況下,因這時出賣人已沒有所有權,所以他的第二次賣房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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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賣的后果是:當出賣人與買受人訂立買賣合同后,如未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辦理登記手續,所有權不發生轉移;此時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與其他人訂立的買賣合同均為有效合同,數個買受人同時行使請求權向人民法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將房屋判決先行交付給先行訂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
法律客觀:一房二賣的法律后果如下:一:發生“一房二賣”如何處理(一)兩份合同均未辦理登記。兩份合同均未辦理登記且標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況,屬于兩份合同均處于未實際履行的狀態,應當以簽訂在先的合同優先得到履行為優先履行判定標準。(二)兩份合同均未辦理登記,其中一份合同已將標的物房屋交付。合同得到實際履行,體現了賣房人的意愿,這種履行也是合法履行,這時,我們應當遵從合同的實際履行原則,維護已完成的交易。(三)兩份合同中一份已進行了過戶登記,另一份未作過戶登記(不管房屋是交付了哪一方)。因房屋的過戶登記是物權變更范疇,按物權對世原理、物權公示原理,和物權優先于債權原理,確認已辦理過戶登記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權。(四)在第一個買房人已辦過戶后又賣第二人,因這時出賣人已沒有所有權,所以他的第二次賣房是無效的。二:買房人的利益怎樣保護“一房二賣”,應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如賣房者是非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一般人,對其違約的處理與法律適用。這種情況下,爭議的處理應以合同法作為基礎,向違約者主張違約責任。這時,不能主張懲罰性賠償責任,而只能主張返還購房款及利息并賠償損失。
一房二賣的法律后果如下:
1、不能獲得房屋的買受人解除合同,向其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以及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款;
2、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條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如何防止一房二賣
1、買房時一定要及時網簽,嚴格采取資金監管及資金托管的形式進行交易;
2、在買房前查清楚所購房屋的產權,提存房屋產權證;
3、買房盡量要求在房屋交易中心登記后再向賣房者支付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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