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規定
買方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規定
法定解除的情況很多,主要有以下情形:
1、開發商隱瞞房屋真實情況構成欺詐的。
2、開發商將已售房屋私自抵押。
3、一房二賣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
4、房屋不符合質量要求或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
5、開發商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無法辦理產權證。
6、擔保貸款合同不能訂立。
7、開發商虛假宣傳或者隱瞞重要事實,構成根本違約,致使購房人在購房時期望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8、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第94條第1項之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購房合同目的的,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9、不屬于不可抗力的事由,但是出現在在簽訂額合同時無法預料的情形,繼續履行合同無必要,或者也無法履行的情形。
賣方違約造成的損失,買方可以主張違約金和房屋增值部分的損失。
房屋增值部分的損失。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對方可要求損失賠償,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房屋差價損失屬于損害賠償的范圍,買方以同樣的價格不可能再買到同樣戶型的房屋,喪失了購買房屋的機會,因此可要求對方賠償。
對于房屋差價損失的確定,原則上可比照最相類似房屋(同幢相同樓層及房型、相鄰幢同樓層及房型、相同區域內房屋)的市場成交價與買賣合同成交價的差額予以確定,也可通過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評估或向專業機構進行詢價予以確定。
對于認定差價損失的時間點,則應從保護守約方的利益出發,以守約方的請求為基礎,結合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違約行為確定之日以及審理中房屋的漲跌情況等合理確定。
無效的房屋買賣合同有哪些
違反法律法規政策的房屋買賣合同:
1、包括: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
2、違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以合法事實掩蓋非法目的的;
3、出賣人剝奪了共有人和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的;
4、享受政府或單位優惠補貼構建的房屋,違反法律規定沒有賣給原單位或侵犯原單位優先購買權的等;
5、雙方當事人主體不合格;
6、規避法律的買賣行為,如為了逃避債務而進行虛假的房地產買賣;
7、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包括欺詐、威迫和乘人之危;
8、違反法定形式,如房屋買賣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
9、一方代理人與他方惡意串通。
10、及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__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__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違約方房屋買賣合同解除條件是什么
房屋買賣合同和一般合同解除條件相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失去意義,應歸于消滅。在此情況下,我國合同法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消滅合同關系。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
作為合同解除條件:
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
二是拒絕行為違法(無合法理由),
三是有履行能力。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此即債務人遲延履行。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中非屬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予一定的履行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履行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為重要,如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實現,于此情形,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針對某些具體合同規定了特別法定解除條件的,從其規定。合同協議解除的條件合同協議解除的條件,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原合同關系。其實質是在原合同當事人之間重新成立了一個合同,其主要內容為廢棄雙方原合同關系,使雙方基于原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歸于消滅。協議解除采取合同(即解除協議)方式,因此應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
法律依據:《民法典》五百六十三條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法律分析:房屋買賣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為:如果并未履行義務,則不再履行。已經履行的,比如買方支付的房款,賣方應當返還。對于造成的損失,另一方也有權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法律規定有哪些
法定解除的情況很多,主要有以下情形: 1、開發商隱瞞房屋真實情況構成欺詐的 開發商故意隱瞞沒有取得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的預售許可證明的,或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 抵押 的事實的,或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 拆遷補償 安置房 屋的事實的, 買房 人有權 解除合同 。并有權利要求賠償損失。 2、開發商將已售房屋私自抵押 根據《 擔保法 》及《 物權法 》等規定, 商品房買賣合同 訂立后,開發商私下將該 房屋抵押 給第三人導致 購房 人 購房合同 目的不能實現的,買房人有權 退房 并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賣人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3、 一房二賣 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 買賣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3項之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4、房屋不符合質量要求或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 因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質量經檢驗確屬不合格;房屋的主體結構、防水等存在嚴重影響正常居住的;賣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沒有約定處理方式或約定的處理方式不明確的,若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請求返還購房款及利息,并要求賠償損失。 5、開發商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無法辦理產權證 開發商在交房期滿后,經購房人催告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的辦理 房屋所有權 登記的期限(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 合同訂立 之日起90日)屆滿后超過一年,導致買房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6、 擔保貸款 合同不能訂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 商品房 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7、開發商虛假宣傳或者隱瞞重要事實,構成根本違約,致使購房人在購房時期望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8、不可抗力 根據《 合同法 》第94條第1項之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購房合同目的的,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9、不屬于不可抗力的事由,但是出現在在簽訂額合同時無法預料的情形,繼續履行合同無必要,或者也無法履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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