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許可證辦理的前提是:
1.用地批準手續已辦理,建筑施工企業已確定,建設資金已落實;
2.具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3.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規劃許可證,需要拆遷的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建筑法》第八條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條件是:
1、依法應當辦理用地批準手續的,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2、在城市、鎮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其他條件。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四條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一)依法應當辦理用地批準手續的,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二)在城市、鎮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進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經確定施工企業。按照規定應當招標的工程沒有招標,應當公開招標的工程沒有公開招標,或者肢解發包工程,以及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的,所確定的施工企業無效。(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審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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