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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糾紛如何處理(農村宅基地矛盾處理方法)

首頁 > 財產房產2024-09-17 07:30:55

農村宅基地鄰里糾紛處理依據

一、爭占宅基地以外的集體空閑地引發的糾紛
村民爭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體空閑地的目的是為了多占地皮、擴大墻院、堆放雜物等。對這類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到當地人民政府申請解決,不服政府處理決定的則可向法院起訴,法院應以行政案件受理、土地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可要求占地者退出土地,排除妨礙。法院則應以民事案件受理,對當事人因爭占空閑土地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案件,人民法院應根據具體案情處理。
二、建房戶私下調換宅基地引發的糾紛
村民根據各自利益的需要,私下調換宅基地引發糾紛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不僅要指出雙方行為的違法性,同時可以建議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建房手續,收回宅基地,如果一方或雙方已蓋好房屋,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可以在征得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后,責令雙方變更宅基地登記。
農村宅基地與道路有沖突怎么處理?
1、協商解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第十四條
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農村宅基地的糾紛

農村宅基地的糾紛處理原則2:“宅基地使用權包括合法取得和合法使用兩個方面。對非法擴大、搶占宅基地甚至耕地的行為應依法宣布其無效,并可給予法律制裁。在使用宅基地過程中,妨礙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房屋、通行、排水、通風、采光等相鄰權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中的非法擴大宅基地是指什么?rn1.是指首層建筑面積非法擴大嗎?rn2.如果首層建筑面積沒有非法擴大,而是從第二層起外飄0.8米擴大二層以上的使用面積,這樣是屬非法擴大呢?rn3.農村宅基地第二層開始外飄是否屬違建?(如屬應找那個管理部門處理)
  農村宅基地糾紛調解程序
  1、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2、雙方當事人出示舉證的材料和依據;
  3、工作人員現場調查材料和取證;
  4、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制作書面調解書;
  5、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或者調節書送達前一方或者雙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門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錯處處理決定。
  宅基地糾紛處理原則及調解
  “農村工作兩臺戲,計劃生育宅基地”。這句在我國農村廣為流傳的順口溜,客觀地反映出長期以來宅基地問題一直是農村生產生活中最具普遍性、復雜性、最棘手的問題,它是農村社會各種矛盾的焦點和誘發不穩定因素的導火索。因此,如何妥善解決好農村社會日益突出的宅基地問題,更好地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服務,對于基層國土所來講,既是職責所系,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下面,我就農村宅基地糾紛的種類、處理的原則及調節方法與技巧,談一下自己淺薄的看法與建議。
一、農村宅基地糾紛的種類及現狀。
目前,我國農村宅基地糾紛起因很多,情況復雜。有歷史的、有現實的;有客觀的、有主觀的;有積怨斗氣的、有胡攪蠻纏的……主要表現有侵犯權益、界址不清、遺產歸屬、私自買賣、擅自批劃和實施舊村調整改造規劃不徹底、不公正這六大類。隨著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深入開展,農村各項基礎設施建設步伐的加快,以土地整理為目的的舊村改造、居民點搬遷等相繼實施,社會對土地的需求日益增多,由此也引發了土地權屬爭議的明顯上升,尤其是農村宅基地糾紛表現更為突出。以修武縣周莊鄉為例,雖然全鄉僅有16個行政村,2萬余農業人口,從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間,我們周莊國土所受理的50余起信訪案件中,宅基地糾紛就有43起,占到信訪總量的86%。如此之多的宅基地糾紛,不僅直接影響了新農村建設的整體推進,而且還牽扯了各級政府的大量精力,同時,又給農村的社會穩定帶來巨大隱患。為此,嚴峻的形勢迫使我們國土部門解決宅基地糾紛刻不容緩。
二、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的原則。
多年的基層實踐工作使我摸索出,在多數宅基地糾紛處理過程中,不能單靠相關的法律、法規來解決,這樣有時候不僅無助于糾紛的妥善解決,甚至還會引發新的不穩定因素。因此,我總結了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的原則: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內,站在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確保社會穩定大局的高度,以調解處理為目標,以行政的、法律的手段為保障,通過深入細致的群眾工作,最終實現解決糾紛的妥善辦法。
三、農村宅基地糾紛調解的方法與技巧 。
農村宅基地糾紛的調解是門藝術,做好新時期農村宅基地糾紛的調解工作,不僅要掌握馬列主義的立場和觀點,具備解決糾紛的必備業務知識,而且更重要的是要講究恰當的調解方法與技巧。這就需要我們在日常工作中刻苦實踐,勇于探索,不斷創新,總結出更多、更有效的方法。以下六種方法與技巧,是我在18年的基層工作實踐中總結出來的一些心得和體會,權輿拋磚引玉!
一、充分調查研究,找準問題的癥結。
正確的判斷,來源于正確的分析,而正確的分析,又依賴于詳實的第一手資料,充分的調查研究,就是要深入基層、沉到底、鉆進去,通過現場查看,走訪當事人、村干部、鄰居及其相關群眾,掌握引起糾紛的第一手材料,并善于從紛繁、零亂、龐雜的調查材料中,去粗取精,去偽存真,透過現象看本質,縷清糾紛的來龍去脈,摸清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圖,找準問題癥結,正確把握解決糾紛的切入點,做到有的放矢。
二、善于利用關系,拉近情感距離。
農村宅基地糾紛,除個別的外,多數屬于歷史遺留、久拖未決的疑難雜癥,在長時間無休止的爭強斗氣中,糾紛雙方積怨頗深,在調節工作中,當事人常常會把我們的工作人員視為對立面,或強詞奪理,或胡攪蠻纏,或歪曲事實,或以偏蓋全,甚至拒不配合。怎么辦呢?我的體會是:遇到這種情況,首先要做到不急不躁,要善于利用當事人的親戚、同學、朋友、單位領導等各種社會關系進行協調和溝通,我們知道任何人都是有理智、有感情的,關鍵我們如何去利用,人們常有這樣的經驗之談,感情抵觸時,一點“鹽巴”也揉不進去,感情好了,說啥都行,這話雖不科學,但說明一個道理,做好糾紛調解工作,必須奠定思想感情基礎,感情融洽了,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適度運用法律,營造調處氛圍。
對宅基地糾紛,首先我們要進行的是當事人雙方宅基地合法性的審查,這既是我們進行調解的基礎也是保障調解成功的有力武器,在宅基地糾紛的調解過程中,適時、適度運用法律的武器,能為我們營造良好的調處氛圍。
所謂調解,簡單地說,其實就是一個化解矛盾糾紛的過程。對于一宗宅基地糾紛來說,調解的過程很少是一帆風順的,我們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困難和挫折,面對當事人提出的許多不適當要求和不切實際的愿望,調解既不能充當和事佬,各打五十大板,又不能一味遷就和縱容那種自私自利極端個人主義思想的蔓延,要學會運用法律的武器,適時指出當事人主觀意愿的不合理性或違法性以及將會造成的嚴重后果,促使其幡然醒悟,恢復理智,并引導其權衡利弊,拋棄幻想,以正確的心態對待爭議的問題。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們在調解過程中利用法律的武器,務必要把握好時機、場合和度,避免矛盾激化,造成工作被動。
四、堅持“四心”原則,贏得理解信任。
在宅基地糾紛的調解過程中,工作人員應具備基本的思想素質,要堅持做到“四心”,即:耐心、誠心、公心、責任心。”如果說“四心”原則是水,那么理解和信任就是其澆灌出的鮮艷之花,其最終必然達到成功調解之果。
首先是耐心。由于農村宅基地糾紛的尖銳性、復雜性以及處理過程中表現出來的矛盾對立性、多變性,我們常常要面對當事人或者個別不明事理群眾的圍攻、羞辱、甚至是責罵,有的當事人,當面一套,背后一套,言而無信,反復無常,著實令人生氣。出現這種情況,就需要我們要有耐心,想法使發熱的頭腦冷靜下來,須知人的思想轉變需要一個過程,欲速則不達,火上澆油,只能適得其反。
其次是誠心。調解的過程,又是彼此思想感情交流的過程,我們的態度客觀上能影響和決定當事人的態度,能否使當事人主動配合工作,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我們對待老百姓的真摯感情,俗話說:“人心換人心,八兩換半斤”、“心誠則靈”,可見,誠心能融化心靈的堅冰,誠心能換來真誠和敬慕。
再次是公心。公心者,公道正派焉,我們做調解工作的同志,應時刻牢記“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的道理。工作中,既不能講情面、坐偏車,以權壓人,打擊報復,又不能見利忘義,以權謀私,失去人格民心。須知“公生明,廉生威”自古如此,一旦我們離開了公心這個為政、做人的根本,即使你工作方法再多,調解技巧再高,也是徒然。
最后是責任心。用時下流行的說法,就是要求我們務必“恪守為民之責”,急群眾之所急,想群眾之所想,以群眾利益為最高追求,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五、注重發動群眾,創造調解環境
做好農村宅基地糾紛的調解工作,單靠國土所工作人員自身是遠遠不夠的,必須建立鄉、所、村三級思想工作網絡,上下聯動,齊抓共管,尤其是要注重發動群眾,給糾紛的調解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
辯證唯物主義者認為,任何事物都是在一定條件下起變化的,可能是積極的變化,也可能是消極的變化,我們做調解工作,就是要創造條件盡量避免當事人的思想向消極的方面轉化。影響當事人思想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其親戚、朋友、鄰居、周圍各色群眾無疑是最經常、最直接、最深刻的影響者,因此,如何做好這部分人的思想工作就顯得尤為重要。“火烤胸前暖,風吹背后寒”,我們前面做了很多工作,有人在暗里說閑話、吹冷風、甚至鼓動鬧事,其結果極有可能前功盡棄或是勞而無功。因此,調解工作的根本保證就在于充分發動群眾,一切相信群眾,緊緊依靠群眾,打一場精心策劃、周密部署、上下聯動、人人參與的“人民戰爭”。
六、適時把握機會,順勢就崖搭梯
農村宅基地糾紛調解,其目的就是要使當事人雙方消除隔閡、誤解、怨恨,摒棄那些不適當的要求和不切實際的愿望,使其錯誤思想轉化到正確的軌道上來。但經驗告訴我們,大凡宅基地糾紛,除個別的外,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往往具有強烈的私欲,在他們的內心世界里散落著狹隘短淺、粗暴魯莽、偏激固執的個性,這些不良的個性是在一定的家庭、社會、歷史條件的長期影響下逐步形成的,比較頑固,不易遷移,借助法律的威懾就顯得尤為重要。一般情況下,即使再難的宅基地糾紛,在感情交流、思想疏導、政策攻心、法律威懾的共同作用下,當事人的思想防線也會被打破,退而求其次,希望得到一個光彩體面的下臺階機會。此時,調解工作也就進入了一個實質性階段,我們應不失時機地根據發展變化了的客觀情況,充分利用當事人思想轉變的積極因素,審時度勢、因勢利導,積極有效地創造或提供有利于當事人雙方達成一致的主、客觀條件,最終實現糾紛的妥善解決。

農村宅基地因為糾紛不能確權怎么辦

法律主觀:

一、農村宅基地因為糾紛不能確權怎么辦
若宅基地因為糾紛不能確權,應當先解決好糾紛問題。宅基地糾紛的解決辦法,主要有三種:
1、協商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3、司法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只與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于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此外,宅基地糾紛還可以通過人民調解來解決。人民調解是指在調解委員會(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員會和農村的村民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進糾紛當事人互相諒解,平等協商,從而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
二、房屋宅基地糾紛有哪些
1、土地管理部門違法審批引起的宅基地糾紛;
2、未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批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建房手續用地建房,侵犯了集體或相鄰關系人利益引發的糾紛;
3、爭占宅基地以外的集體空閑地引發的糾紛;
4、建房戶私下調換宅基地引發的糾紛;
5、用地建房影響相鄰關系人利益引發的糾紛;
6、未經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發的糾紛;
7、未經有關部門確權和統一規劃的宅基地因界址不明引起的糾紛。
三、宅基地因自然災害滅失了怎么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條規定,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因自然災害導致宅基地滅失的,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這里的宅基地滅失就是指宅基地無法再用于居住的情況。自然災害等原因可能使土地不再適用某種用途,例如山體滑坡,原來住宅所在的土地不能再建房居住。在發生這類自然災害,原有宅基地不可能再用于建設住宅的情況下,就必須對喪失居住條件的集體成員提供新的宅基地以維持生計。
可以享受重新分配宅基地的權利人應當是成員。宅基地使用權是基于集體成員身份享有的一種保障性的權利。所以重新分配宅基地時,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分配給屬于本集體且喪失基本居住條件的村民。在重新分配宅基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注意節約利用和保護耕地。農村宅基地因為糾紛不能確權,最好是能夠通過協商的方式先解決糾紛,如果協商無法解決雙方的矛盾應當積極需求法律途徑解決糾紛。

法律客觀: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鄰居宅基地糾紛怎么辦

法律主觀:

宅基地糾紛 處理辦法有: 1、爭議雙方自行協商; 2、請求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3、對于處理不滿意,可以 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 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 土地所有權 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客觀: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同意,并將申請宅基地戶主名單、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間數面積、申請建房占地面積、位置等張榜公布后無異議的,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由縣人民政府批準,其批準結果由村民委員會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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