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婚后增值部分能否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婚后增值部分是否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熟悉的房屋增值來說,就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來處理。
如果一方婚前的房子沒有任何變化,只是因為房屋價格上漲,那么該房屋屬于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增值部分也是房屋所有人的個人財產
第一,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維護管理,導致該房屋升值,那么,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論,該房屋增值部分應當屬于夫妻共同所有。
第二,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
房地產行情發生變化、地價升值,從而導致該房屋價值增長,那么,按照投資風險效益的原理,其增值部分應屬于原夫或妻一方所有。
把握婚后增值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我們認為是:對夫妻婚前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后由夫妻雙方共同管理、經營、修繕、投入而使該財產增值的,增值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由夫妻雙方共享其權益。
對于這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的判例也是不盡相同,有的案例支持增值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而有的案例則不支持。不支持的法律依據是,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此時的增值的財產仍為個人財產。
婚前買的房產,婚后增值部分是共同財產還是屬于個人的
當事人以個人copy財產購買了房產,這是屬于個人的婚前財產。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前的房產作約定,約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作約定,則一般認為是婚前的個人財產。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市場行情變化拋售后產生的增值部分,由于這些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為個人所有之財產,拋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而不應當認為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如果夫妻結婚時約定了婚前財產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那么,約定的這一部分的財產增值部分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同樣的,因這部分共同財產產生的債務也應該算作夫妻共同的債務處理。
北京資深離婚律師
席向陽
婚前買的房產,婚后增值部分屬于個人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一方所買的房子,在婚后房產增值,那增值的部分是屬于共同財產嗎
我國最新的婚姻法是哪一年的,還有關于財產是怎么分配的,在哪幾條規定,麻煩寫出來,謝謝 不屬于
婚前房產在婚后發生增值部分,配偶不享有;在婚后發生貶值部分,配偶不承擔。
最新的婚姻法是2001年4月的。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17和18條,對什么是共同財產說的很清楚.你這屬于婚前的.不是共同的.
說那么多爪子嘛。
婚前的房子就是單房的,它的所有人只有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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