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的糾紛問題可以向鄉鎮的人民政府反映,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最終途徑是走司法途徑。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糾紛的解決辦法,主要有三種:
(1)協商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3)司法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只與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于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擴展資料:
依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第十三條 對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的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
認為應當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
認為不應當受理的,應當及時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辦的爭議案件,按照本條有關規定審查處理。
第十四條 下列案件不作為爭議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權案件;
(二)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案件;
(三)土地違法案件;
(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案件;
(五)其他不作為土地權屬爭議的案件。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宅基地糾紛可以先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到宅基地所在地的法院訴訟解決。
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多年來,國土局掌握和積累了一些有效解決農村宅基地矛盾的方法和途徑,可以幫助我們在實際工作中把一些棘手的土地矛盾糾紛進行鈍化,因人而異,因事而異,巧妙地利用這些工作技巧可以收到化干戈為玉帛的良好效果,做好農村宅基地矛盾糾紛糾紛調處工作,可以為構建和諧社會奠定堅實的基礎。 方法一:政策攻心法。這是我們最常用的方法之一,這種方法適用于對法律 法規 不了解或者是不懂的人群。在具體工作中,我們首先要向當事人宣傳國家的土地政策法規;其次是結合土地矛盾糾紛的具體情況,對照法律條文的具體條款,進行逐詞逐句的分析講解,讓其了解違背政策將承擔的后果;第三是經過耐心細致的工作,可以使矛盾雙方心悅誠服的接受我們的調解。 方法二:換位思考法。這種方法適用于善解人意和愿意諒解人的人群。所謂的換位思考法,就是將矛盾雙方的位置進行互換,雙方站在對方的立場和觀點上,讓其感受對方的態度和承受力,使其在思想上發生轉化,最終取得矛盾的化解。 方法三:推心置腹法。這種方法適用于性格直率的人群。在調解矛盾糾紛的過程中,我們要敞開心扉說亮話,講出心里話,講一些真實可信的話,讓對方能夠完全接受,使對方能夠感到,從而打動對方的心聲,取得對方的諒解和理解。這是最容易、最有效的土地矛盾糾紛調解的方法。 方法四:典型案例引導法。這種方法適用于注重現實的人群。在處理土地矛盾糾紛中,我們適時地引用身邊的正反典型案例引導矛盾雙方當事人,以人說事,以事說人,以古說今,讓其進行比較,發現自己在土地矛盾糾紛中存在的不足之處,從典型案例中吸取經驗和教訓,明白其中的益處和害處,從而弱化土地矛盾糾紛,最終達到解決問題的目標。 方法五:初始矛盾快速制止法。俗法說:“小漏不補,大漏受苦。”土地矛盾糾紛也是這樣的道理,在矛盾糾紛的初發階段,作為國土部門就要早發現,早介入,早制止,早處理,國土管理人員要深入矛盾一線,面對矛盾,正視矛盾,控制矛盾,不讓矛盾擴大化,把矛盾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重點要把握“早”和“快”這兩個環節,這樣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方法六:偏激矛盾冷處理法。這種方法適用土地矛盾比較重大和突出的糾紛,最適用于對 法律知識 和方針政策不全面了解的人群。矛盾的雙方如果是對政策法規一知半解的人,說懂也不懂,說不懂也不全懂,自認為對政策法規了解的人,最容易把矛盾糾紛由小變大,由簡單變復雜,由容易解決變成難以處理,處理這類矛盾糾紛就不要過于熱情,要外冷內緊,表面上冷淡,實際上要重視,更不能草率和著急,切不可急于求成。必須讓矛盾的雙方盡情地訴說和發泄,這個時候,矛盾雙方的情緒是很難控制的,負責調解矛盾的國土人員不要去作任何的解釋和調解,把矛盾糾紛的雙方“晾”在一邊,也就是把矛盾糾紛進行“冷卻”,等矛盾糾紛雙方情緒穩定下來,這個時候處理起來就容易多了。
法律客觀:《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1、自行協商:宅基地糾紛雙方自行協商處理。
2、由人民政府處理:無法自行協商處理時,請求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3、行政訴訟:對于處理不滿意時,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宅基地:
宅基地是家庭戶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的土地,由于城鎮住宅大多是房地產開發商建造的樓房故一般住戶不涉及宅基地概念,現今的宅基地主要指農村宅基地。包括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農村農民集體成員所有。2019年9月,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要嚴格落實一戶一宅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嚴禁城鎮居民購買農村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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